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四個頭痛症。症狀相同,但是每個人一種病因。
一種方法治,隻治好了一個。那麽這種方法就對三個人無效。
如果樣本大,病因夠複雜,那麽這種方法的有效性就可能被視為偶然。
反過來看,偶然可能確實是偶然,但也可能是對某具體病因的必然。比如四個人,每個人隻考慮甲乙丙丁四種變量,A的情況是甲因素與乙因素的結合,一種方法對A有效了,還會對EFG等同因症狀有效。如果統計所有頭痛症,則這種方法的有效率可能可以忽略(假設甲+乙的情境在人群中就少見)。如果隻統計同因同症,則這種方法的療效就是百分之百。
你的樣本夠大說有前提是所有變量皆為已知。這是理想,在現實中好像還做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