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泛而談的道理我前麵已經講過了,兩害相權取其輕。
話題一開始就是惡性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不應該及時公開。最能說明問題的要算Virginia Tech那個槍殺案,校方知道消息後沒有及時通知大家,知道情報的人讓自己的人都離開辦公室回家了,一個多小時後學校才廣播,但這個遲緩導致了後來近30人死亡。
至於其他非惡心的事件,是可以選擇不公開,比如每年冬天凍死多少人,中國大陸是從來不公開的,但卻非常樂意報道其他發達國家死了多少人。香港這個數據也是及時公布的。
純粹為博取眼球的事件當然應該盡量少報道,主編把關,但香港有幾十份報紙,惡性競爭下自然有時候不顧社會責任,要靠讀者自己去選擇性接受和判斷。但在高空投擲腐蝕性液體一事件上,共識是應該及時公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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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跟帖:
• 你說“共識”是 -周夢蝶- ♀ (642 bytes) () 01/10/2010 postreply 06:23:58
• 共識的英文是common sense,大多數人這樣認為 -tiantianqq- ♂ (368 bytes) () 01/10/2010 postreply 06:59:21
• common sense我一直以為是“常識” -周夢蝶- ♀ (268 bytes) () 01/10/2010 postreply 21:11:26
• 回複:common sense我一直以為是“常識” -tiantianqq- ♂ (690 bytes) () 01/11/2010 postreply 00:46:29
• 這裏有個奇怪的邏輯 -周夢蝶- ♀ (424 bytes) () 01/11/2010 postreply 18:18:58
• 比較是不可避免的,誰好誰壞可以見仁見智 -tiantianqq- ♂ (272 bytes) () 01/11/2010 postreply 20: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