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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元梓的法庭申訴

(2009-10-28 10:17:50) 下一個

實事求是地看聶元梓的所謂“罪行”

[編者按]下麵是節選自《聶元梓刑事申訴狀》的主要內容,從中可以看出“文革”結束以後在提倡法製時期並沒有真正地堅持法治精神,重新確立“實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思想路線之後,並沒有真正貫徹實事求是的原則,在給一些人平反了過去的冤假錯案之後,又荒唐地製造出了新的冤假錯案。這個案例是比較典型的。將這個案情披露出來,供一切嚴肅認真的學者和法律工作者研究思考,從中總結出經驗教訓來,為今後我國堅持“依法治國、黨的領導和人民當家做主”的政體改革提供建議。同時,我們也希望有關工作部門認真對待這個問題,切實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為曆史上和當下的一切冤假錯案甄別平反,為構建和諧社會和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做出自己的實際貢獻。

 

    申訴人:聶元梓(一審被告人,二審上訴人)女1921年2月27曰生,河南省滑縣人。1937年7月參加革命,1938年入黨。從事毛澤東主席等人的機要情報工作,及前方地方黨委工作等,曾在延安中央黨校學習,解放初被評為行政12級,後任北京大學哲學係黨總支書記,校黨委委員。
    文化大革命中,任北京大學校文革主任,北京市革命委員會副主任,中共九屆中央侯補委員。

    1968年8月19日,軍宣隊、工宣隊進校,當日交權解散校文革,停止一切活動。因江青在1968年3月27日宣布楊(成武)、餘(立金)、付(崇碧)為反革命集團的十萬人大會上講:“……聶元梓誰的話都不聽,叫她反右,她反左,破壞毛主席的偉大戰略布署。”隨即,我被隔離審查、批鬥、勞改失去人身自由8年多。

    “文革”結束,又因“文革”初期犯有錯誤,1978年4月1日關押在校,19曰被逮捕入獄。於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中級法院開庭宣判,據法院中刑字第1436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稱:《在“文革”初期,積極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參與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陰謀活動,誣陷、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幹部、群眾,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判刑17年,剝奪政治權力4年。在服刑後期,1986年10月16日被假釋直到期滿。

