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刑事案過來人從技術層麵解讀翟田田案件結局的形成
我在“美國刑事案過來人解讀翟田田案件的結局”一文中解讀了這個結局形成的深層次政治原因,現在來從技術層麵解讀翟田田案件結局的形成。這個形成過程可謂撲朔迷離,非常複雜曲折,顯示了這個案子的結局的形成有一個非常困難的矛盾和選擇過程。最後的交代是大陪審團否定了檢方的起訴申請,把案子駁回到下級法院起訴。看起來是美國的民主(體現為大陪審團)和美國有良心的人民最後拯救了翟田田。實則大謬。
事實上,唯一能夠實現一定程度上民主的是小陪審團,也就是trial jury,這是因為法律有硬性規定確立了它操作方式的公開性。即使如此,也可以通過甄別陪審員等過程來影響案件審理結果。最典型的就是1992年引發美國現代史上最大暴動的羅德裏。金的案子,一個由白人為主的陪審團裁定警察無罪。然後又有一個以黑人為主的陪審團裁定著名球星OJ。Simpson殺妻案無罪,引發白人的極大不滿。
而大陪審團卻有著極大的不同。首先,其審理過程按照法律必須是保密的,任何人都不得旁聽,除非檢察官法院批準。這樣一個秘密的研判過程事實上就注定了大陪審團審理演變成了一個暗箱操作過程,其操作者就是檢方和法院。具體的操作方法是:各個大陪審團設立一個foreperson,(大概可以翻譯為陪審員代表),由他代表大陪審團與檢方和法院溝通。大陪審團成員都是電腦數據裏隨機征集的,但是唯有這個代表是由法院指派的。法院一定會指派一個“肯定可靠”的人供自己指使。 然後,所有向陪審團提出的起訴申請,不管是來自檢方的,還是民眾的,都由這個代表收到,然後由他決定哪一個投訴申請交給大陪審團審議。他的決定又是經由與檢方或法院商議形成的,據稱是因為陪審團員都是不懂法的平民。這樣,她就是檢方和法院的橡皮圖章。結果是相當一部分起訴申請根本不經過大陪審團審議就被他,也就是檢方決定了。這就不可能是一個獨立的民主的審議過程,也是違反當地憲法的,因為法律規定任何陪審團的決定都必須集體作出。但是法院有權製定一些操作規則,事實上使得這個法律等於烏有。
我的經曆證明了這一點。2006年7月,我向加州三藩市大陪審團發信申請起訴James Cahill對我犯偽證罪,等等。我怕法院發現我的投訴,專門借用了朋友的地址發信到三藩大陪審團。沒想到,我的申請當天就被大陪審團的代表退回來了,他說:“經過我個人對你投訴的審查和法律權威的幫助,我必須決定,大陪審團不審理你的投訴”。 這樣我的申請其他大陪審團元們根本就沒有看到過就直接就被他一個人決定不起訴退回來了。我根本就沒有能夠享受到任何大陪審團獨立民主的司法保護。之後我給三藩民事案件大陪審團投訴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藝術史教授James Cahill,也同樣被一個代表就給退回來了,沒有經過任何大陪審團集體審議。
他們不經過大陪審團的集體審議,因為我的投訴證據確鑿,白紙黑字沒有任何爭議,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也沒有任何疑義,完全是硬性規定Cahill這種宣誓作出兩份相互矛盾的證詞的行為為偽證罪。這樣檢方根本沒有任何理由說服大陪審團元們同意不起訴Cahill,即使能夠說服也會讓法律的尊嚴在這些民眾中掃地。而一般案件如翟田田案,案件中校方單方麵的證據和有關法律一定是大概可以使得檢察官有理由說服陪審團起訴他,所以檢方會建議這個foreperson 將翟案提交大陪審團審議,然後檢方指導了大陪審團批準。
在9月24日左右,華文主要媒體報道海明律師接到克勞薩默檢控官的正式通知,大陪審團已無異議同意檢方的起訴要求,翟田田將被起訴恐怖威脅罪,並且一旦到美國會被再次逮捕。我相信那是一個真實的大陪審團在檢方的指導下的集體決定。特別是其專門指出了是集體無異議決定,否則在通知翟時會保持模糊語氣。所謂集體無異議決定,不是全體團員,而是其中一部分。按照加州法律,大陪審團隻要能夠湊夠一定數目的團員就可以審議決定一個案子。所以這個foreperson一定會選擇那些他能夠控製的團員來審議。
我相信新澤西檢方這樣做的思路正在向我最初預期的那樣發展,他們要正式起訴翟恐怖威脅,然後在stay翟案,這樣就維護了檢方警察對翟高壓處理的正義性又不用給翟定罪。但是事情很快又直轉而下,約兩星期後,10月8日,海明律師向各華文主要媒體又發了一封電子郵件,再次稱接獲克勞薩默檢控官的正式通知,大陪審團的決定是將此案的控罪降級為“行為不檢人士罪”,發到霍博肯鎮法院審理;而霍博肯鎮檢察官已決定不予起訴。
這個決定到底是不是大陪審團集體作出的還是那個代表作出的,我很懷疑。不管是與否,這也隻能是檢方的意思。我想在這兩個星期中,檢方,當然這樣一個high profile有影響的案子,肯定要包括新澤西法院和美國ZF,他們考慮到了這樣做的風險:如果起訴翟後,stay案子,有什麽正當理由stay呢?翟潛逃會中國了所以不能夠進行審訊?可是如果這樣說就無法拒絕翟要求回美國應訴的簽證。一旦他回來抗辯,這樣一個證據不足的案子,要陪審團判罪還真不容易。要把翟 在關進監獄一直關到他 認罪,在中國輿論的密切關注下要在這樣幹實在是太赤裸裸的不民主自由人權了。 而要在下級法院判他騷擾最,雖然不用經過陪審團,要判罪輕而易舉,但是不讓他回來抗辯也是一個問題,而最重要的是判了最就凸顯了美國司法的種族主義雙重標準,如我前麵文章所述。
一番激烈的思想鬥爭,美國檢方終於決定幹脆就認了錯,一方麵反正也贏的可能不大,一方麵何不以認錯來重新收買中國人對美國民主自由的信任,犧牲在翟案上的小利益,換來維護美國民主自由繼續忽悠中國人的大利益。於是就發生了檢察官決定行政撤銷翟案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