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教徒的腳蹤

ardmore:座右銘--純正的教義,敬虔的生活,無偽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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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主權與傳福音

(2015-04-23 12:14:43) 下一個

神的主權與傳福音

 

巴刻

 

 

  (一)傳福音的必要

 

  “神 有至高主權施恩”的信念,並不影響我們傳福音的必要。不管我們對揀選的信念如何,我們必須傳福音總是事實,因為沒有人可以不藉福音得救。保羅宣告“猶太人 和希臘人並沒有分別;因為眾人同有一位主,祂也厚待一切求告祂的人。因為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這一點都沒錯。但人若不求告主名,就不能得救,而且任何 人在能求告主名之前,有些事必須先發生。所以保羅接著說:“然而人未曾信祂,怎能求祂呢?未曾聽見祂,怎能信祂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羅十14)在他們能信祂以前,必須先聽到有關基督的事;而在他們能被祂拯救以前,也必須先信靠祂。得救要靠信心,而信心則要靠認識福音。神拯救罪人的方式,是要透過帶領他們與福音接觸而使他們相信。所以就神的次序來說,人要想得救,傳福音是必須的。

  

   所以我們必須了解,當神差遣我們去傳福音時,祂是差我們在祂拯救其選民的一連串計劃中,扮演一個重要的環節。祂有這計劃是事實;這計劃(按照我們的信 念)是出於祂至高主權的心意,不受任何攔阻,這也是事實。但這些事實畢竟並不表示“這計劃不需要我們傳福音也能完成”。主有一個比喻告訴我們:王的仆人要 有所行動,按照王的吩咐到大路上,凡遇見的,都召來赴席,婚禮才會滿了賓客。路人聽到邀請,就都來了(太廿二章)。神的選民也是按照同樣的方式,藉著神的 仆人類似的行動,才會進入救贖主為他們取得的救恩裏。

  

  (二)傳福音的迫切

  

   “神有至高主權施恩”的信念,並不影響傳福音的迫切。不管我們對揀選抱持怎樣的信念,沒有基督,人就是失喪、是要下地獄的(請原諒我用這陳腔濫調:我這麽說,因為我真的認為是這樣),這總是事實。主對群眾說:“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路十三35)。 我們這些屬基督的人是奉差遣告訴他們這位唯一能救他們免於滅亡的救主。難道他們的需要不迫切嗎?如果迫切,那麽這不就使傳福音成為我們迫切要做的事嗎?如 果你知道一個人還在起火的房子裏熟睡不醒,你當然會認為這事萬分緊急,得趕快跑去那裏,把他叫醒,帶他出來。這世上充滿仍渾然不知自己正處於神忿怒之下的 人,所以我們趕快去找他們,設法喚醒他們,把逃生之路指給他們,豈不也是一樣迫切要作的事嗎?我們不應該被一種思想阻攔,以為如果他們不是選民,就不會信 我們,我們想使他們歸正的努力也就徒勞無功。這或許是實情,但這並不關我們的事,也不應該影響我們的行動。首先,因為怕人不感謝,就不去作善事,總是不 對。其次,就我們而言,誰是這世上不蒙神揀選的人,我們是看不出來的。我們知道有這樣的人存在,但我們不知道,也不能知道他們是誰;想要妄行揣測,非但不 敬虔,而且也無用。那些被棄者的身份,是神的“隱密事”之一,非其子民所能窺知。第三,我們蒙召為基督徒,並非隻是單愛神所揀選的而已,而是去愛我們的鄰 舍,不管他是否蒙神揀選。因為愛的本質就是行善,並紓解需要。所以如果我們的鄰舍仍未信主,我們就應盡量向他們表示愛心,設法與他分享這攸關他生死的福 音。所以我們看到保羅勸戒“每個人”,教導“每個人”(西一28,和合本作“各人”)。這不僅是因為他是使徒,而且也因為每個人都是他的鄰舍。至於衡量我們布道工作有多急迫的尺度,就在於我們鄰舍的需要有多大,他的危險有多迫近。

