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懂你說的意思。
如果你真不想簽這個,可與現房客協商,即房客放棄押金作為提前搬出的條件,即2月底搬走,押金不退,你就可以等等,等4月1日搬家的,你也就無所謂了。不過,你要承擔的風險是房屋有維修和欠電費氣費,鑒於房客以前都是1號準時付租,應該不會不付賬單。你在協商時,要說明,一個月的押金是作為提前終止合同的補償(因為現在是淡季不易招租,不想讓他們有損失太多,你也不想倉促降低條件招到壞房客),這不包括其他費用的賠償,所以搬家後及時付清水電賬單,房屋幹淨,無維修,你就不會有追加賬單給他們了。
這個要求對雙方都公平合理,應該不難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