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聞其詳

本帖於 2024-06-13 11:13:34 時間, 由普通用戶 汗滴米高 編輯

55頁的"Jury Instructions"讀過兩遍,沒有看到“4票定罪”。請指教。
您說的耶魯教授的評論,沒有讀過。Jed Rubenfeld的評論,我在媒體上見過,他說的是紐約DA的選擇性執法和Trump法律上的上訴途徑。 不過沒有聽說過他說4票定罪。

您說的:

具體到川普案件,坦率的說,沒有人知道陪審員到底如何投票的。但按照法官給陪審團的指示,很顯然,不是對起訴的所謂34項罪名一一投票,決定違反了那一條法律,或者某條不成立。而是根本就沒有具體罪名,隻是對三項所謂的可能的罪行投票,但並不需要全體陪審員同意三項罪名,隻要各有四票,4:4:4,同意就罪行成立。

您這裏所說的,和“Jury Instructions"明顯不符,所以我說您相信了謠言。法庭明確要求陪審員對每一個罪名(是的,每一個罪名)都要全部投票同意才能定罪,白紙黑字,明明白白。 

我不知道您的"陪審員指示",尤其是“不是對起訴的所謂34項罪名一一投票”,從何而來?請指教。

如果您是在微信群裏看到的,您就立即相信了,您是被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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