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歧視如何一級級地上告


給大家普及一下法律吧。 因為在我看來,事情之所以會發生,而且在這裏我對公司的抱怨並沒有獲得多數的認可,有的可能還以為我是胡攪蠻纏, 是因為大家缺乏法律知識造成的。  我相信這裏有很多人已經是歧視的受害者,卻沒有能意識到。

第一步:

對於華人(or 亞裔)來說,如果覺得有歧視,應該先走必要的程序,先要向公司內部的HR抱怨。  如果不抱怨直接打官司,基本上會被駁回,因為你沒有走due process。

涉及到歧視的,除了殘疾人員,對於華人有這樣幾條可能適用: 少數民族、高於40歲、女性,分別屬於種族、年齡、性別歧視類。

一個大原則是: 無論公司published的條例,還是現有的法律,對規定在維權上,任何人都可以抱怨,上級領導不可以打擊報複,否則後果更嚴重。  即使上級調查出來,不能確認你抱怨的merit,也不可以在今後進行歧視、或者打擊報複。


第二步:

當你第一步向HR的抱怨無效,可以走第二步:直接與eeoc.gov聯係。 最簡單的方法是下載一個表格(http://www.eeoc.gov/form/upload/Uniform-Intake- Questionnaire.pdf),看看你是否能符合上麵的條件。

其中有:
1。 舉出比你獲得優待的兩個例子,當然你的對手必須是白人(如果是印度人,就沒戲)、或者是40歲以下比年輕的人、或是是男的(如果你是女的話)。 
2。 舉出與你遭受同等待遇的兩個例子, 如果有白人,你沒話講。
3。 舉出比你遭受待遇更差的兩個例子, 如果有白人,你也沒話講。

還有個追訴期,一般是300天。也就是你認為受到歧視那天,到你正式向eeoc抱怨的那天,不能超過300天。  所以,你覺得受到歧視,必須及時進入上麵所述程序。

如果通過了這一問卷,你隻要把事情來龍去脈一寫,你就沒事了。

政府部門會用專門的legal詞語寫出控告公司的信,罪名是違反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prohibit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race, color, religion, sex, or national origin),這是聯邦法律。

所有的手續都是免費,也不需要律師的involve。

如果向HR抱怨之後,依然沒有得到改進,待遇反而變本加厲(比如繼續拒絕升遷),就是在違法的前提下,進一步涉及報複。

有同學提到公司可以監視你的上網紀錄,如果有這樣的行為,也是報複。 因為,如何解釋原來上網不是issue,偏偏在抱怨了以後才成了issue?   曾經在法庭上某公司舉出某某人濫用電話的紀錄,原告律師則要求公司提交出整整一年所有人的電話紀錄,看看究竟是否有其他人濫用更動的電話。  這樣等於公司自找麻煩。

有的人以為一定要有明顯的、公開的種族歧視言行才可以有case, 其實不然。 比如:

1。 你隻要“覺得”受到歧視,就可以先去HR抱怨。  如果以後的待遇還沒有改善、或者更壞,你可以以因為曾經抱怨過,而遭到報複而進一抱怨。 一步步地build up你的case.

2。隻要你在工作中,受到忽視、指責、批評,而同類情況下白人沒有受到的,其結果卻是你沒有升遷(而白人有)、或者遭到解雇(而白人無)。  就有case。  也就是說,你的待遇,在公司的環境下,以種族劃分了。

第三步:

上告了eeoc以後,然後就是耐心等待,這個時間比較長,可能要大半年,甚至超過1、2年。

與此同時,當地的human rights有關部門 (depending upon your state)會自動得知你的抱怨,然後會尋求征得你的同意,同時給公司一個控告。  也是free的。

這個階段公司方麵知道事情鬧大了, 因為要同時對付兩個不同政府部門的指控。   公司一般會非常小心翼翼的,因為總歸有點心虛。

eeoc會根據你提供的證據看看是否存在歧視的事實,無論有沒有事實,最後都會給一個right-to-sue letter。   這個時候才可以打官司。

所以,如果你沒有先告到HR,eeoc會認為你的case不力。  如果沒有先告到eeoc,沒有獲得right-to-sue letter, 法庭不受理,自然也沒有律師會幫你忙。

如果政府認為有公司有歧視的probable cause,公司最明智的就是settle。 settlement方麵包括:滿足原來的要求、賠償這麽些年來收入的差額、賠償精神損失。   當然,這個數字不會是很多。   所以,你可能不滿意結果,就得繼續走下一步。

第四步:

如果eeoc認為有歧視的probable cause ,外麵吃這一行飯的律師就會自動找你,offer為你免費打官司。 當然是贏了以後抽成。

如果eeoc不認為有歧視的probable cause ,政府也會發right-to-sue letter,你可以自己找律師打官司,不過這樣你的case就很weak。  但如果你就此作罷,理論上應該沒有什麽損失,因為公司今後同樣不可以打擊報複你,而且今後公司要裁員的時候,對你會更加小心。

期限: 從right-to-sue letter到你找律師起訴,不能超過90天。

官司一打,雙方的stake就高了,因為賠償還有punitive damages一項,這就沒底了。  律師也是賺這個錢。  公司有可能多賠很多錢,而且名聲要受到傷害。  個人在也會因為有告公司的紀錄,影響今後的工作申請,當然就憑這一點,律師打官司的時候,也會要求賠償這一部份今後的損失。

所以最後的結果,當然也很可能是雙方settle,這個結局獲得的賠償應該要多於eeoc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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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for sharing. -小滿- 給 小滿 發送悄悄話 (154 bytes) () 04/26/2011 postreply 21: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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