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試驗取得informed consent後歸屬就是課題組的了,通常在試驗的參加條件是僅參加本實驗不能同時參加幾個試驗。

第5條的確ICH-GCP比較曖昧沒說的那麽清楚。美國的國家研究法National Research Act也沒有具體規定嗎?
在日本臨床試驗取得informed consent後歸屬就是課題組的了,如果課題組要另外用途,都還需要再經過IRB審批。
特別是涉及遺傳基因等尖端研究,會被勸告再次取得IC。

不過最近日本好幾個bio-bank,居然公開招標藥廠用他們取得的血樣等,雖然本人有覺得不對勁,但是不知道具體情況,是否違法倫理原則,但是手續上應該是取得IC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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