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的《科學是什麽》是否構成抄襲?

來源: 閩姑 2011-08-23 07:46:41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5790 bytes)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17zqf.html

抄襲、剽竊及版權——駁《法治周末》對方舟子的《科學是什麽》的指控

作者:eddie@新語絲

《法治周末》最近挖出互聯網上早已流傳的一些舊賬,指控以打假出名的方舟子本人就造假,或曰犯了抄襲、剽竊的頭條。抄襲和剽竊是學術腐敗中最容易鑒別的, 也正因為如此可以說是最為人所深惡痛絕的不端行為。方舟子在1995年所作的小文《科學是什麽》是《法治周末》列出的案例之一。這裏以此為例看看其是否符合抄襲或剽竊的定義。

抄襲和剽竊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現在經常被當作同義詞混用,並且在混用時造成很多迷惑。這個現象倒不隻是中文獨有的。英文的“plagiarism”一詞,本意相當於中文的“剽竊”,現在也經常被當作“抄襲”使用,以至於有人不得不再生造出新詞組“copying plagiarism”(複製式剽竊)來描述相對於“抄襲”的行為。

抄襲,或者說“複製式剽竊”,很簡單。就是把別人的文字直接複製到自己的文章裏。這是最偷懶的學術不端行為。抄襲的關鍵在於“直接複製”,其鑒別完全是看文字的相似度。作者在寫文章如果需要引用他人的內容時有兩種方法:一是直接引用,就是把別人的文字直接複製過來,但用引號標出(或采用明顯的排版方式表明是引用)。其二是複述,用自己的語言把別人的意思重新表述出來。如果直接複製了別人的文字卻未加引號,便是抄襲。在這種情形中,作者是否通過注釋或其它手段表明內容的原始來源並不重要,隻要沒有加引號便構成了抄襲。

不希望長篇地引用別人的言論但又要避免抄襲也很簡單,那就是采用自己的語言複述別人的觀點或內容。隻要所采用的語言不完全一致,就不構成抄襲了。但這時需 要小心的就是剽竊。剽竊顧名思義就是偷別人的東西,據為己有。抄襲也是一種剽竊,那裏偷的是文字本身,即使注明了也是偷。但一般意義上的剽竊,偷的不是文字而是觀點、論據或特有的表達方式等等。判別剽竊的主要依據是作者是否令讀者相信他所敘述的觀點等等是他自己想出來的,而不是從別人那裏學來的,或者所敘 述的事情是他自己的經曆或工作,而不是在描述他人的經曆或工作。

 

《法治周刊》指控方舟子的《科學是什麽》抄襲了美國學者Root-Bernstein(以下簡稱伯恩斯坦)的著作。從行文可以看出,《法治周刊》並不明白 抄襲和剽竊之間的區別,因此他們無法依據作出細致的分析。他們的指控混合著抄襲(提供文字比較)和剽竊(指責方舟子開始沒有提及伯恩斯坦的大名),卻都沒有提出實在的論證。最為遺憾的是,其號稱文字“相同部分對比”所羅列的方舟子文章是中文,而伯恩斯坦的是英文,居然沒有想到請中立、誠實的第三者做個翻譯,以便讀者做直接的文字對比。不能不說是記者和編輯的失職。

本文作者是方舟子的長期支持者,自然不能號稱是中立,但盡量做到誠實。在此幫《法治周刊》的忙,分別在“抄襲”和“剽竊”兩項指控上做一個鑒別。

 

《科學是什麽》是否構成抄襲?

前麵說了,鑒別抄襲很簡單,就是比較文字。《法治周刊》列了他們稱之為“相同部分”的文字比較,卻沒有提供翻譯。這裏采用《法治周刊》所引用的伯恩斯坦英文稿,將其直譯成中文,然後與相應的方舟子文比較。因篇幅所限,我們就看其第一個例子。

伯恩斯坦原文:

There are four primary logical criteria for a theory. It must be (1.a) a simple unifying idea that postulates nothing unnecessary (”Ocam’s Razor”); (1.b) Logically consistent internally; (1.c) logically falsifiable (ie., cases must exist in which the theory could be imagined to be invalid); (1.d) clearly limited by explicitly stated boundary conditions so that it is clear whether or not any particular data are or are not relevant to the verification or falsification of the theory.

