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初第一次聽證後,馬上民事訴訟告原雇主撒謊,誹謗,會否他們以後反而不敢再做惡? 實際上他們的行為的確損害了你的利益,所以你是有“DAMAGE”的,比如因為憂慮而至的精神損傷,也許這些都可以要求他們負責賠償?
我記得我一個舊同事被LAY OFF後找工作,對方查REFERENCE時沒聯係他提供的人選,而是大概直接聯係了自己在我們公司的朋友,而這個人不怎麽厚道,講了這舊同事壞話,把人家的OFFER弄黃了。後來小夥子跟他的HANDHUNTER找到OFFER沒成的原因,結果小夥子直接找我們部門的頭子,投訴說有人(當然他無法證實具體是何人)講他壞話,害他找工失敗,說這樣很不公道很不公平,最後我們部門的頭子立馬就找了所有經理訓話,強調不可壞人衣食。然後小夥下一次麵試另一個公司就成功拿到OFFER了。------真人真事,所以有時真的不能客氣,直接把問題抖出來,將他一軍,反而對自己有好處。溫柔恭順自己生悶氣最傷害自己。
再者,您這前雇主其實很STUPID,蠢到不行,害人衣食,害人找不到工作,他們自己豈非要繼續PAY MORE FOR UNEMPLOYMENT INSURANCE?您越長時間找不到工作,就越長時間隻能拿失業救濟,那麽拿的多了,以後這公司該付的失業保險也會越高吧。真是為人不厚道,最後害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