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思是:有的公司relocation fee合同不要人給回錢的。不是說合同裏有而公司網開一麵。

所以一切取決於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合同如何說。上麵那個人說他是“2年”,我想說的是,他是2年並不代表樓主是2年,因為2人簽的合同很可能內容不一樣,樓主的合同裏明明說的是一年。

至於你所說的博取HR忘記,以至可偷步等等。老實說,這種情況在美國比較正式的公司裏不太出現,因為美國人事的管理很多都已程序化,特別是像這種簡單的Exit, 公司有Exit Checklist, 這個list有給員工的也有HR用的,一項一項的勾. 跑不掉。就連Exit Interview 內容都是公司規範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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