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雖然你是group lead,但在人事職責上並不對他負責,你並不了解他在以前的工作評估中的結果

 

2。發匿名信的人應該了解此人的上司是誰,想必上司也收到了這樣的信,如果你們公司很正規的話,他的上司自然會著手調查。

3。你也提到,那封信中的“罪狀”並不清晰,很模糊,並不一定就觸及了ethics or business conduct的規定。也可能是某些人公報私仇。

4。如果真的是工作上的失職,為什麽不可以大大方方得跟他老板談,而要采取這種匿名的方式?我個人不是很喜歡這種偷偷摸摸的做事方式。

所以,我覺得你應該靜觀,等他的老板或人事調查的時候,在發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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