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最後一個月的房租, 4年多了, 最後一個月的房租比目前租金少600元,我讓她補交差額,她不肯,期間付租金總是到6號交,有幾次晚交,我也沒收罰金。她搬出去的損壞我都有照片記錄,HOA還處罰了因為後院有垃圾,我請人收掉了,最後1800的押金,扣去600元的欠租及修理和補漆,退回她250.
當時花了快2萬重弄這個房子,太忙,押金過了2個月給她,列了明細表,她不樂意,退回給我,說要找律師。過了兩周,今天短信給我,找我要租約。她自己的估計找不到了。
我該如何做?要給她租約嗎?在退她租金前,所有的照片記錄都發給她了。
我唯一的短板時押金餘額超過兩個月,退給她。
剛查了一下,如果租金超過一個月後退,我就沒權力減掉修理費,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