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的在租約到期之前已通知我她搬出去了,現在交的一半租金是來自於男方,也就是說我現在隻跟男方有month to month的租約關係,如果將女的名字寫上,她去法庭可能會增加麻煩。我以前有個類似的case,男女都沒去法庭,default了,後來追錢的時候,女的用她通知我們搬走的Email,成功的將她摘出去了。
是,我也傾向隻寫男的名字,考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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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來問問題,卻不聽建議。什麽叫你傾向...?
-檸檬椰子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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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2024 postreply
08: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