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的有效期是根據2個因素決定的:
(1) 質量標準 ---- 規格
有效成分,美國要求有效成分要在標示的90-110%,歐洲則要求95-105%。 如在美國標示100mg/片的藥,含有效成分90-110毫克都合格。
雜質: 根據不同的劑量有不同的要求。
(2)在儲存的過程中,溫度,濕度,光都是可能使有效成分分解,雜質增加的因素。因此藥品審批的時候,要做穩定性研究。要求是在一定的儲存期之後,各種質量指標依然符合規格。
詳細可見:
Stability Testing of New Drug Substances and Products : ICH
結論:大部分藥,從質量標準來說,過期就不保證合格。但是也可能依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