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習近平 他鐵了心要步薄熙來後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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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本專欄的上篇文章《 習近平完成了毛遠新的未遂之誌》中引述了網友發表的評論:“ 毛澤東太仁慈了!對待鄧小平這樣的人就應該徹底從肉體是消滅!”。“毛澤東沒有殺掉鄧小平,絕對是個大錯誤!”

這位網友在筆者文章後麵跟貼的另一則內容是:“感謝習近平,把鄧小平的外孫女兒子的老爸吳小暉打入大牢,讓這個兒子永遠背上父親是個大貪汙犯大牌子。習近平其實完全應該把鄧樸方和鄧致方打入大牢,因為一個是貪汙犯導致了六四,另一個敗壞了社會風氣。”

這位網友跟貼的當天,中共官方媒體即對外證實了吳小暉“上訴”的消息。事實上吳小暉被宣判之後數天,即有消息指他肯定會提出上訴,當時有中國財經界記者還有分析說吳小暉的“上訴”應該隻會針對“集資詐騙、職務侵占”兩句中的前一項,

有內地的知名律師據理分析說,根據刑法規定,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騙手段非法集資的行為。非法集資類犯罪的“非法”,是指在集資的主體、資質、合同等最重要的方麵,缺乏法律根據或者完全虛假的集資行為,而是否應將所有的違規違法都視作“非法集資”的“非法”?這正是吳小暉案的“法律盲點”。

公訴人發表在公訴意見中提出,吳小暉的行為屬於非法集資。《保險法》明文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保監會批複的範圍內經營。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超出保監會批複的規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違反保險法的規定,具有嚴重的違法性,屬於非法集資行為。

不過,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簡稱《非法集資解釋》),構成“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四個特定就應該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而“非法性”是指《非法集資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而對於此條款,《非法集資解釋》第二條作出了更加細致的規定,其中與保險行業相關的,其規定為“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有內地律師強烈認為:《非法集資解釋》對於保險行業所涉嫌的非法集資行為,主要是指假冒保險公司、假造保險單據,針對的是沒有合法保險業資質卻以保險為名吸收存款的行為,但是其與吳小暉案中所涉及的“超募”在性質上依然有本質的差別,“超募”是指具有資質的合法機構在吸儲過程中違規操作,此種情況在金融活動中並不罕見,很多信托公司、保險公司、銀行都存在違規銷售資管產品的問題,如對客戶有保本承諾、超募等等,這些行為一般都會有相關部門進行行業規製,因為這些行政違規問題與假冒金融機構、偽造金融單據等行為有這本質的不同。

綜上所論,對吳小暉被控罪名在網上發文的質疑的一位內地律師的說:“因而本案辯護人提出,吳小暉案中涉嫌的行為更像是一種‘違規集資’,而不是‘非法集資’……。如果把超募行為定性為非法集資,是否會將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模糊化?是否有違刑法謙益性原理?”

無疑吳小暉的律師在庭審過程中也是就吳小暉被指控的“非法集資”內容事實上是“違規集資”,而法庭方麵沒有采納辯方的意見,將吳小暉“非法集資”罪判處單項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十五年,與其第二項控罪“職務侵占”的十年判罪“兩項並罰”,合並執行為“十八年”。

按照中國現行法律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筆者過去在《三年前習近平即已經把吳駙馬罪名的死刑廢除了》一文 分析了吳小暉不但是犯罪金額巨大,而且還是犯罪性質惡劣,被檢方的“汙點證人”證明警方開始調查安邦集團後,指令眾多高管和關鍵崗位員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調查,更換電腦、手機,刪除“邦邦”審批係統,清理電子郵件及銷毀數據資料、工作記錄等方式對抗調查,隱瞞、掩蓋犯罪事實……。

再加上庭審過程中不但沒有認罪悔表現,甚至還以“不懂法律”為借口為自己的重大犯罪行為開脫,這一切都決定了法院不是沒有要對他進行“依法嚴懲”的可能……。不過筆者當時撰寫此文時,隻注意到了吳小暉居然在法庭上說出自己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荒唐詭辯詞,而且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但卻忽略了吳小暉在法庭上的“態度轉變”。按照“新浪財經”的說法,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吳小暉當庭落淚,表示深刻反省、認罪悔罪,感謝司法機關的幫助、教育和挽救,請求從輕處罰。這也許就是吳小暉最終被判處了兩個有期徒刑,合並執行十八年,沒有將他判處無期徒刑的原因之一。

