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因為所謂RESTRUCTURE被LAYOFF,公司OFFER幾個月工資,心裏雖然不是滋味但打算好聚好散,於是簽了SEVERANCE AGREEMENT. 但突然發現不知是HR犯傻還是他們過於自信,在協議後麵居然附了一個表,兩部分:被裁人員(約10%)和留下的人, 每部分隻有兩豎列: 職務名稱和年齡。SHOCK過後再仔細一看,被裁的通通都是每個LEVEL上最年長的人,一看就是明顯的年齡歧視;即使不是年長的被裁,公司專門隻列出職位和年齡也足可證明公司有年齡歧視的傾向了。
我氣憤難平,覺得這是個穩贏的官司,打算告公司,但是不是簽了分手協議,之後告公司的官司自動就失去BASE了呢?
請大咖給些意見。多謝!很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