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竟是習對"毛澤東法製思想"的創造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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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毛主席“親自創造”了死緩製度,之後習主席又為彌補此製度的“漏洞”而指示“研究”如何才能讓自己內部的貪官們“把牢底坐穿”。 euters

我們本專欄的上篇文章裏講述了中國內地的權威刑法專家趙秉誌透露了《刑法修正案(九)》中之所以會被加入專為貪官們設計的死緩之上再附加終身監禁的條款,就是因為“當時中央主要領導曾經批示,講現在我們貪官有些貪汙的數額特別巨大,罪行那麽嚴重,怎麽能夠過不了多少年就出來了,西方有一種製度,把牢底坐穿,我們為什麽不可以研究。”

趙秉誌教授在透露這一內幕的那次演講中還講到: 對於死緩之上再附加終身監禁之舉,在中國的司法界一直都是有爭議的。觀點之一是“否定這種製度的立法的正麵價值,在立法審議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些常委們就提出來,我們國家《刑法修正案(八)》針對了一些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份子,規定了死緩犯限製減刑製度。現在的死緩的執行也比較嚴肅了,不像過去十年、八年出來,……,沒有必要再單獨設置終身監禁,認為這個製度違背了我國長期實行的改造罪犯、預防犯罪的刑罰目的。與聯合國相關的國際公約是相違背的。聯合國相關國際公約講到任何罪犯都有獲減刑假釋的權利。”

趙秉誌教授還透露:“(如上)這種觀點實際上在最高法院當年研究死刑核準權收回時候,曾經在一個很小的範圍內討論過要不要設置這樣的情況,那次我參加了會議,肖院長提出以後,有一位資深教授說‘設立終身監禁跟聯合國公約相違背’。聯合國公約怎麽規定的?肖院長當時講我們會議先休息一下,研究室同誌回去找文本,找來看看怎麽規定的。後來胡雲騰教授就回去找,幾分鍾拿來了,一念,聯合國囚犯待遇準則,肖院長當時拍板我們不討論這個問題了,最高法院不能夠讓國家立法直接違背聯合國公約,我們不能提這個意見,所以,當時最高法院曾經試圖研究這個問題,最後放棄了。”

先注明一句,趙秉誌說的“最高法院當年研究死刑核準權”的具體時間應該是2007年1月1日之前的一段時間內。曾經連續擔任兩屆最高法院院長的肖揚於2019年去世之後,中共宣傳機器稱頌他的內容之一就是“在他的推動下,2007年1月1日死刑案件核準權正式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結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準權下放26年的曆史……”。


如此說來,應不應該在中共刑法中加入 “終身監禁”條款的最早的內部討論不但是習近平登基之前,而且還更早到習近平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的中共十七大之前。

當時的最高法院院長肖揚一句“最高法院不能夠讓國家立法直接違背聯合國公約”,就把“終身監禁”的建議給懟了回去。

但是,趙秉誌教授無奈地說:“這次在中央領導批示之下,我們的中央政法委有人建議,最後立法機關通過了。因此,在理論上還有人講違背聯合國公約精神,對於特殊預防應該說沒有意義……”。

這裏要解釋一句,如上內容中的“終身監禁”,是“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一整句的縮略,之所以被認為“跟聯合國公約相違背”,是因為該“法”的具體內容是“不得減刑,假釋”。

趙秉誌所透露的如上內容,令筆者回想起習近平上台之後立即發出了對“黨大還是法大“討論的禁令,並昭示全黨全國:“黨大還是法大”是一個政治陷阱,是一個偽命題。“對這個問題,我們不能含糊其辭、語焉不詳,要明確予以回答。”

早在2014年1月,我們夜話中南海專欄就發表了《習近平“旗幟鮮明”地宣布:“ 我為黨之主,黨在法之上”!》一文,提醒讀者“習近平親自出席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所要傳達的‘重要信息’……,(就是)要籍此向全黨、全國乃至全世界‘旗幟鮮明’地宣示:‘黨大於法!’黨就是大於法‘!’我為黨之主,黨在法之上‘!”

