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計就是不轉了,最後一個月的租金已付。法律上的條文是新申請人的信用和收入低於現房客可拒絕,擔心房客住不長,不是正常理由

本帖於 2025-02-02 16:58:31 時間, 由版主 守月 編輯

我懂你說的意思。

如果你真不想簽這個,可與現房客協商,即房客放棄押金作為提前搬出的條件,即2月底搬走,押金不退,你就可以等等,等4月1日搬家的,你也就無所謂了。不過,你要承擔的風險是房屋有維修和欠電費氣費,鑒於房客以前都是1號準時付租,應該不會不付賬單。你在協商時,要說明,一個月的押金是作為提前終止合同的補償(因為現在是淡季不易招租,不想讓他們有損失太多,你也不想倉促降低條件招到壞房客),這不包括其他費用的賠償,所以搬家後及時付清水電賬單,房屋幹淨,無維修,你就不會有追加賬單給他們了。

這個要求對雙方都公平合理,應該不難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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