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一下措辭就行了:
1. 頭兒對你很好,為你做了很多(舉實例), 你領她的情。
2. 原來以為沒戲的C,給了你一個機會。 這個機會對你的職業發展有幫助(自己引申哈)。反複思考之後,你做了一個極其困難的決定:接受C的機會。
3. 你知道招人不容易,對不起給她添麻煩了。
這樣說的原因第一都是事實,說起來容易。第二山不轉水轉,指不定那天誰碰到了誰,誰從誰那兒聽到過誰的故事,所以處理事情時,爭取留個好聲譽。
題外的話:
從管理的角度出發,要聘人的時候都是有活要做的時候。聘一個人不容易,好容易聘來一個,以為有人幹活兒了,結果兩周後又反悔,又重新開始。如果在人事已經結了案,重新打廣告等等又是一大堆事。
同時其他人會懷疑頭兒的判斷能力,當初怎麽看人的,頭兒的自己的聲譽也會受到影響,這就不光是公事了。(我見過這樣的同事,他一聘人,就是一場肥皂劇,有的同事甚至說他聘人的目的就是吸引注意力。)
所以不得不做的事,最好也別把橋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