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月前我曾經說我們公司同事打人的事情。下麵簡稱這個打人的同事為D (打人的)。
HR跟我說找她談了,說她承認抓住我的胳膊,但是不承認打人。最後這件事紀錄在案了。
之後這個同事D就一直跟我很冷淡,互相見了也不怎麽打招呼,說話。其實之前也時不時這樣。比如她心情不好,家裏有什麽事的時候就把情緒帶到公司來。
上周她發脾氣,摔東西,把我們公用的設施摔壞了。而且還摔小東西,摔得很響。事情經過我大概說一下。她不讓我用設施,我催了她好多次,然後她就很生氣。
我們公司的那些“粗人”都是這樣的阿,霸占東西不讓人用,你就要總是催。
結果第二天我們被HR找去談話了。說公司裏有人跟她報告,我們倆關係不好,昨天又打鬧一番。於是我們就把昨天的事一五一十的說給HR聽。HR說,你們曾經很好的阿,怎麽突然關係不好了。還說希望我們和睦相處。
我想問的就是,不管同事關係如何,在公司動粗是不是禁止的?還是說這件事跟任何地方的暴力事件一樣,調查起來要講起因結果。比如如果照HR說的那樣,因為我們關係不好,所以她在公司對我動粗,是因為我們私人的問題。所以將來有什麽事,同事D都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公司也沒有任何責任,因為這是我們私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