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藥劑過量?還是病人體質沒考察清楚?究竟算不算醫療事故呢?
【事故經過】
那是1999年冬某天的中午,一位30幾歲的女性來我們醫院接受足部手術。麻醉方案是全麻輔以手術前下肢神經阻斷,V醫生是主麻。神經阻斷操作一切順利,神經刺激器給出預期的肌肉運動,針管回抽沒有血液(表明針頭位置正確),於是分次共注入30毫升的局麻藥(Bupivicaine,布卡)。
但是幾分鍾後,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病人逐漸出現意識不清,繼而發展為癲癇大發作,很快發展為 Cardiac arrest (心髒驟停)。V醫生立刻組織搶救,心肺複蘇。當時我們醫院還沒有治療局麻藥中毒的特效藥 intralipid(脂肪乳劑)。雖然積極搶救,但是效果甚微。V醫生同時還緊急聯係心髒外科,當時正好心外緊急手術間空閑,而且所有儀器都準備就緒。事故發生30分鍾後,病人體外循環建立。
最終,病人於10天後出院,沒有任何神經係統功能缺損。
誰能講講這段描述的因果關係在哪裏
所有跟帖:
• 沒看明白您的問題。 -惡俗老狼- ♂ (0 bytes) () 06/09/2013 postreply 09:58:52
• 這是我在原貼中的跟帖,給出的一些解釋。 -惡俗老狼- ♂ (1223 bytes) () 06/09/2013 postreply 10:00:23
• 看了你的跟貼解釋明白了很多。。。 -星星- ♀ (6 bytes) () 06/09/2013 postreply 12:49:11
• 如果病人死了,鬧上了法庭,隻要麻醉師沒有違反 Guideline, 法官可能判決“麻醉意外”。。。 -禦用文人- ♀ (55 bytes) () 06/09/2013 postreply 10: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