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隻是要求她履行離婚協議而已,你那麽生氣幹嘛?女兒贍養費,是加拿大標準,她還拿政府的牛奶金,完全夠在加拿大生活。
當時爭女兒的撫養權,我就懷疑她不會自己帶小孩。我們雙方都谘詢了自己律師。她信誓旦旦自己帶小孩,我的律師說這種情況我很難得到撫養權。
她要回國,借口是離婚打擊太大,要回國休養一段時間。找我簽小孩出境同意書,考慮到她的實際情況,我簽了一年。但是她帶女兒回國,在父母家呆了一段時間到廣州後就失去了聯係,電郵不回,電話號碼是假的。
現在看來,她早就決定自己不帶小孩,卻耍詭計把小孩搞回中國去,這樣對小孩公平嗎?我女兒完全不知道父親的存在,自己是加拿大公民,卻被改了名字,上了一個中國小城市的戶口,講一口本地音的“普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