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之前我在另外論壇上發表過我的情況,所以那邊的人對我的情況比較了解。這個帖子也是從那邊搬過來的,裏麵有些東西,這邊的朋友可能步清楚。
我簡短的說明下:
第一,剛file了失業金申請。失業原因是對方解雇我,理由是我工作中出現失誤。 我可能因此拿不到前半年由前雇主提供的失業金。
第二,如果第一次沒有過,那麽還有到 edd 出庭申請仲裁的機會。
第三,因為申請上,前雇主不配合,故意阻撓而導致我拿不到前半年的失業金。 我可能會考慮因為前雇主對我的惡性解雇而采取進進一步法律幫助。
第四,解雇前沒有三次正式的警告文件給我,沒有簽字。離開的時候也沒有正式的解雇文件。難道我不可以告他們惡性解雇?
這兩種情況是不同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