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你的舊帖, 如果每次發帖說的都是同一個人的情況(我們假設是你先生,碼字容易點兒。)那麽公司準備重新改組從2020年5月新官上任時就開始了。現在公司終於找到一個突破口,你們需要尋求專業幫助聘律師。因為:
1. 是否能贏與公司的官司,取決於公司的證據與你們的證據哪個更有說服力。你們“有充分的理由,責任不在我們”是一回事兒 ,但是否能說服法庭又是一回事兒。
2. 從舊帖來看,管理最少已經兩次讓你先生匯報具體工作等等,不知他如何回應。如有書麵文件,公司會用, 他也要準備,與律師商量是否可用。
3. 如果告公司的狀,目的是為了錢 (解聘費和失業保險),律師可以很容易地與公司談判將解聘改成下崗(lay off)。如果尋求法律解決的目的是為了求公正,一方的公正很可能是另一方的不公正。所以北美法律不是為了伸張正義,而是判斷事情是否違法。如果要不委屈,那麽打起官司來受的氣更多。每一步雙方都要闡述自己的理由,你們受的“委屈”隻能越來越多。
題外的話,
無論采取任何形式,當事人隻有一個,處理這個問題時,隻有“我”沒有“我們”。但你的帖子裏隻有“我們”沒有“我”。因為“我們”不能直接與公司,法庭,打交道,“我”對此事的處理意見如何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