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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的懲罰性公義與基督教現狀

(2011-07-23 19:53:57) 下一個


上帝的懲罰性公義與基督教現狀

--選自王誌勇《基督教聖約經學世界觀原理默想錄》

            公義是目前基督教很少談的主題,至於聖經中所啟示的上帝所具有的懲罰性公義更是成了空穀足音。當然,很多傳道人時時提及“因信稱義”。但是,因為不明白上帝的公義,尤其是不明白上帝懲罰性的公義,他們所傳講的“因信稱義”往往流落為空喊性的宗教口號,並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含義。

            談及上帝刑罰性的公義,當然要談及刑法和刑罰。刑法所規定的就是對違背律法之行為的懲罰,也就是刑罰。上帝造人之後賜給人的第一個誡命就直接涉及到刑法和刑罰:“耶和華上帝將那人安置在伊甸園,使他修理,看守。耶和華上帝吩咐他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隻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215-17)。對於作為受造物的人而言,上帝的主權最終體現在刑罰上。沒有刑罰,一切律法最終都沒有任何效果。刑罰是律法有效性的保障。因此,所羅門在談及敬畏上帝,遵行上帝的誡命的時候,最終落實在上帝的審判上,也就是上帝的刑罰上。“敬畏上帝,謹守他的誡命,這是人所當盡的本分。因為人所做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無論是善是惡,上帝都必審問”(傳1213-14)。保羅在談及上帝的公義的時候也強調這種懲罰性公義:“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凡恒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因為上帝不偏待人”(羅26-11)。當主耶穌基督最終審判這個世界的時候,也是用地獄的永死這種懲罰來顯明上帝懲罰性的公義:“惟有膽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裏;這是第二次的死”(啟示218)。

            清教徒神學家歐文強調上帝的公義,尤其是上帝懲罰性的公義。圖曼在分析歐文的思想的時候明確地指出:“上帝與其受造物的關係是由上帝的全能的完美界定的。創造了依賴他的有理性的人之後,上帝的完美首先絕對性地展現在刑法的條款上。這是因為這樣的刑法使得造物主與受造物的關係非常明確,從而也簡單明了地顯明了人在本體上永遠不變地降服在上帝之下這一真理。另外,這種刑法也指向上帝的公義的第二個方麵:就是罪必須受到懲罰這種必要性。因為上帝放棄懲罰罪人的權力,最終所導致的就是否定造物主與受造物之間所存在的關係,就是否定這一不變的事實:作為有理性的受造物,人的存在依賴上帝,人的行為要向上帝負責。” [1]

            因此,現代教會忽視上帝的律法,尤其是忽視上帝所啟示的刑法,乃是從根本上否定造物主與受造物之間本體性的依賴關係,也是從根本上否定人在倫理上順服上帝的應然性,從而根本上顛覆了聖經啟示和大公教會的傳統。

            忽視或否定刑罰的功用,就是否定了上帝懲罰性的公義。否定了上帝懲罰性的公義,基督的贖罪之死就變得可有可無,整個基督教的大廈已經開始搖搖欲墜。同時,否定了上帝所啟示的刑法的有效性,就從根本上否定了上帝的律法在現實生活中的功用。從此之後,不僅基督徒喪失了對上帝的敬畏之心,也把立法權拱手相讓,使得法律從根本上與基督教分離,基督教本身也喪失了對法律領域的影響,並且逐漸喪失了對政治和文化領域的影響,不知不覺地淪落為一種神秘化和私有化的個人信仰,喪失了上帝所啟示的真宗教所具有的那種大公精神。[2]



[1] Carl R. Trueman, "John Owen's Dissertation on Divine Justice,"  Calvin Theological Journal 33 (1998), p. 94.

[2] Harold J. bermanFaith and Order: The Reconcilation of Law and Religion (Grands Rapid: Eerdmans,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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