  

  (三)福音應許的真實

  

  “神有至高主權施恩”的信念,並不影響福音邀請的真誠,或福音應許的真實。不管我們對揀選抱持怎樣的信念,對贖罪範圍有怎樣的認定,神確實藉著福音把基督賜給“凡願意的人”,並且應許稱他們為義,賜他們生命;這一切總是事實。“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羅十13)。神既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就也邀請各處的人來就基督而得憐憫。這邀請隻發給罪人,但也是發給每個罪人;它不是隻發給某種特定的罪人而已——悔改了的罪人,或是心已經預備好,表現出最起碼的為罪憂傷之罪人;而是僅僅就是罪人,不管他們現在光景如何。正如這首詩歌所說:

  

  莫讓良心使你徘徊,

  也別夢想自己配;

  隻要覺得非祂不可,

  在祂眼中你就配。

 

  福音邀請的對象廣大無限,正如《耶穌願意接納罪人》、《來,歡迎耶穌基督》所言,福音啟示出神的恩典,這正是福音的榮耀。

  

  英格蘭教會在聖餐崇拜時有一個重要時刻,就是牧師宣讀“安慰之言”。首先,會眾用極強的聲調認罪:“我們諸多罪惡過犯……幹犯你至義聖怒……這些罪的重擔我們無法承受。求憐憫我們,求憐憫我們……”然後,牧師轉身麵對會眾,向他們宣告神的應許。

  

   請聽我們的救主基督,向所有真心轉向祂的人所說的安慰之言。“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裏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 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請聽保羅說:‘耶穌基督降世,為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也請聽約翰說:若有人 犯罪,在父那裏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太十一28;約三16;提前一15;約壹二1

  

   為什麽這些話能安慰我們呢?因為它們是神的話,而且都是真實的。這就是福音的精髓;是赴聖餐的基督徒應當信靠的應許和確據。它們是聖禮所確認的話。請小 心留意這些話。先注意它們的真義。它們代表人所信靠的,不隻是純正的信仰而已,不隻是有關基督贖罪犧牲的真理而已。它不是僅此而已,而是比這更多。它代表 人所信靠的是永活的基督自己,這位救贖罪人的救主,完美無瑕,在祂裏麵有一切祂在十字架上成全的功勞。“到我這裏來……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些應 許使我們不是信靠“耶穌被釘在十字架”這件事而已,而是使我們信靠這位“被釘在十字架上的基督”;不隻使我們抽象地信靠“神的工作”,而是使我們信靠這位 “作這工作的神”。其次,要注意這些應許的普遍性。它們把基督給了一切需要祂的人,一切“真心轉向祂的人”,一切犯過罪的人。除了那些因著不信與不肯悔 改,而使自己自絕於這恩典的人以外,沒有一個是被攔阻不能得這恩典的。

  

  有些人擔心,這種永恒揀選與棄絕的教義,會不會意味著有可能“基督因為有些人不在揀選之列,以致即使他們渴望接受祂,祂也不接納他們”?然而,福音應許的這些安慰之言卻絕對排除了這種可能性。正如我們的主在別處明白強調的:“到我這裏來的,我總不丟棄他”(約六37)。

  

  神確實是從亙古就早已揀選了祂所要拯救的。基督來,確實是特為拯救那些天父早已賜給祂的人。但是基督也同樣確實把自己白白賜給人,作他們的救主,並保證要把凡信靠祂的人帶到榮耀裏。請看主自己是如何把以下兩種思想同時並列在以下經文裏的:

  

