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男童與同伴打鬧嘴角撕裂縫11針 家長索賠美容費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小孩子打打鬧鬧是天性,但四川遂寧一名6歲男童在打鬧追逐中被小夥伴拉扯摔倒,不幸導致嘴角撕裂、牙根斷裂,雙方家長溝通“麵部修複美容費”時陷入僵局。

視頻反映——

兩孩子打鬧拉扯致一孩子摔倒後嘴角撕裂

雙方家長協商美容費等無果

被家長發到網上的監控錄像顯示,4月13日晚8時47分許,一處小廣場上,兩個孩子在追逐過程中,一名淺色衣服的孩子拉住前方身著深色衣服孩子的衣服拉扯,拖拽間致深色衣服的孩子麵部磕到了擋車柱。



監控視頻截圖

事發後,深色衣服的孩子趴倒在地,手捂嘴部。淺色衣服孩子快步離開。二三十秒左右,周圍不少人注意此事。多名成年人迅速跑到深色衣服孩子的麵前查看情況,並將孩子扶起。

據孩子受傷後的照片顯示,其嘴角有縫針跡象,疑似撕裂。還有照片顯示,孩子疑似有牙齒斷裂脫落。



孩子受傷後的照片。其嘴角有縫針跡象

視頻發布者說,自己孩子遭遇此事後,不再像以往那麽開朗了,變得小心翼翼。雙方家長溝通治療費、麵部修複費等問題,對方態度強硬,隻願承擔醫藥費。她認為對方家長在逃避責任。

傷者母親——

受傷情況比較嚴重,是嘴角撕裂、牙齒連根斷裂

醫生稱後期可能會留疤,建議雙方溝通修複費用

4月16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係到視頻發布者尹女士,她說,事發地點位於四川遂寧射洪市某鎮。4月13日晚,自己孩子的爺爺奶奶在小廣場附近的商鋪內看店,6歲兒子在小廣場玩耍。期間,在與一名7歲孩子玩耍過程中,因對方在追逐中拉扯拖拽,致其孩子磕到擋車柱後受傷。

尹女士說,事發後大約二三十秒,對方孩子的家長便發現了情況,“對方家長帶我家孩子到爺爺奶奶的店裏。老人一看情況比較嚴重,沒讓對方走,要求先去鎮醫院看傷,然後把情況通知了我。”

晚10時左右,雙方家長帶著孩子前往了鎮醫院,檢查後醫生稱比較嚴重,鎮醫院處理不了,建議去射洪市的大醫院看。晚11時左右,尹女士便帶孩子前往了射洪市某醫院治療,醫生檢查後稱,孩子是嘴角撕裂、牙齒連根斷裂,當晚就縫了11針。

尹女士從醫生處獲悉,由於孩子的撕裂傷比較重,後期可能會留疤,建議其和對方孩子的家長簽訂協議,確定後期疤痕修複的費用由誰承擔。根據聊天記錄顯示,醫生表示,做一次光電至少三五千元,且需要多次做,日常護理也需要塗藥。尹女士希望對方預估花費區間,醫生表示,治療嚴重的疤痕可能三四萬元。

協商無果——

受傷孩子家長稱對方態度強硬,認為美容費用沒有依據

“我已經找好了律師,準備起訴”

4月16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係到尹女士。其提供的對方孩子家長發來的短信截圖顯示,“出了這種事我也深感慚愧,換位思考我也和你一樣的心情,這也是娃娃之間玩耍嬉鬧,也不是有意為之,我們也願意承擔娃娃的醫藥費,但是美容不可能。祝娃娃早日康複。”

尹女士解釋道,雙方4月14日曾進行過溝通,盡管對方道歉,但始終無法對“若孩子麵部留疤,是否承擔疤痕修複費用”的問題作出承諾。她將孩子受傷縫針的照片發給了對方孩子的母親,對方便回複了截圖裏的內容,“她說深感愧疚,認為隻是孩子之間的玩耍,美容費不可能。這種態度讓我感到氣憤。”

4月15日,尹女士發布短視頻後,對方還曾聯係過她,也是道歉,表示願意承擔醫療費,但依然拒絕承擔孩子後續可能產生的疤痕修複費。近日,孩子又稱其頭有些痛,她計劃帶孩子再去醫院檢查一下,排除風險。關於與對方協商無果,她說,“我已經找好了律師,準備起訴。”

對方孩子母親——

家裏條件不好,去年老人重病家中還有負債

認為係孩子間的打鬧,“孩子恢複好,應該根據恢複情況談”

4月16日下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係到對方孩子的母親陳女士(化姓)。她表示,雙方協商不是很順暢,尹女士如果要走法律程序,那就走法律程序,“(尹女士提出的訴求)不合理呀,如果合理的花,我們肯定就談攏了。”記者詢問哪些費用不合理,對方說,“美容費用。”

陳女士說,在和尹女士方溝通過程中,對方提出拿幾萬元的美容費,她認為不現實,“美容肯定要根據後期恢複情況考慮才對。”幾個小孩一起玩,結果一個孩子受傷了,就非要這邊承擔所有的費用,這樣不合理,“我覺得這是天降橫禍給我,一下讓我負債那麽多。”

“醫療費我肯定會出。”陳女士說,她家的條件不好,去年老人重病,家裏花了很多錢,目前還是負債階段。對方開口要這麽多錢,她無法接受,希望根據後期恢複情況再談。

律師說法——

玩耍中受傷雙方都有過錯,應根據過錯程度劃分責任

除疤美容費需由法院委托專業鑒定機構鑒定出合理費用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說,7歲孩子與6歲孩子玩耍嬉鬧中,致6歲孩子磕到擋車柱後受傷,7歲孩子構成侵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因雙方是在玩耍中致6歲孩子受的傷,所以雙方都有過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依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

趙良善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所以7歲孩子的監護人負有相應的賠償責任。

趙良善指出,除疤的美容費也是人身傷害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但是認定美容費具體金額時,有別於醫療費金額的認定,醫療費可以依據票麵金額直接認定,而美容費不能完全依據票麵金額來認定,因為美容視具體的傷情可做可不做,而且美容選擇不同的機構會出現價格懸殊、費用差異較大,如果傷者選擇高規格的美容,那麽會產生高昂的美容費,此種情況下,法院一律嚴格按照票麵金額機械地認定美容費,這對侵權人則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委托專業機構對美容費予以鑒定,鑒定出合理的美容費,最終以鑒定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