本作者的直譯:

一個理論有四個主要的邏輯判據。它必須是(1.a)一個簡單統一的思想,沒有不必要的內容(“奧卡姆剃刀”);(1.b)邏輯自洽;(1.c)邏輯上可被 證偽(即在一些情形下可以想象該理論是錯誤的);(1.d)被明確表達出的邊界條件限製,這樣可以清楚地知道某項數據是否符合驗證或證偽這個理論的條件。

方舟子的表述:

在邏輯上,它必須是:1)符合“奧卡姆剃刀”的原則,即必須是簡明而非繁瑣的,而不是包含一大堆假設和條件,為以後的失敗留好了退路;2)本身是自洽的, 不能一會說先造動物再造人,一會又說先造人再造動物;3)可被否證的,不能在任何條件下都永遠正確、不能有任何的修正;4)有清楚界定的應用範疇,隻在一 定的條件、領域能適用,而不是對世間萬事萬物,無所不能,無所不包。

兩相對比,可以看出方舟子的內容的確來源於伯恩斯坦,其中4個“判據”個個符合。但文字上,兩者卻有明顯的差異。伯恩斯坦麵向的讀者可能是受過高等教育 的,對他所說的內容已經有了相當的理解,所以他點到即止、言簡意賅。連“奧卡姆剃刀”這個專有名詞的含義和意義也沒有解釋的必要。方舟子則不然,他以自己的大白話敘述,並且詮釋和補充了原文沒有的內容。從文字角度上看,這不僅僅是複述,而且含有發揮,絕對不是抄襲,或複製。更不可能是《法治周刊》所說的 “相同”。

《法治周刊》的文章中所謂“相同部分”並不止這一段,而是很多,也不限於《科學是什麽》這一篇文章。但《法治周刊》如果能夠盡職盡責,做好英文直譯和方舟子文字的比較,就可以看出抄襲的指控沒有能站得住腳的。

 

《科學是什麽》是否構成剽竊?

文字上的比較告訴我們抄襲或複製的指控不能成立。但方舟子文中的一些觀點和內容的確出於伯恩斯坦,這是否是剽竊行為呢?鑒別剽竊的關鍵是作者是否把這些觀點和內容據為己有,作為自己的獨創來騙讀者。方舟子《科學是什麽》中在敘述這些觀點之前有一段引子:

 但是一種理論是否是科學的,是否能被全世界的科學界所接受,絕不是中國的科學官僚所能主宰得了的。【根據美國學者Root-Bernstein的歸納,】現在的科學學普遍認為,要判斷一個理論是否科學,要符合邏輯的、經驗的、 社會學的和曆史的四套標準,缺一不可。具體地說:

其中“根據美國學者Root-Bernstein的歸納”外麵的括號是本文作者加的。那一句話原始文本中沒有,是方舟子後來加上的。方舟子本人為此解釋 說:“《科學是什麽》是我1995年在中文網上跟人吵架時寫的帖子,其中引用的科學判斷標準隻泛泛地說是科學學的共識,1999年收入《方舟在線》時則注 明是根據Root-Bernstein的歸納。2007年出版的《批評中醫》更注明了Root-Bernstein文章的出處。‘方學家’拿我的書按圖索驥,還當成什麽重大發現了。”(這段引文也直接來自《法治周刊》的文章。)

剽竊可以是剽竊一個論據、一種觀點或對某一事物的一個特殊表述。伯恩斯坦的觀點並沒有什麽特殊的,的確是“現在的科學學”普遍認可的東西。但他的獨特之處是把這些歸納成“邏輯的、經驗的、社會學的、和曆史的四套標準”。這樣的歸納構成了一種“特殊表述”,而這個表述屬於伯恩斯坦,不屬於其他任何人。

