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方有技術想在國內找投資成立合作公司,開始想找¥200萬,中間人認為自己為美方合夥人(實際上被美方認為是引資人)個人認為200萬不夠完成產品的生產,就給投資方說要300萬(占 25%股份),投資方同意;後來技術方認為產品生產出來後還需資金做報批和上市,就問投資方可否投600萬(占股份49%),來完成產品的報批和上市,投資方依據對我的信任(他們把我當成技術合夥人),同意投。等中間人(其本人也一直把自己作為技術合夥人)同技術方其他人談論技術方股份分配時,才發現自己被當作引資人,隻答應給5%合作公司的股份。請問,按這種情況(引資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提升了技術的價值),中間人應該要求多少中間費應該是多少?如要股份,多少合適?常規是如何?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