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說得有道理,如果海歸是共同的決定。

當然責任有大有小,如果留守一方默許或沒有盡力勸阻或讓另一方意識到潛在的問題,那麽也有部分責任。具體情況也許隻有當事人明白,俺沒經曆過,也許隻是"站著說話不腰疼"吧。:)不過,想起下麵美國老土提到找工作的三大考慮,很有道理,在我看來,全家能在一起才是第#0的考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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