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外貿製單結匯操作全集

(2007-05-22 17:04:36) 下一個
外貿製單結匯操作全集
來源: 鳳凰小城07-05-04 13:14:16 [檔案] [博客] [舊帖] [轉至博客] [給我悄悄話]

     
一、製作出口單據


A.匯票 國際貿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單匯票,作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憑證。製作匯票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出票條款。信用證名下的匯票,應填寫出票條款。包括:開證行名稱,信用證號碼和開證日期。

·匯票金額。托收項下匯票金額應與發票一致。若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證方式結算,則兩張匯票金額各按規定填寫,兩者之和等於發票金額。信用證項下的匯票,若信用證沒有規定,則應與發票金額一致。若信用證規定匯票金額為發票的百分之幾,則按規定填寫。這一做法,通常用於以含傭價向中間商報價,發票按含傭價製作,開證行在付款時代扣傭金的情況。

·付款人名稱。托收方式的匯票,付款人為買方。信用證方式下,以信用證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為付款人。若信用證未加說明,則以開證行為付款人。

·收款人名稱。匯票的收款人應是銀行。信用證方式下,收款人通常為議付行;托收方式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均作成指示式抬頭。托收中也可將出口方寫成收款人(已收匯票),然後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書給托收行。

B.商業發票 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開立的發貨價目清單,是裝運貨物的總說明。發票全麵反映了合同內容。

發票的主要作用是供進口商憑以收貨、支付貨款和進出口商記賬、報關納稅的憑據。在不用匯票的情況下(如付款信用證、即期付款交單),發票代替匯票作為付款的依據。

發票沒有統一的格式,其內容應符合合同規定,在以信用證方式結算時,還應與信用證的規定嚴格相符。發票是全套貨運單據的中心,其他單據均參照發票內容繕製,因而製作不僅要求正確無誤,還應排列規範,整潔美觀。

* 製作內容及注意事項如下:

·出口商名稱。發票頂端必須有出口商名稱、地址、電傳、傳真和電話號碼,其中出口商名稱和地址應與信用證一致。

·發票名稱。在出口商名稱下,應注明"發票"(Cor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字樣。

·發票抬頭人。通常為國外進口商。在信用證方式時,除非另有規定,應為開證申請人。

·發票號碼,合同號碼,信用證號碼及開票日期。發票號碼由出口商自行按順序編製。合同號碼和信用證號碼應與信用證所列的一致,如信用證無此要求,亦應列明。開票日期不應與運單日期相距太遠,但必須在信用證交單期和有效期之內。

·裝運地和目的地。應與信用證所列一致,目的地應明確具體,若有重名,應寫明國別。


·運輸標誌(嗟頭)。凡來證有指定嗟頭的,按來證製作。如無規定,由托運人自行製定。以集裝箱方式裝運,可以集裝箱號和封印號碼取代。運輸單據和保險單上的嗟頭,應與發票一致。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數量和件數。關於貨物的描述應符合合同要求,還必須和信用證所用文字完全一致。如用列明重量,應列明總的毛重和淨重。

·單價和總值。單價和總值必須準確計算,與數量之間不可有矛盾,應列明價格條件(貿易術語),總值不可超過信用證金額的超值發票,銀行可以接受,也有權拒收。

·附加證明。大致有以下幾種:(l)加注費用清單:運費、保險費和FOB價;(2)注明特定號碼,如進口許可證號、布魯塞爾稅則號;(3)注明原料來源地的證明文句。

·出單人名稱。發票由出口商出具,在信用證方式下,必須是受益人。"UCP 500"規定,商業發票可以隻標明出單人名稱而不加簽署。如需簽字,來證中應明確規定,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C.運輸單據 運輸單據因不同貿易方式而異。有海運提單、海運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收據及多式聯運單據等。

我國外貿運輸方式以海運為主。這裏著重介紹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的繕製及注意事項。

·托運人(Shipper)。一般即為出口商,也即信用證的受益人,如果開證申請人為了貿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證內規定作成第三者提單也可照辦,例如請貨運代理做托運人。

·收貨人(consignee)。該欄又稱提單抬頭。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製作。如以托收方式結算。則一般做成指示式抬頭。即寫成 "To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 x X"字樣。不可做成以買方為抬頭的記名提單或以買方為指示人的提單以免過早轉移物權。

·通知人(NotifyParty)。這是貨物到達目的港時船方發送到貨通知的對象,通常為進口方或其代理人。但無論如何,應按信用證規定填寫。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則正本提單以不填為宜,但副本提單中仍應將進口方名稱地址填明,以便承運人通知。

