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我們離婚協議寫:我每年可以有10%的時間和女兒一起(特別注明脫離前妻的監管)。也特別注明,女兒必須和前妻一起生活(我當時就擔心前妻會把孩子留給她父母帶)
我前妻在離婚後帶女兒回中國了。孩子給她父母帶(在一個小地方),自己到另外一個大城市工作(她對所有的人都保密自己的狀況,所以我隻知道她在哪個城市,不知道地址,電話)。我每次回國,都必須去小地方探望女兒,我女兒的外公外婆不允許我帶走小孩,而且常常吃閉門羹(小孩的外公外婆說有事不能陪我)。
這一切都違反了我們的離婚協議,我很憤怒,但不知道怎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