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對其他個人造成傷害(肉體或精神或物質的)”。這個是前提條件。
問題是大部分情況下,這個前提條件是無法實現的。大奶為什麽鬥小三?因為覺得自己受了傷害。老公為什麽不肯戴綠帽子?因為覺得自己受了傷害。
如果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或者多妻多夫都你情我願和平共處,誰也不去告,那麽法律自然是形同虛設,沒有用的。但是一般情況下,法律之所以介入,就是因為至少有一方不情不願,才鬧上了公堂。這種情況下,你上麵說的前提條件就是不可能實現的。也有可能大家都你情我願,但家人或者鄰居不樂意了,覺得自己的道德觀和視野受到了傷害,於是揭發、報警。這種情況下,就算當事人都不覺得自己受到了傷害,旁觀者卻覺得自己受到了傷害,所以你的前提條件還是不可能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