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這裏的各位大腕:我去年生孩子,按公司HR規定用了4個月的leave。一次吃飯時和一個做了多年manager的白人朋友(此人和我不同公司,服務於同行業的另一家大公司)談起,我估計我的年終評定會因為隻工作了8個月而從以前的年年top performer降到平均水平的“solid performer”。他說,一般按HR的規定這是不允許的,他曾這樣降低過他手下一個女雇員的評定,因為她改成了part time,結果HR告訴他不能用這個原因。他說,要是你的年終評定真的比以前低了,並且你老板承認是maternity leave的原因,你告訴HR,我打包票你老板得給你改回來。
今天老板打電話跟我談去年的工作評定。Guess what? 我的預想沒錯,老板說因為我有4個月沒工作,我“didn't have enough opportunity to make the same contribution as before", 所以給我“solid performer”。我當然一點不吃驚,隻簡單說我理解,但是我以為按HR的rule是不應該把Maternity/family leave 因素考慮進去的。老板說因為評定是按相對表現給的,如果給我的評定高了,給someon else的就要低,從公平的角度上講,他認為應該給我“solid performer”。我再次表示理解,但是請他把他說的原因寫在評定上,是他認為我因leave “didn't have enough opportunity”, 而不是 他認為我“slack off”。他說當然,“I'd be happy to". 老板跟我關係一向不錯,我從來沒跟他討價還價過。要他書麵寫下原因是因為我本來就準備等孩子1歲左右換公司內部其他部門的工作(我幹同樣的活兒4年了,覺得很無聊),這樣可以避免談新工作時別人認為我工作表現下降了,甚至把這個當成我換工作的原因。
我準備在收到他的書麵評定後跟HR談談,問問這方麵的規定到底是怎樣的。這裏的各位大腕,尤其easy spin大哥, 胡哥,老土哥等,可以指教一下,分享一點經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