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積極主動的”提供其他和你工作相關的事先你給別人說好,同意給你做REFERENCE的人的名字。其實很多時候,reference不reference都是走個過場而已,真要你的單位,不會太糾結於此。所這樣做呢,如果有哪個人真的“神經”發了,非要去check你說的是不是事實,一問,對啊,這女的是財務頭,的確走了啊,你就可以大膽的說“實話”。哈
還有一個問題你要搞清楚,新工作申請表,要求填寫聯係superviosr,調查工作經曆,聯係你的supervisor不是調查工作經曆,而是reference,調查工作經曆是找HR。
你這種自己辭職的申請失業補助,如果公司不配合,你是無法得到的。所以什麽找律師啥的你就放下這心思吧,好好集中精力找下一份工作。
我是不是見麵跟他好好談一談, 跟他道歉, 請求原諒, 讓他在找工放我一馬。
想的太簡單,太幼稚,不要太浪費自己的時間了,作為你經理來講,他還有一個害怕擔負任何他不可想象的“法律責任”的東西,你既然走了,他就不會給你好好談談,跟不要說放你一馬了,你走就走了,給他沒有任何關係,除非你有啥"證據“證明他做了違法的事,比如他在給你新工作的人調查的時候說了對你”違法'的話,你可以用法律方式來SHUT UP他,或者至少可以“威脅”他不閉嘴的話,你要找他麻煩。
我看你一地雞毛的講了一大篇,最重要的我覺得你的心態不對。一個工作如果你做的不開心,世界上其他的工作還多的是,用不著非要耗在那裏,最後搞的一地雞毛。最好的策越是趕緊走人,找新工作。如果你找不到,那你就隻有做孫子,suck it up!
還有就是不要太把自己當根蔥。 隻要不是太離譜,叫幹啥就幹啥,不服氣,你自己另外找新的去。
你自己再仔細看看你自己寫的這句:
“下周四, 我來得比兩個領導”晚“,男經理找我去:幫忙”, 我跟後發現是用機器封信封,我沒去, 也沒理會經理的口頭警告就逃回辦公室。
我給你圈出幾個字來,看出你的真正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