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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首席大法官說開去

(2006-02-15 14:02:58) 下一個

從美國首席大法官說開去

 

看到美國任命約翰G. 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首席首席大法官(Supreme Court Chief Justice)的新聞,使馬上聯想起來中國的法製建設。提起這個沉重的話題給人的第一感覺是無奈,但又不得不即景生情。

 

當中國人民眼中的一代明君乾隆爺(17111799年,在位於1736-1796還沉浸在第六次下江南的餘興中的時候,在地球的另一端美國於179021日成立了代表國家司法製度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至此一個新興的民主國家開始了真正的依法治國,一步步地走向昌盛;而另一個沒落的封建王朝繼續著幾千年的宗法統治,一步步地走向滅亡。

 

說起來中國也曾是人類文明的發祥地,但是這個國家從來就是隻有文明,沒有法製。雖然早在春秋時代的公元前536513年鄭子產鑄刑書,晉鑄刑鼎,但這些隻能被認為是維護奴隸主統治的刑律。難怪仲說: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到了封建社會,漢文帝時的大學者賈誼更提出了“刑不上大夫”理論,使中國的法律製度成為隻維護皇權和少數人利益枷鎖,至此一個號稱有幾千年文明的國家隻有律條從無憲政。

 

反觀美國,這個沒有文化的國家,早在建國時期首先進行的就是憲政建設。於1776年7月4日他們製定了憲法性文件《聯邦條例》。1787年5月製定了憲法草案,1789年3月第一屆國會宣布生效。整個法製建設處於繼承發展過程,最終形成延續至今的美國憲法。

 

隨著人類文明從西方向東方傳播,中國也出現過試圖代表民意的憲政製度,但這整整比美國晚130多年,而且多是統治者根據自己的意誌決定民意。從學者認定可以和憲法搭界的清末1908年的《欽定憲法大綱》到1912311日年新辛亥革命南北議和產生的《臨時約法》;從到袁世凱19131030)年主導的《天壇憲草》到1923年的《曹鯤憲法》、直至1931年蔣介石時代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短短23年中國換了五個朝代,寫了五次憲法。這就是舊中國的立憲水平,毫無繼承性可言,更不能奢談體現民意。1949年後,中國雖然有了憲法,但在同樣的政黨管理的國家裏先後頒布過四部憲法,其中第三部憲法修改過兩次;第四部憲法修改過四次。

 

在過去的兩百多年中,美國的憲法隻有一部,修改過27次,平均不到十年一次。19671992修改三次,1992至今未改過。可以看出他們的法律體係非常穩定,這也是美國很快成為世界第一列強,並長盛不衰的重要原因之一。這次美國任命年僅50歲的羅伯茨認首席大法官,可以看出美國的政治家們對於穩定的法律製度的良苦用心。因為首席大法官為終身製,單從年齡這一點上,羅伯茨掌管司法最少可以穩定30年,甚至40年。這也就是美國自有了三權分立的政治體製之後,僅出現過17為大法官的原因。

 

國家修憲並不意味這法製製度的不穩定,這主要取決於修憲的目的,如果僅出於維護統治者的統治,必然帶來不穩定,甚至出現生靈塗炭、滿目蒼鬱的局麵。可以說中國自有憲政製度以來的所有推倒從來都包含著這種概念。隻有新中國的第四部憲法的幾次修改屬於對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修訂。但願這部法律可以更適合中國的社會現狀,給中國人們多帶來幾年太平日子。

 

我們知道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根本大法的穩定,意味著法製製度的公平,隻有在公平的製度上才可能建立公平司法體係,才能保證國家的整個行政管理體係依法行政。有了穩定的法律製度國家必然繁榮。在公平司法體係保駕護航下,即便出現一兩屆政府敗家子,也不足以動搖整個社會基礎。

 

說到這裏,我想順便介紹以下美國的政治製度。從中了解司法的重要稱度。美國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製,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門鼎立,並相互製約。憲法規定,行政權屬於總統,總統不對國會負責。總統通過間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以連任一屆。國會為最高立法機構,由參議院和眾議院聯合組成。主要職權有:立法、行政監督權、官員任命的審批權和憲法修改權;對總統、副總統的複選權等。兩院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1/3。眾議員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額選出,共435名,任期兩年,期滿全部改選。參眾議員均係專職,不兼任政府職務,可連任,任期不限。國會對總統、副總統及官員有彈劾權,由眾議院提出,審判彈劾的權立屬於參議院。美國設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法院、州法院及一些特別法院。聯邦最高法院掌管全國的司法,由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組成,終身任職。最高法院有權宣布國內的任何法律無效。

 

從以上簡要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司法權在美國是三權分立中的一權。這次任命大法官雖然由布什提名,但在參議院投票表決過程中,在野的民主黨很多議員也投了讚成票,最終以7822票的壓倒多數通過。這一點就充分說明,羅伯茨並不是布什的私家護法神,他是整個美國的司法象征。2000年美國曆史上總統選舉時最終由法律裁定選票計數方式就是法律高於一切的典型例子。當時由於電子點票受到置疑,參選雙方選票接近,無法確定那位候選人獲勝,最後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禁止佛羅裏達州手工重新點票,使布什入主白宮。對此當時理論上的美國付總統候選人戈爾以及他的支持者對高等法院的判決非常不滿,但是出於對法律的尊重,也隻好善罷甘休。

 

孟子曾說過,民為邦本,本固邦寧。隻有一個國家體現人民意誌的司法製度穩定和公平了,才會出現和諧社會,老百姓才感到安定,國家才能興旺,。願中國早日出現更加完善的法律製度、監督機製,徹底摒棄刑不上大夫的封建餘毒對司法建設的影響。

 

 

寫於中國國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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