·提單號碼(B/L No.)。提單上必須注明編號,以便核查,該號碼與裝貨單(又稱大副收據)或(集裝箱)場站收據的號碼是一致的。沒有編號的提單無效。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Voy No)。填列所裝船舶及航次。如中途轉船,隻填寫第一程船名航次。


·裝運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貨港(Port ofDischarge)。應填寫具體港口名稱。卸貨港如不同國家有重名,則應加注國名。卸貨港如采取選擇港方式,應全部列明。如倫敦/鹿特丹/漢堡選卸,則在卸貨港欄中填上"optionLondon/Rotterdam/Hamburg",收貨人必須在船舶到達第一卸貨港前在船公司規定時間內通知船方卸貨港,否則船方可在其中任意一港卸貨。選擇港最多不得超過三個,且應在同一航線上,運費按最高者計收 ?如中途轉船,卸貨港即填寫轉船港名稱,而目的港應填入"最終目的地"(FinalDestination)欄內。也可在卸貨港內填上目的港,同時注明在XX港轉船"(W/Tat XX)。

·嗟頭。與發票所列一致。

·包裝件數和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與貨物描述(Deion ofGoods)。按實際情況列明。一張提單有幾種不同包裝應分別列明,托盤和集裝箱也可作為包裝填列。裸裝有捆、件,散裝貨應注明"Inbulk"。貨物名稱允許使用貨物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中貨物的描述有抵觸。危險品應寫清化學名稱,注明國際海上危險品運輸規則號碼(IMCOCODE PAGE),聯合國危規號碼(UN CODE NO),危險品等級(CLASS NO)。冷藏貨物注明所要求的溫度。

·毛重和尺碼(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重量以千克或公噸為單位,體積以立方米為計算單位。

·運費和費用(Freight&Charges)。本欄隻填運費支付情況, CFR和 CIF條件成交,應填寫運費預付(FreightPrePaid),FOB條件成交,一般填寫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除非買方委托發貨人代付運費。程租船一般隻寫明"ASARRANGED"(按照約定)。如信用證另有規定,按信用證規定填寫。

·正本提單份數(Number of original Bs/L)。按信用證規定簽發,並分別用大小寫數字填寫,如"(2)TW"。信用證中僅規定"全套"(FUll set),習慣做兩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亦可視為全套。

·提單日期和簽發地點。除備運提單外,提單日期均為裝貨完畢日期,不能遲於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提單簽發地點按裝運地填列。如果船期晚於規定裝運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擔保函換取較早日期提單,這就是"倒簽提單"(Anti datedB/L);貨未裝上船就要求船方出具已裝船提單,這就是"預借提單"(AdvancedB/L),這種做法係國際航運界陋習,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對方索賠以至拒收而導致巨大損失。

·簽署。按"UCP 500"規定,海運提單表麵應注明承運人名稱,並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簽署。簽署人亦須表明其身份。若為代理人簽署,尚須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稱和身份。

·其他。信用證要求在提單上加注的內容。如信用證規定"每份單據上均應顯示信用證號碼"、"提單需提供貿促會證明"等。必須按信用證規定處理。







信用證的流程

跟單信用證操作的流程簡述如下: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3.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5.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6.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7.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8.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9.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10.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




信用證的開立

1.開證的申請

進出口雙方同意用跟單信用證支付後,進口商便有責任開證。第一件事是填寫開證申請表,這張表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建立了法律關係,因此,開證申請表是開證的最重要的文件。

2.開證的要求

信用證申請的要求在統一慣例中有明確規定,進口商必須確切地將其告之銀行。

信用證開立的指示必須完整和明確。申請人必須時刻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一種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請人不能希望銀行工作人員能充分了解每一筆交易中的技術術語。即使他將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寫入信用證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騙,他也無法得到完全保護。這就需要銀行與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來避免開列對各方均顯累贅的信用證。銀行也應該勸阻在開立信用證時其內容套用過去已開立的信用證(套證)。

3.開證的安全性

銀行接到開證申請人完整的指示後,必須立即按該指示開立信用證。另一方麵,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的其他形式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保證。

按現行規定,中國地方、部門及企業所擁有的外匯通常必須存入中國的銀行。如果某些單位需要跟單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中國的銀行將凍結其帳戶中相當於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

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沒有帳號,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其銀行存入一筆相當於全部信用證金額的資金。這種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押實現(例如股票),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於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提供融資。開證行首先要對該筆貨物的適銷性進行調查,如果貨物易銷,銀行憑信用證給客戶提供的融資額度比滯銷商品要高得多。

4.申請人與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證行承擔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證行為取得單據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仍屬於銀行。

