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60 年代的民權運動確實如你所說,是旨在爭取非裔的平等權利。但這一運動在法律上為近代美國反歧視的人權運動首開先河,在政治和文化意識形態上也奠定了盡管種族,性別,年齡。。。不同,但個人的公民權和政治權相同的基礎。與美國開國 “人人生而平等” 的信念相符。
說句大白話,華人及各少數群體目前在美國的地位,是搭了civil rights movement 的順風車。
"Civil Rights"一詞來自拉丁文,包括 (從維基上抄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英語: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旨在保護個人政治自由免受政府和私人組織的侵犯,保障個人能夠參與國家的公民和政治生活,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受歧視或政治壓迫。現時社會大部分國家製定的憲法或基本法均保障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公民權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完整、生命權、安全,不得基於種族、性別、國籍、膚色、性取向、民族、宗教、殘疾等進行歧視,還包括隱私權、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遷徙自由等個人權利。
政治權利包括被告人權利等法律上的自然公正(程序公平),例如有權受到公正審判、正當程序、有權獲取法律救濟,還包括參與公民社會和政治的權利,例如結社自由、申訴權、選舉權等。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被認為是第一代人權,是國際人權的初始和主要部分,其構成1948年國際人權宣言的第一部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構成第二部分)。聯合國1966年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