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也就是 probation。沒做過人事,但據我經曆,均屬人事文件上的慣例

一旦雇你,就是雇你了,probation 三個月或六個月的,沒有什麽出格行為,一般不會據此解聘。延長 probation,也算是種幺蛾子,沒聽說老美這麽幹的。據說老中搞資本主義之後,還有利用試用期的不同工資(老美的工資都一樣),雇傭廉價人工;事沒幹完,就延長試用期。幹完了,就借口試用期不合格請人走路。

樓主的狀況,從運作上來看,像是老中的幺蛾子行為。其目的可能就倆:要你走路及臨時再用段時間。

建議樓主和雇主好聚好散,積極尋找工作,期間也許和現任雇主會有好的變化出現。

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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