背景是我在8年前開始受雇於這個位於新澤西的小型家族企業。當時Offer上寫明公司負責辦理工作簽證及一切簽證相關費用。作為交換,我接受了一個比其他員工低得多的起薪。自此公司全權辦理我的簽證,除了延期成功之後給我一份copy, 沒有告訴過我其它細節。
這樣過了5年,就在離我下一次續簽不到1個月時,公司突然出爾反爾要挾我再簽個合同。根據這份合同,如果我在下一個5年內離開(無論辭職或因為違反員工手冊被解雇),必須償還最近這一次續簽的全部費用,以及以前曆次“為了受益人(我)的利益而支付的加速辦理費。” 當然也不會因此補給我起薪的差價。
問過之後我才知道公司請的律師每次續簽收費$3,000(不含移民局手續費)。其實我隻需要例行續簽,市場價每次應該不超過$1,000。另外據負責這件事的秘書說,她覺得加速辦理可以增加我續簽成功的機率,所以此前每次續簽都多交了$1,000辦加速。其實移民局網站上明確寫著加速無助於簽證的批準。就是說他們交了很多冤枉錢,都要轉嫁到我身上。
在跟公司反複交涉無果之後距離簽證延期截止日期隻剩下不到2星期,無奈隻好簽了合同。這樣算下來如果5年內跳槽我得交給公司$8,000多。
後來我跟著LD拿到了綠卡,不再需要工作簽證。最近由於公司人事變動,工作環境變得烏煙瘴氣,所以我在考慮走人,但是心裏覺得全心全意工作了這麽多年還要被迫給公司這麽多錢實在很冤。請教各位法律專家有什麽辦法不交或者少交嗎?還是因為簽了合同就無法挽回了? 我能想到的是以下這些理由:
- 簽證加速辦理隻能起到在材料遞交太晚的情況下不至於誤了截止日期的作用。既然一直是公司決定每次交材料的時間,其實並沒有“為了受益人(我)的利益而支付的加速辦理費用。”這回事。是否可以拒付這筆錢?
- 這合同要求我在已經工作了5年的情況下再服務5年,這麽長的服務時間合法嗎?
- 據我了解公司裏此前此後其它需要工作簽證的員工都沒有被要求簽過類似合同 (這也可能和目前我是在這個公司工作最久的外國人有關)。是不是可以用這個理由拒絕履行?
- 是否有其它的方式?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