    《判決書》稱:“在庭審中,被告人聶元梓供認了部分事實,但不承認是犯罪。”是屬實的。刑滿恢複人生自由後,公安局派出所還跟蹤到2000年。經申訴人認真學習了憲法和法律,特別是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進一步確認:在“文革”初我有過錯,但是,我沒有犯罪。《判決書》認定上述罪刑,是沒有事實根據的,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是完全錯誤的。經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03條、204條和《司法解釋》第274條、276條的規定,提出刑事申訴。
    (一)、眾所周知,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是毛澤東主席親自發動,親自領導的。依照1966年中共中央的《五•一六通知》、八屆十一中全會《十六條》的決定和“最高指示”,發動起來的。我們七人響應黨中央關於“反修、防修”號召的大字報,是針對校內的問題,是貼在校內的。毛澤東主席指示公開發表後,事態才不以人們的意誌為轉移地在全國範圍內的群眾運動轟轟烈烈的展開了。因此,“文化大革命形成的這種災難,首先是毛澤東主席和黨中央決定及領導的錯誤,申訴人隻是執行的錯誤。文化大革命若論罪行,就犯罪學言之,首犯是毛澤東主席,主犯是中共中央和中央文革,但是法庭不追究首犯、主犯的刑事責任隻追究申訴人執行錯誤的刑事責任,是不客觀、不公正的,是違反憲法和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原則的。
    (二)、《判決書》認定:申訴人“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積極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參與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陰謀活動……”是沒有事實證據的,既不符合實際又不符合曆史。
    眾所周知“文革”初期,林彪是副統帥,是黨章規定的接班人;江青是中央文革第一副組長,被稱為文化大革命的旗手;他(她)們都是無產階級司令部的領導成員。那時,誰反對林彪、江青誰就是反革命,這是人所共知的不爭的事實。
    在“九•一三”事件和黨的十次代表大會(1973年)前,根本不存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而且“文革”初,1968年我已被他(她)們隔離審查,失去了人身自由,我怎麽能去積極追隨兩個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團呢?  《特別法庭判決書》不顧事實,硬把申訴人和他(她)們捆綁在一起,是沒有道理的,是違法的。
    (三)《判決書》認定:“1966年11月15日江青等人密秘派聶元梓去上海“造反”。到上海後,聶元梓單獨同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張春橋密談”等。但是,1981年125曰最高法院以特法字第一號的《特別法庭判決書》對此沒有認定,故北京中級法院《判決書》的認定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況且申訴人去上海串連,是毛澤東主席布置的,不是江青指派的。《判決書》時而認定申訴人“陰謀奪取上海市委領導權”,時而認定申訴人“要求中央改組上海市委”,相互矛盾,不能自圓其說。1967年“一月奪權風暴”,是毛澤東主席和黨中央號召的與申訴人無關。
    (四)、《判決書》認定:“文化大革命初期,在被告人聶元梓篡奪北京大學領導權期間,北京大學校係兩級領導幹部、教授、講師200餘人被誣陷為“黑幫”、“走資派”、“資產階級反動學術權威”與事實不符。據《北京大學紀事》第643、644頁稱“1966年6月1日晚,中共中央華北局,中共北京新市委派以張承先為團長的北大工作組進駐北大。6月4日淩晨召開大會,吳德做報告,宣布停止北大黨委工作,由工作組代行黨委職權。鐵證如山,是工作組篡奪了北大的領導權,不是申訴人篡奪了北大的領導權。校係兩級領導幹部、教授、講師是工作組進校後即開始被誣陷為“黑幫”、“走資派”、“資產階級反動學術權威”的,而且陸平等人是工作組開始關起來批鬥,勞動的。根據《北京大學紀事》記載“從1966年6月1曰到26日工作組時期,全校各級幹部,教師被揪鬥人數已達230人”。這時已開始給被揪鬥人掛牌子,載高帽,坐“飛機”,遊街等汙辱人格的行為。
    籌建北大校文革是毛澤東主席在八屆十一中全會中接見時,當麵指示要我負責的。同年8月4曰,中央文革一些領導人在北大全體師生員工大會上宣布撤消工作組,成立校文革,領導文化大革命。在王任重親自領導下,經過民主選舉,我被選為北大校文革主任的這是正當的,合理合法的。我沒有篡奪過或參與篡奪過任何人或任何單位的領導權。《北京大學紀事》記載“從1966年8月30日至1968年8月18曰校文革時期,被關押批鬥的各級幹部,知名學者及師生218人(其中一部分是接受工作組時期關押的人)比工作組時期少12人,從1968年8月19日到10月22日宣傳隊時期,共揪出集中管理,批鬥夠敵我矛盾的542人,比校文革時期多324人。”據說:文革中北大自殺的共64人,宣傳隊時最多40多人,工作組時期次之,校文革時期最少,由此可見始作俑者是工作組,登峰造極者是宣傳隊,第三才是校文革。但是,不僅不認定工作組,宣傳隊犯罪,而認定申訴人犯罪,屬出入人罪,是不公平的,是法製國家不允許的。
    (五)、《判決書》認定:“1968年4月7日,在被告人聶元梓指使下,在校內製造了‘反革命小集團’冤案……至使多人受傷,其中鄧樸芳下身癱瘓,終身殘廢”。事實證明,鄧樸芳“下身癱瘓,終身殘廢”與申訴人無關。據《北京大學紀事》記載“1968年8月19日軍宣隊進駐北大後,從此北大的一切權力,特別是領導文化大革命的權力,統統歸宣傳隊行使”。全校學生各班都派有兩名宣傳隊員具體領導。我開始被審查批鬥。據《我的父親鄧小平‘文革’歲月》記載:“8月末的一天,是令我們銘心刻骨的一天。鄧楠回來告訴我們,哥哥因不堪虐待,不願再受淩辱,趁看押的造反派不注意時跳樓以示最後的抗議”。跳樓前,鄧樸芳留下一封信。鐵的事實證明:鄧樸芳跳樓至殘,發生在宣傳隊進校十天以後。《判決書》硬是把它提前到4月7日,提前了4個月又20天。關於韓勒英的事,我有錯誤,是1966年文革剛開始時,我聽信了學生的意見,同意將她抓回學校審查,當我了解情況後,親自向韓勒英本人道歉,又在全校群眾大會上做了檢討。本來是已經解決完了的事,而法庭將時間往後推,故意改為1968年武鬥中發生的事。北大武鬥中發生兩派互相抓人、打人、扣帽子、如:‘反革命小集團’案,這不是我和校文革所為。法庭故意將鄧樸芳的事提前,將韓勒英的事推後,是有意的誣陷。這兩件事,事實證明不是我犯了罪,而是中級法院對我有意的陷害,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類似這樣的事件還有,僅舉,就江青指示我去上海串聯一事,法庭始終拿不出證據。我讓我兒子到中級法院要江青指示內容,法院竟說:“連《判決書》都不是我們寫的,是我們念的,江青指示的內容我們不知道,你去問中央專案組吧。”這充分證明.對我的判決不過是隻走個法律形式而已,這樣的判決有什麽法律效力?這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人權法的侮辱。
    (六)、關於《新北大》校刊誣陷朱德委員長。
    《判決書》指控我1967年!月,得知威本禹講:“朱是反毛”的講話後,即批準“新北大公社”,聯合作協“革命造反團”寫文章誣陷朱德委員長是“篡黨、篡軍的大野心家……”等文章,進行宣傳煽動。沒有任何事實證明是我批準《新北大》校刊寫誣陷朱德委員長的文章。我當時在全校宣布,請假三個月,參加籌建“北京市革命委員會”的工作,此時在校外我才發現了《新北大》校刊寫有誣陷朱德委員長的文章,我當即通知《新北大》校刊停止發行,已發行的責令盡力收回,同時令他們做深刻檢討。此事當時謝富治和部分參加“籌委會”工作的人員都可證明,法庭不應當把威本禹誹謗誣陷朱德委員長的罪名強加在我的頭上。
    (七)、揪叛徒問題
    這是文化大革命中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毛澤東主席,黨中央指示的。1967年3月16曰《中共中央關於印發薄一波,劉瀾濤,安子文、楊獻珍等人,自首叛變材料的批示》明確指示“黨、政、軍、民、學,工廠農村、商業內部、都混入了少數反革命分子、右派分子、變節分子。此次運動中這些人大部分自己跳出來,是大好事。應有革命群眾認真查明,徹底批判,然後分別輕重,酌情處理。”
    當時,北大校文革和群眾組織對此重視不夠,行動遲緩。同年4月14日,康生在一次群眾會議上,寫了一張便條傳遞給我說:“舊北京市委內隱藏有許多叛徒“新北大”應組織調查組認真調查……”之後,“除隱患”戰鬥隊,調查吳傳啟、盧正義問題及學生群眾組織的“揪叛徒”兵團,經孫蓬一(校文革副主任)書麵(寫便條)請示周恩來總理,周恩來總理批示:讓“新北大”調查叛徒問題。但在查敵偽檔案時遇到困難,我讓校保衛組謝甲林找謝富治,謝甲林寫信給謝富治內容是:“謝富治副總理,遵照周總理,康生同誌的指示,讓“新北大”揪叛徒,請求公安部解決介紹信問題。”謝富治批示“李震同誌,請照總理,康生指示辦。”後經審查,舊北京市委沒有查出一個叛徒,給康生寫報告結束。查吳傳啟沒有定為叛徒,盧正義失蹤未定案。可是法庭公然把孫蓬一請示周恩來總理的批示及謝甲林給謝富治信中寫的周恩來總理的批示,謝富治又寫給李震指示中的周恩來的批示一律刪去,是令人費解的。《判決書》還認定:“1968年7月,彭真專案組在康生的授意下,以上述報告(北大‘揪叛徒’兵團的報告)為重要根據,誣陷彭真是“大特務”至使彭真遭逮捕,冤獄多年。”這麽大的人物,這麽大的問題,能根據群眾的報告定案處理嗎?拋開毛主席、周恩來的批示不談,突出康生的指示,把“揪叛徒”兵團誣陷彭真同誌的罪行扣在我的頭上,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是不公正的。而且“揪叛徒”兵團早已離開北大,由彭真專案組接收,與我和校文革沒有任何關係。
    綜上所述,即是在文化大革命初期我有錯誤,那也是追隨毛澤東主席和黨中央所犯的錯誤,但沒有犯罪。“文革”初,因為我對不斷出現的極左錯誤和違法行為進行了抵製與反對,致使江青等人對我十分不滿,並在1968年3月27日在十萬人群眾大會上江青講“……讓她反右,她反左,破壞了毛主席的偉大戰略布署”。這就是主要造成我在十年文革中八年被隔離審查、批鬥、勞改、失去人身自由的主要原因。曆史和事實證明我是對的。不僅如此,在那樣的年代裏我還立了功呢!1968年3月25日,北京市七個高校幾萬人來北大打武鬥,這麽大規模的武鬥是我製止的。在獄中,獄方通知我向黨中央寫了立功報告,這都有檔案可查的。
   
