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一個海歸離婚case的賠償問題,男的海歸,女方帶孩子也在國內生活的

男的國內一直都有小三。離婚是男的提的,提離婚的時候男的沒工作。女方國內有工作。女方不同意離,帶了一幫親戚上門把男的給打了,男方家裏報了警。

法院第一次開庭就直接判離了,女方要求一次性付清50萬人民幣外加一套房子。法院最後判決一次性30萬人民幣的小孩撫養費,以後就不用管了。小孩上幼兒園,這30萬算是管到小孩成人為止。

老實說,我不知道國內就算對撫養費判決有明文規定,到底能不能強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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