果不其然,就在筆者發表上文的次年,就因為習近平的一句“西方有一種製度,把牢底坐穿,我們為什麽不可以研究“”,當時的那屆中央政法委立刻拿著雞毛當令箭,下令在《刑法修正案(九)》的三審過程中,臨時塞進去了”終身監禁”條款。

光從字麵上看,終身監禁和無期徒刑自然會令人“傻傻分不清”。維基百科對無期徒刑的解釋是:“無期徒刑,也稱為終身監禁(英語:Life imprisonment),是指被判刑在一定處所(別名為終身徒刑),而被永久剝奪自由的刑罰製度,是大部分國家地區刑度最重的自由刑,是對自由權的終身剝奪。”

也正是基於對中共自己刑法中既有的“無期徒刑”與當時擬議中的“(附加)終身監禁”僅在字麵上就有“衝突”之嫌的顧慮,就在中共政權的《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對增設“終身監禁”條款持反對意見者的理由之一就是與其搞出一個死緩附加“終身監禁”,還不如把問題簡單化,即在取消“死緩”的前提下,在現有的“無期徒刑”這一刑種上增設附加條款。意思是把無期徒刑分為兩檔,一檔是現有的(普通)無期徒刑,另一檔是 “無期徒刑,不得減刑,不得假釋”。

在內部討論中曾提出這一“設想”的是當年的一位全國人大法製委員會成員。此人早已退休。退休後才敢對身邊友人透露,他當年的這一建議根本沒有被呈送到上一級,即在全國人大法製委員會內部遭到其他所有成員的“一致否決”。理由就是取消死緩看上去是“與國際接軌”了,但也與社會上的“非毛化”反動思潮步調一致了。

2015年4月,針對當時香港《明報》發表的一篇預測“周永康放在天津審判,真的有可能判死刑”的文章,本專欄發表了《周永康將會感謝毛主席的死刑不殺之恩》一文,文中介紹了被“判處死刑”和被“執行死刑”在中共刑法裏是兩個概念,道理就在於死刑中包括了“立即執行”和“緩期兩年執行”,前者即所謂“立即處死”,相當於中國古代的“斬立決”,後者因為還有“以觀後效”四個字做鋪墊,所以和古代的“斬監候”並不相同。所謂的“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實際上就是“判處死刑,並不執行”。

據此筆者在當時的這篇文章裏非常肯定地判斷,即使習近平當局認為周永康應該領受的刑罰必須比薄熙來的重,鑒於他周永康在專案組麵前已經口口聲聲“對不起人民對不起黨”的優秀認罪態度,即使被宣布“判處死刑”,也會符合“可不立即執行”的條件,被習近平刀下留人。

當然,最終周永康不過是和“拒不認罪”,法庭表現相當惡劣的薄熙來同樣下場,獲判無期徒刑。二人剩下的區別隻是周永康”當庭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而薄熙來則是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由此也說明了一個問題,那就是政治局委員的黨性就是不如政治局常委的黨性強。不過這已經是本文主題的題外話。這裏要說明的是筆者9年前的這篇文章,之所以取名《周永康將會感謝毛主席的死刑不殺之恩》,就是因為死緩是毛澤東的”親自發明”,是“毛澤東法律思想”的為數十分有限的“實例”之一。

《中國法院網》曾刊登過《我國“死緩”製度探略》一文,說是“‘死緩’作為中國刑法的重要刑名和刑罰製度,是由毛澤東主席在建國初期提出來的。我國在新中國建立之初,為鞏固新生政權,進行了聲勢浩大的鎮壓反革命運動(史稱‘鎮反’運動)。但由於運動中出現一些過火現象,引起了毛澤東主席的關注。為製止這種傾向,毛主席在1951年4月30日特別批示:‘殺人不能太多,太多則喪失社會同情,也會喪失勞動力。凡無血債或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有應殺之罪者,如有些特務或間諜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經濟界的反革命等,可判處死刑,但緩期一年或二年執行,強迫他們勞動,以觀後效’。同年5月8日,毛主席又親自起草了《中共中央關於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應大部分采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政策的決定》,正式提出了‘死緩’一詞。這個決定下達不久,全國公安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確定了‘死緩’刑名。”

該文中稱頌“毛澤東提出‘死緩’這一全新的刑罰製度,從刑罰的角度看,既為古今之獨創,亦為中外之首創,被西方國家譽為‘東方的死刑製度’,具有獨特的曆史意義,社會意義,政治意義和法律意義。”

但是,無論是如上這篇文章的作者,還是中共人民網曾刊登過的《從毛澤東提出“死緩”刑名說起》等中共官媒公開刊登的史料文章,都還是為了忠實於毛澤東當年發明創造死緩的本意,羞答答地證實了當年中共政權的“鎮反”運動中,殺人殺得已經令毛澤東都擔心會導致整個中國“喪失勞動力”的地步了。