筆者在過去的文章中已經分析對照過:吳小暉被宣判的前兩天,中共天津市法院剛剛宣判了孫政才的無期徒刑。新華社的報道中說:“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第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孫政才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孫政才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孫政才在宣判後當庭表示,自己真誠地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不上訴,將認真接受改造。”

相比之下,新華社關於吳小暉案宣判結果的報道中特別提及“被告人親屬”和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代表等50餘人旁聽了宣判。但回避了案犯吳小暉是否服判、是否上訴,更沒有“認罪、悔罪”一說。

再往前比較,無論是周永康還是令計劃,無論是蘇榮還是郭伯雄,新華社的報道中都說他們是當庭認罪、悔罪,服判不上訴。而再往前的新華社對薄熙來的一審判決報道,也是和如今的對吳小暉的一審判決報道一樣,隻字不提是否上訴和是否服判。

薄熙來一審判決之後三十五天,新華社播發了對薄熙來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消息。相比較之下,筆者相信吳小暉被一審宣判的那天,除了不情願在到庭“旁聽”的 “被告人親屬”麵前表現“失節”,同時也已經和薄熙來一樣,明知二審會是“維持原判”,也還是要不惜一搏。

上海法院宣布“對吳小暉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九十五億元;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億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零五億元,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之後,中國大陸律師比較普遍的看法是吳小暉很可能會針對第一項罪上訴,以“超募”是“違規”不是非法”為由要求改判。出乎預料的是,吳小暉居然提出的是“無罪抗辯”,這意味著如果二審法院接受了吳小暉的上訴理由,轟動了全世界的“吳小暉安邦非法集資詐騙案”就是一個徹頭徹尾的冤案。

因為吳小暉是鄧小平生前最寵愛的鄧小平家族第三代中的老大鄧卓芮的丈夫,鄧家唯一一個第四代“吳鄧卓”的生父,所以無人不信上海法院百分之百是在奉旨辦案。吳小暉提出無罪抗辯的消息傳出後,數家境外媒體均以《挑戰習近平 吳小暉變臉無罪上訴》為題轉述。

筆者不久前發表在本專欄的《習近平要求對吳小暉“特案特辦,從簡從快”》一文,文中最後 一段內容是:吳小暉去年四月還高調發聲,揚言起訴說他婚姻有變的媒體造謠,今年三月即已經被正式起訴,辦案速度不可謂不快。何以至此,按照內部人士的說法,是因為政法委秘書長陳一新親臨上海督陣,傳達了習近平“特案特辦,從簡從快”的指示。

此文發出後,境外媒體發表文章說,外界好像(高新文章中的這一)說法沒有質疑,但有評論員認為,習近平即使有批示,也應當是絕密,不可能被外界獲知。而這一批示也可看作是權力幹預司法的證據。中共83年嚴打,以從重從快模式將黨的指示淩駕於法律之上,受到抨擊,此後一直宣稱法律不受行政幹預,大講“根據”、“準繩”。否定了“特案”之說,而“從簡從快”更是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

筆者要回答的是,不但是明確宣稱“黨管司法”的習近平時代會隨時有“欽案”出現,即使是在把中央政法委一度降格為中央政法小組的趙紫陽時代也時有法院方麵奉旨辦案的情況發生。

至於中共高層也包括習近平對某大案要案的具體批示當然是不公開登報的,但也並非“絕密”,因為這類的批示的具體內容是要傳達給被批示的單位或個人去傳達、貫徹和具體執行的。這個傳達、貫徹和具體執行的過程中的“知密”範圍包括了檢察院、法院、執行逮捕的公安以及律師團隊,更包括了中共上海市委和市政府,------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邏輯判斷。


筆者注意到關於吳小暉的上訴決定是他的代表律師,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的陳友西最先在社交網站發布有關消息,並指上海高院已經就案件組成二審合議庭。相關報道中說,陳友西和曾經為前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做辯護律師的李貴方將會擔任吳的二審辯護人。這無疑是意味著明知“欽案”不可抗拒的吳小暉鐵了心要效法薄熙來一把。(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