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父親不在本地,他cosign沒有什麽用,你也不能到她父親那個州去討債。
夫妻離婚不關你的事,就當夫妻是室友,一個人搬走了sublet了也要最終有房租責任,這個叫做joint liability。我不知道妻子為什麽要把丈夫除名。他們的小孩還住在裏麵,她丈夫起碼要有一點擔當吧?把他除名豈不是讓他跑掉? 再說他們離婚什麽時候正式通過了再除名也不遲,為什麽這麽急的除名?
我建議折衷一下,告訴她,學校六月份放假,所以一般有小孩的家庭,租約到6/30結束對房客有利,這樣以後搬家轉學校她方便,房東轉租也方便。所以,現有租約可以到6/30停止,大家重新簽一個7/1/2024-6/30/2025的新租約。
那麽,3/11-6/30,還是原租約,這樣離婚一個過渡期,讓她老公再擔當三個月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