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醫學界一向鼓勵early detection, early intervention。

但是這樣做帶來的難題是,增加醫療費用和負擔。我覺得這個診斷標準的不同,其實是代表了兩個國家在篩選態度上的區別,而不是本身A1C的實驗室
差距,因為兩國的二型糖尿病診斷是一樣的,都是A1c大於6.5。加拿大是公眾醫療係統,在早期篩查上如果將a1c降低,意味著許多原本認為正常的會進入診斷區域。至於孰是孰非,難以評價。在美國的妊娠糖尿病也是一樣的爭論,我們糖尿病屆要求早期篩查早期幹預,但是婦產科屆認為這會給病人帶來許多無謂的焦慮,費用(增加醫療visit,胎兒檢測),因此現在折中。任何診斷,都是在靈敏度和特異度裏選擇一個最適合的,但是因為肥胖在美國非常嚴重,所以早期篩查糖尿病更有意義。

這是我的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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