其實就在如上所引《中國法院網》文章中所說的“毛主席在1951年4月30日特別批示:‘殺人不能太多……’”的前一個月,也就是1951年3月30日,毛澤東還怒斥說“很多地方,畏首畏尾,不敢大張旗鼓殺反革命。這種情況必須立即改變。”

事實正如北京大學教授、中共黨史研究專家楊奎鬆在《新中國“鎮壓反革命”運動研究》一文中所說:“不講證據,濫捕濫殺的現象相當普遍”,“全國範圍出現處決人犯失控的現象,顯而易見還是與毛澤東的全力推動分不開的。”

毛澤東發明了“死緩”的近三年之後,1954年1月,時任中共公安部副部長徐子榮的報告稱:鎮反運動以來,全國共捕262萬餘人,其中共殺反革命分子712,000餘名……。以被處決人數71.2萬這個數字來計算,占當時全國5億人口的千分之一點四二。

對這個數字強烈質疑的非常有說服力的文章可以列出千百篇,筆者隻在這裏做一個邏輯判斷,如果僅僅是殺了當時全國總人口的不足千分之一點五的話,其“危害”還不至於嚴重到令毛澤東都要擔心“喪失勞動力”的地步吧?

綜上所述,當年毛主席“親自創造”了死緩製度,之後習主席又為彌補此製度的“漏洞”而指示“研究”如何才能讓自己內部的貪官們“把牢底坐穿”。於是就有了預估自己的犯罪金額已達獲判死緩程度的大小貪官(這裏的大和小是指官階而言)們紛紛考慮是否要在紀委和監察委對自己實行抓捕(美其名曰“留置”)之前爭取主動的情況一再出現,令習近平手下的吹鼓手們興奮不已,據說一係列稱頌習近平對毛澤東法製思想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習近平法製思想是對毛澤東思想中的法製理念的繼承、豐富和拓展……之類的文章都在炮製之中。

至於本專欄上篇文章中介紹過的前雲南省委書記白恩培明明已經被法庭宣布“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為什麽還會成為《刑法修正案(九)》宣布實施後的第一個“受害者”呢?而當時和習近平一起商定就“先拿白恩培開刀”的時任中紀委書記王岐山,日後為何又有底氣保證自己的前大秘董宏隻要先自首就不會麵臨“把牢底坐穿”的下場呢?要知道,白恩培被落實並公布的受賄金額2.5億,遠不及董宏的4.6億。可見,白恩培之所以被習近平和時任中紀委書記王岐山共同認為“是可忍,孰不可忍”,就是中共當局當時不敢對外公布的白恩培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巨額”,居然是被落實並公布的“特別巨大”受賄金額2.5億的“差不多10倍,20億以上”。

分析到此,似乎應該對本專欄之前的文章《王岐山的兩個前“大秘”雖被死緩仍有出頭之日,前“財務總管”可能要把牢底坐穿》做一點“技術”修正。那就是假如董宏也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話,隻要這個數字“巨額”到了紀委和檢察機關落實並公布的受賄金額之上,那麽王岐山可能就不敢擔保他董宏不至於“把牢底坐穿”了。

至於如今正在等待宣判的王岐山的前“財務總管”範一飛在犯罪金額比董宏略低,不過受賄時間比董宏長了8年的前提下,尚未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加身,所以如果不具備董宏被“從寬”時的最有說服力的“自首情節”,是否會被在死緩的基礎上附加終身監禁,就要看習近平當局是否會從他範一飛的央行副行長的職務角度考慮殺一儆百、殺雞儆猴了。

在中共央行曆史上,曆任行長、副行長中,範一飛並不是第一個被控受賄罪的。比如也曾經擔任過央行副行長的項俊波就因受賄罪於2018年6月被判有期徒刑11年。但這位曾經參加過“對越自衛反擊戰“的前央行副行長,其受賄的全部財、物加起來也才折合人民幣1862萬餘元。

請注意,6年前處理項俊波時,對其受賄金額的統計是“精確”到萬,而6年後處理範一飛時,說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86億餘元”,就把受賄金額“精確”到百萬了。意思是百萬之下“根本就不是個數”。這個巨大的變化,是不是也屬於習近平法製思想的與時俱進呢?

(本期節目由高新主持及播講)

(文章隻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的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