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140上規定的工資是 五年前 的情況 ﹐五年後那公司是否存在都是個問題 ﹐99-00年.com的公司個個都能 pay10萬一年﹐現在你去看看﹐還有幾個存在 ﹖即使沒有破 產
大多也被納斯達克 摘牌了 ﹐他們還能僱用 那麼多人﹖還能付 10萬一年﹖所以不能僅僅因 為現在當事人沒有 掙
那麼多錢就認定 他 /她 逃稅 或是以前是 以欺詐 手段拿到綠 卡﹐否則 不僅 對方上訴 你要輸﹐甚至可能都過不了 你的supervisor的那一關 。
至於取消綠卡被要求 見 judge的情況﹐不是lawyer想要這麼做,而是CIS把這個 case給告到法庭去了﹐當事人是非去不可﹐如果不去﹐不管你多有理﹐法官一定會因 為你缺席而判 你驅逐出境﹐ 之後任何時候 移民局都可以直接 抓人送上飛機﹐那就死定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