  “因為我從天上降下來,不是要按自己的意思行,乃是要按那差我來者的意思行。差我來者的意思就是:祂所賜給我的,叫我一個也不失落,在末日卻叫他複活。因為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並且在末日我要叫他複活”(約六38-40)。 “凡祂所賜給我的”顯明把基督要拯救的對象說成是“全體選民”,就是祂特地要來拯救的人。“一切見子而信的人”顯明把基督要拯救的對象說成是“全體失喪的 人類”,就是祂一視同仁,來者不拒,隻要他們相信,祂就一定要救的那些人。在這些經文裏,此二真理同時並立,攜手並行,各得其所,互不排斥,也不生疑。基 督講這兩番話都是認真的。“拯救一切信靠祂的人”和“拯救一切神已經賜給祂的人”二者同樣都是祂真正要承擔的使命。

  

  因此清教徒神學家約翰·歐文雖然曾經寫文章為“無條件揀選”和“有限救贖”辯護,但當他麵對未悔改的人時,卻仍能這樣說(其實他也必須這樣說):

  

   “請思想基督無限的降卑,無限的慈愛,特別是祂邀請你、呼召你,要你來就祂,得生命,拯救、仁慈、恩惠、平安,和永遠的救恩……當人傳講宣告這福音時, 耶穌基督依然站在罪人麵前,呼召、邀請、鼓勵他們,要他們來就祂。“祂現在差不多是用這口吻對你說:‘你何必要死呢?’;‘何必要滅亡呢?’;‘為什麽不 憐恤自己的靈魂呢?’;‘難道你的心夠堅忍、你的手夠剛強,可以承擔那將臨的忿怒之日嗎?’……‘仰望我,就必得救;親近我,我就能釋放你脫離一切罪惡、 憂愁、恐懼、重擔,又使你心靈得安息。’;‘來吧,我懇請你們擺脫一切耽延;不要再推卻我;永恒就在門口……不要恨我到一個地步,寧可滅亡也不接受我的拯 救。’”“主基督就是這樣繼續不斷地宣告、懇求、勉勵、催促罪人靈魂的……當神的話語被傳講時,祂就好像與你們同在,站在你們中間,親自對你們每一個人說 話……祂已經指派福音使者到你們麵前,代表祂跟你們交談,公開承認那些奉祂名邀請你們的,就是祂自己邀請你們的(林後五19-20)。”

  

  的確是這樣。基督的邀請就是神的話,是真實的,是真心誠意的,是真誠的邀請,要這樣加在未悔改者的心上。無論我們對“神有至高主權施恩”抱持怎樣的信念,對這事都不會有任何影響。

  

  (四)罪人有責任回應福音

  

   “神有至高主權施恩”的信念,並不會影響罪人有責任回應福音。不管我們對揀選抱持何種信念,一個人如果拒絕基督,自己就要因此被定罪,這總是事實。從聖 經來看,不信是罪,不信者不能把“我沒有被揀選”當成他不信的藉口。不信者確曾有機會得到福音裏的生命,而且如果他願意,本來就能得著;所以必須為“他拒 絕生命”這件事負責的,隻有他自己,而且他現在就必須承擔拒絕生命的後果。萊爾會督寫道,“聖經各處都顯明了一個最重要的原則:人有可能失喪自己的靈魂; 而如果他終究失去了它,那也是他自己的錯,他的血要歸在自己的頭上。那顯明‘揀選真理’的聖經,同時也蒙聖靈默示記載了這樣的話:‘以色列家啊,你們何必 死亡呢?’——‘你們不肯到我這裏來得生命。’——‘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結十八31;約五40;三19)。 罪人沒進入天國,聖經從來沒說是因為他們未蒙揀選,隻說是因為他們不悔改,不相信。等到末日審判那天,我們將會知道,有太多理由可以證明,要說罪人的靈魂 滅亡是因為他們沒有蒙神揀選,倒不如說是因為他們懶惰、貪愛罪中之樂、不信、不願意來到基督麵前。”神是把人選擇所要的給他們,不是把人選擇所不要的給他 們。因此,那些選擇死亡的人乃是咎由自取;他們隻能感謝神沒有將生命賜給他們。“神有至高主權施恩”的教義對以上所說的一點影響都沒有。

  

  (選自《傳福音與神的主權》P95-104,趙中輝譯,改革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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