方舟子的原文把這一表述簡單地描述為是屬於“科學學普遍認為”的範疇,這的確不夠確切。但這句話本身已經很明確地告訴讀者這些不是方舟子本人的獨創。因為 沒有明確的說明和注釋,方舟子的讀者不可能知道這一表述的來源,但明白其不屬於方舟子自己。也就是說,方舟子沒能恰當地把功勞賦予伯恩斯坦,但也沒有自己居功。因此這並不構成剽竊。

《法治周刊》還專門為方舟子後來補上“根據美國學者Root-Bernstein的歸納”這句話做文章,似乎此舉暴露了方舟子的心虛。其實,這句話加與不加,區別隻在於伯恩斯坦是否能得到他應該得到的功勞,與方舟子本人是否剽竊沒有直接關係。讀者隻要沒有被誤導至認為那是方舟子的獨創便不是剽竊行為。

 

伯恩斯坦的版權

《法治周刊》文章發表後,網上還流傳一封伯恩斯坦的信件,其中提到他的書籍是注冊了版權的。注冊了版權的內容如果被人抄襲,是違法行為。所以這裏順帶也解釋一下版權的問題。

首先,與抄襲和剽竊不同,版權糾紛不屬於學術不端或腐敗的範圍,而是商業爭執。現實中的版權很亂,出版社往往有很多專門的律師為其出版物把關,卻也經常觸雷。德高望重的學者因摸不清情況或一時疏忽侵犯了他人的版權並不稀奇。發現或被發現後道歉或加上賠償就可以解決問題,絲毫不損害他們的學術聲譽。

侵犯版權的界定標準也不一樣。前麵說了,引用他人的文字必須放在引號裏,否則就是抄襲。但如果大量的引用他人的文字,即使用了引號,注明了出處,也可能是侵犯版權的行為。原則上來說,沒有版權擁有者的同意,不能直接引用他人的文字(或圖像等等),否則就是侵權。但在現實裏,適當的引用(“fair- use”)是允許的,隻要不太過分。

文字上構成侵犯版權首要條件是直接引用(無論是否用了引號,注明出處)。如前所述,方舟子的《科學是什麽》中部分內容是對伯恩斯坦的複述,並沒有引用。因此該文章既沒有抄襲,又不構成剽竊,更沒有侵犯版權。

附:

方舟子的 科學是什麽?

MIT edu 的  Avoiding Plagiarism

 

 

 

 

 

 

 

 

 

 

 

所有跟帖: 

法律上也許不能構成抄襲或剽竊,但方的這種做法不值得提倡 -viewfinder- 給 viewfinder 發送悄悄話 viewfinder 的博客首頁 (910 bytes) () 08/23/2011 postreply 08:42:56

同意"知識產權方麵的法律問題非常複雜".但拿一篇吵架的網文來指控抄襲也不妥.以後在 -閩姑- 給 閩姑 發送悄悄話 閩姑 的博客首頁 (3122 bytes) () 08/23/2011 postreply 09:06:21

以前沒看到,原來方舟子在書裏是提了Root-Bernstein的 -viewfinder- 給 viewfinder 發送悄悄話 viewfinder 的博客首頁 (61 bytes) () 08/23/2011 postreply 09:10:28

他隻是在機械的引用、羅列條文, 回複:方舟子的《科學是什麽》是否構成抄襲? -houtou72- 給 houtou72 發送悄悄話 houtou72 的博客首頁 (12720 bytes) () 08/23/2011 postreply 18:38:23

引用他人的文字必須放在引號裏,否則就是抄襲..?? -2ndglance- 給 2ndglance 發送悄悄話 2ndglance 的博客首頁 (322 bytes) () 08/24/2011 postreply 0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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