(2)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而申請人拒絕“贖單”,則其作為擔保的存款或帳戶上已被凍結的資金將歸銀行所有。

(3)申請人有向開證行提供開證所需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開證行對申請人所承擔的責任:

首先,開證行一旦收到開證的詳盡指示,有責任盡快開證。

其次,開證行一旦接受開證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證的通知

1.通知行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信用證不是由開證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過其在受益人國家或地區的代理行,即通知行進行轉遞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優點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責任是應合理謹慎地審核它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麵真實性。

2.信用證的傳遞方式

信用證可以通過空郵、電報或電傳進行傳遞。設在布魯塞爾的SWIFT運用出租的線路在許多個國家的銀行間傳遞信息。大多數銀行,包括中國的銀行加入了這一組織。

3.有效信用證的指示

當開證行用任何有效的電訊傳遞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信用證的修改,該電訊將被認為是有效信用證文件或有效修改書,並且不需要再發出郵寄證實書。



受益人的審證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以後,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1.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打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2.信用證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信用證的款項對嗎?信用證的金額總數應與合同相吻合並包括該合同的全部應付費用。

4.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合同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種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即期信用證是一樣的。

5.信用證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7.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8.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與銷售合同條款一致?

-需保險的風險。受益人對此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係,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合同中規定投保範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9.貨物說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麽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決定,采取必要的措施:-能不能更改計劃或單據內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係銀行或通知行谘詢。但有一點請記住:隻有申請人和受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





信用證的履行

1.單據的提交

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單據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這是對信用證最終結算的關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是否能得到貨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已開立信用證和單據是否備齊。

2.交單時間的限製

提交單據的期限由以下三種因素決定:

(1)信用證的失效日期;

(2)裝運日期後所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據的義務。

信用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以後”一詞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該月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3.交單地點的限製  誰該為信用證欺詐買單(1)

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

像提交單據的期限一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櫃台,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在開證銀行營業櫃台前提交單據。



銀行審核單據

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銀行有義務認真審核單據,以確保單據表麵上顯示出符合信用證要求和各單據之間的一致性。

1.審單準則

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麵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規定的單據在表麵上與信用證條款的相符性應由在這些條文中反映的國際標準銀行慣例來確定。單據表麵上互不相符,應視為表麵上與作用證條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麵”一詞的含意是,銀行不需親自詢問單據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真正裝運,以及單據簽發後是否失效。除非銀行知道所進行的是欺詐行為,否則這些實際發生的情況與銀行無關。因而,如受益人製造表麵上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假單據,也能得到貨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經以適當的方式裝運了所規定的貨物,在製作單據時未能一到信用證所規定的一些條件,銀行將拒絕接受單據,而受人決不能得到貨款。銀行不審核信用證中未規定的單據,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據,將退還提交人或予以轉交並對此不負責任。

2.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標準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的填寫

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中載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據所代表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金額或存在與否,以及對貨物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或貨物保險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行為能力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

3.審核單據的期限

銀行需要多長時間審核賣方提交的單據,並通知賣方單據是否完備?統一慣例第13條b款對此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各自應有一個合理的時間,即不超過收到單據後的七個銀行營業日,審核單據,決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拒,並通知從其處收到單據的當事人。

4.不符單據與通知

如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憑表麵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則開證行和保兌行(如已保兌)有義務:(1)接受單據;(2)對已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被指定銀行進行償付。

收到單據後,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必須以單據為唯一依據,審核其表麵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麵上與信用證不符,上述銀行可拒收單據。

如果開證行確定單據表麵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決定與申請人聯係,請其撤除不符點。
~

如果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決定拒收單據,則其必須在不遲於自收到單據次日起第七個銀行營業日結束前,不延誤地以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發出通知。該通知應發至從其處收到單據的銀行,如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單據,則將通知發至受益人。

通知必須說明拒收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還必須說明銀行是否留存單據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有權向寄單行索還已經給予的任何償付款項和利息。

如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按這些規定辦理,或未能留存單據等待處理,未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如寄單行向開證行或保兌行提出應注意的單據中的任何不符點,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據賠償書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或保兌行並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義務。




信用證的結算   跟單信用證下的銀行費用

當銀行審單完畢後,信用證即進入結算階段。統一慣例第10條指出:“所有信用證都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證是否適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即期付款

(1)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2)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付款給受益人。

(3)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2.延期付款

(1)受益人把單據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2)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依據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3)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3.承兌匯票

(1)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2)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件相符後,承兌匯票並退還給受益人。

4.議付

(1)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2)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後,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3)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
[ 打印 ]
閱讀 ()評論 (1)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