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苦短
一方麵,工作合同一般由雙方簽定,法律不允許的隻是過於苛刻的noncompetition條款:雇主強迫雇員工作多少年(否則雇員不能給其他相關的公司做);理由是強迫某人為你工作是一種奴役。http://en.wikipedia.org/wiki/Non-compete_clause#Reasonable_restriction_on_employee.27s_ability_to_earn_a_living
在你的情況下,你的雇主並沒有強迫你給他呆五年,你可以走,隻是賠一點錢而已。所以表麵上合同應該可以執行。
另一方麵,我理解你的冤處。公司付的頭4000元,你給他幹了五年,應該豁免了;公司續簽的下4000元,如果你已經給他幹了3年,你應該隻陪4000x3/5,因為公司已經享受了用簽證費換來的服務。可惜合同上不是這麽寫的。
你的案件沒有明顯的案例條文參考,很難說結果會如何,如果你辭職,他們不一定來找麻煩;如果來找麻煩,你可以談判少賠一點,不一定上法院;如果上法院,最壞情況是全陪,還要交對方律師費。
到法庭上你可以用第一個方麵,說續簽時的條款過於苛刻,類似奴役,因為你不同意就意味著失去在美國的生活權利,同時你配偶在美國,就意味夫妻分離,所以續簽的合同不應被承認。
接下來如果合同被承認,賠償條款也不公平,你應該隻付你違約後的那部分簽證費,最多付到第二次續簽的簽證費,而不是全部8000元。不一定贏,,但是也不一定輸。你在這裏沒有做壞事,法官不會懲罰你很多。
我的建議是,人生苦短,不要為了8000元浪費生命,盡早找好工作,說不定工資高了那8000元不算什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