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是不怎麽關注網絡新聞的,因為在美國的生活總是很忙碌。
這幾天和先生在歐洲度假,反而關注起國內的新聞來。先是在巴黎酒店的電視頻道中看到中央四台的不間斷播出,兀然非常思念在國內做新聞人的日子,離開巴黎後雖沒有了中文電視節目,反而有時間來讀一些網上的東西。當讀到方舟子博士和某著名人士唐駿“博士”的口水戰時,無意中點擊到了唐駿先生某書在新浪的網絡連載,介紹他在美國開辦“美國第一移民律師事務所”一節的經曆,覺得實在是可笑荒誕,真是如鯁在喉,不吐不快,否則太讓中國人誤會美國的移民法律了,認為任何人都可以在美國開什麽律師事務所,鑒於這一節的內容有可能會產生太多的誤導,覺得很有必要澄清一下。
首先聲明,我是不認識這兩個人的,此前聽過方舟子博士的名字,但是唐駿“博士”的名字,隻是在這兩天剛剛在網上得知的。說來有趣,我現在正好身處蘇黎世,在一個世界上應該是最中立的國家瑞士中,瑞士是被幾個歐共體盟國包圍的國家,但是瑞士選擇了中立,沒有加入歐盟。羅嗦了這許多,隻是偏巧借此表示我是沒有站在任何人一邊的,在此隻是就事論事。
唐駿在書中說他“花了近兩萬美元請最好的律師沒有辦成的簽證,我卻以一己之力辦成了”,他這真是連最基本的移民概念都不懂,怎能開什麽移民律師事務所,而且成了什麽排名第一呢?
因為先生是美國律師的緣故,對美國移民法我是略知一二的。先解釋一下常識問題。在美國的移民法中,有非常重要的兩個概念,一個是簽證,一個是身份。人在美國境外,才申請簽證。簽證有兩種,一種是非移民簽證,一種是移民簽證。所謂的移民簽證,隻是俗稱的美國綠卡(官方成為是美國永久居民)在境外的資格,真正的綠卡要人在拿到移民簽證並登陸美國後才可以得到。另一個概念是身份,如果人在美國國內,便要調整身份,從一種臨時的非移民身份調整到永久居民的身份,美國永久居民身份得到美國移民局批準,便是獲得美國綠卡了。
如果唐駿人已經在美國,是不可能辦什麽簽證的,隻是調整身份(俗稱辦身份)而已。如果書隻是其口述而非親筆所撰,槍手有可能不了解美國的法律筆誤到還罷了,隻是唐駿既然要宣稱是自己的自傳,還自稱自己辦移民律師事務所,來這最基本的概念都不明了,校對不出這錯誤,便很可笑了,難怪他在自傳中說因為語文高考不及格而沒有上好大學。作文不好,便不要寫書立著,更不要當什麽“律師”了,否則會犯低級錯誤的。
按唐駿的說法,他說是靠自己之力取得美國綠卡的。如果他當年在日本沒有拿到什麽博士學位,是無法在美國什麽大學做博士後研究的,他既不是來美國讀書的,更不是入贅給美國人的,那麽當初他很可能是在日本拿旅遊觀光的簽證進入美國的。拿旅遊觀光簽證進入美國後一旦身份過期,是很難轉換成綠卡身份的,難怪他說花了兩萬美金請最好的律師都辦不了。
一般的留學生都是拿留學簽證進入美國,畢業後找到工作換成就業身份,然後再通過職業移民的途徑申請到美國綠卡,這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卻並不需要花很多律師費。但是想通過非正常渠道而快速取得美國綠卡很有可能會被無職業操守的律師抓住申請人惴惴不安的心理而收取巨額費用的,估計唐駿便是這受害者,被敲了兩萬美金。
在美國身份一旦過期想取得美國綠卡途徑倒是有,隻是非常苛刻:一是和美國人結婚,二是等美國大赦,三是申請政治庇護。雖然苛刻,但是取得綠卡的時間倒是特快的。不知唐駿是怎樣拿到美國綠卡的,如果他說自己的成功是可以複製的而成為青年楷模,倒是應該無所保留地道出他如何通過一己之力奇速獲取美國綠卡成功的訣竅來和在美國的苦苦等綠卡的芸芸國人分享。
美國政府因為要當世界警察,對政治庇護申請者是非常通融的,隻要在法庭上裝成一副受迫害人的苦相,能打動移民法官,讓法官相信其如果回到原住國會受到迫害而有生命危險而必須留在美國,法官就像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簽證官一樣,救世主般有決定申請人命運的去留大權:要麽拿綠卡,要麽被遞解出境,申請人的命運就會在一刹那被改變。一般中國人現在在美國申請政治庇護理由有幾種:一是計劃生育,二是,三是宗教自由。其實大多數人能通過政治庇護拿到美國綠卡都是在撒謊,編造出一些無中生有的情節來騙取法官同情的。
不知唐駿“博士”有什麽特大的本事,居然甩開律師,自己拿到美國綠卡。從這點看,他是明顯高人一等的,不知是否是他那能說得天花亂墜的口才打動了什麽移民官員?看來他是有這方麵的奇才的。
但是在美國不是奇才就可以辦移民律師事務所的。按照唐駿的解釋他的公司按照英文名字的直譯應為“美國第一移民事務所”而非律師事務所,他也並不是什麽律師,卻能“我打破了美國律師行業按時間收費的慣例”和那些“有競爭力的律師,都是哈佛、耶魯的法學博士”來競爭。
讀此啞然。
唐駿先生竟不知在美國不是律師的人開律師事務所是犯法的。在美國要做律師都要經過苦難的法學院,花掉巨款學費先獲取法學博士,然後還要通過高難的美國州律師公會的入行考試取得律師資格才可以執業。連美國“王子”小肯尼迪都要像考八股一樣,連考三次才能通過紐約州的律師資格考試。移民法屬於聯邦法,隻要取得一個州的律師資格和執照,就可以在美國全美各州執業。但是如果其他如家庭法等屬於州法的專法,是不可跨州執業的,如想跨州執業,必須有每個州的律師執照,所以律師是高投入的行業,自然要高收費了。
唐駿先生說他要破行規,隻是他並不是律師這一行的呀,何來破規呢?這最常識的法律問題都不懂,難道又是槍手的筆誤?不知槍手有沒有意識到,這可能會導致唐駿先生的牢獄之災的。
即使唐駿先生說這是翻譯的誤會,他在美國隻是辦一個移民事務所而不是律師行,這也是犯法的。美國的移民法規定得很清楚:隻有律師和受美國移民局授權的非營利機構才有資格替客戶遞交所有申請。移民事務所替客戶向美國移民局遞交的申請的全套資料首頁必須是一份稱之為“G-28”的表格,上麵必須注明律師或非營利機構的執照方可。
我不知唐駿“計算機專業的博士”是否填過“G-28”的表格,他的公司是否是非營利機構,請注意,如果不是律師執業,單獨是非營利機構是不夠的,一定要是在美國移民局備案,被移民局審查資格後授權才可以開業的。估計唐駿先生”花100美元又注冊了一家新公司”可能違規非法操作運行的,隻是以客戶自己的名義向移民局遞交申請的,可以任何申請唐駿先生都不敢簽名的。
唐駿先生後來轉回本行是不是因為怕被移民局發現而不得已而為之,不得而知。在美國如果被政府查出如果是商業欺詐是很麻煩的,至於要怎麽解決,估計不是“美國第一移民律師事務所”能解決的案子。
2010年七月十日完稿於瑞士蘇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