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愛是個人的事情,注冊登記完全是一個社會化行為,跟情感本身沒有必然的聯係,所以我認為登記及舉行婚禮這些行為都不能作為情感的裏程碑。
感情自身是有生命力的,它並不完全以雙方的意誌為基礎而存在。
登記行為隻表明雙方願意接受一種製度的約束,並在有需要的時候通過這個製度來協調相互之間的關係。
登記這個外在的行為對於內在的情感來說是一種外力,力度和方向通常不是人們想象的那樣適度和正確。
兩個相愛的人之間原本隻有,也僅需要情感作為唯一的私密關聯,外在的婚姻關係其實瓦解了這種私密關係和關聯的唯一性,但人們通常誤以為婚姻是對情感關係的加固。
對兩性關係有裏程碑意義的事件一是性生活,二是受孕並生子。前者把模糊曖昧的感情取向質變為完整的情感關係,後者為兩性關係的成果,即便以後兩性關係瓦解,成果導致二者之間始終有間接的關聯。
把對婚姻的承諾降到最低才是對情感最大限度的忠誠。
婚姻對情感沒有任何保障功能,婚姻隻是對雙方的權益起到一些保障。
僅有婚姻關係的兩性關係是對婚姻雙方的情感強奸。
結婚證與學生證的功能沒有本質的區別,給你界定一個社會身份方便管理及分配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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