    根據1991年修改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反革命罪必須有四個基本犯罪要素:一、犯罪主體:二、主觀動機:三、實施行為:四、客觀效果。缺一項都構不成犯罪。用這個標準來衡量,證明哪一頂我都不沾邊。我是1937年16歲在戰火中參加革命,隨黨南征北戰、出生入死。我的父母、兄姐全家11人為黨工作,侄子聶孟燦被殘殺,用火燒死後,又將頭砍下掛在我家門頭上。大嫂李岫雲在敵人掃蕩中犧牲,至今不知怎麽死的,死在何處。家中6人坐過敵人的監獄。母親出獄後,父母將全部家產、土地、房屋都捐獻給國家,至今在我家的房子裏還辦著學校。父母早年就掩護和經濟上支援地下黨。中共滑縣縣委是在我家成立的,曆屆縣委書記都在我家辦過公,包括趙紫陽同誌。從小我受到父母、兄姐教育,長大為實現民主自由幸福的共產主義社會而奮鬥犧牲。16歲參加革命後,教育我的是偉大、光榮、正確的黨,為黨犧牲一切,包括自己的生命。我怎麽會產生反黨的思想和參與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陰謀活動呢?可是,在沒有任何憑證的情況下判我為“反革命分子”判17年徒刑,剝奪政治權利4年。刑滿至今,沒有單位,北大不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我不安置,不給工資等。作為社會流散人員,從1986年我被假釋起也21年了,卻吃著救濟飯,住著救濟房,自己一無所有,更沒有享受離休待遇,甚至連一個抗日戰爭勝利60周年紀念章都不給我。如此對我,比一個國民黨的戰犯都不如,使我們全家人都倍感寒心啊!
    故依法申訴,請求北京市高級法院根據事實,依照法律,對本案進行徹底複查。依法客觀、公正的予以改判,宣告申訴人無罪,以體現民主法製國家的理念,以維護黨紀、國法的尊嚴,以還曆史的本來麵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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