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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長老製基本原則與實踐(2)

(2010-02-23 10:18:54) 下一個

第一章  教會治理九大基本原則

 

在教會曆史中,教會治理基本上有三種模式:主教製(episcopal)、長老製 (presbyterian)、會眾製(公理製教會的治理模式,congregational)。“主教製”的治理模式,采用教會等階製度,包括主教(又名‘監督’)、大主教、教皇等。主教各自掌權管理一些地方教會,而大主教則管理這些權位較低的主教們,所以主教們都比地方教會的領袖擁有更高的權柄;最後,由一位教皇(例如天主教)、主教長(例如東正教)、教會元首或是君王(例如聖公或安立甘教會)淩駕於所有教會之上,擁有全教會最終最高的權柄。“會眾製”不接受任何等階製度,堅持不可有任何領袖處於地方教會之上,地方教會的會友擁有一切治理權柄;甚至地方教會的牧師、長老、執事的決定,在本質上也不過是建議性的推薦,需要教會會員大會同意。同樣,各地方教會所組成的聯會,也沒有權柄在各地方教會之上。長老製的特征是眾長老帶領治會;同一區域的各個地方教會,彼此聯合成為長老區會;區會彼此聯合成為總會(宗派)。然而,在整個教會裏,沒有任何領袖比地方教會的眾長老,擁有更高的權柄。許多教會則采用這三種治理製度的混合形式。

有些教會稱作伊拉撒督式的(erastian,政府管製的),因為不論這些教會治理模式為何,或多或少都是由國家政府管理的成分,有時甚至借助稅收的形式給教會在經濟方麵提供資助。如今那些有政府管製教會的大部分國家(例如:英國、德國、荷蘭),政府在實際運作上,參與教會的治理是微乎其微。在中國的“三自愛國運動教會”和在北韓平壤被公開承認的兩個教會,是兩個仍被各自國家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操縱的例子。

聖經是否提到教會應有的治理方式?如果有,教會到底該有何種治理方式?下麵有九個教會治理的基本原則。聖經提供這些準則作為教會治理的基礎。仔細地比較這些準則和上述的三種教會治理模式,會顯示出長老製是最認真地將這些準則付諸實行的模式。[1]

 

 

第一原則:基督是教會的元首

新約經文清楚地教導:耶穌是教會唯一的元首。如:“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祂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弗523)。“又將萬有服在祂[主耶穌基督]的腳下,使祂為教會作萬有之首。教會是祂的身體,是那充滿萬有者所充滿的”(弗122 – 23)。,“祂[主耶穌基督]也是教會全體之首,祂是元始,是從死裏首先複生的,使祂可以在凡事上居首位”(西118)。

因為基督不但作教會之首,並且“作萬有之首,”基督管轄的權柄是在所有國家政府之上。聖經裏沒有任何經文,教導有關基督把管理教會的權柄,委托給國家政府。甚至在舊約時期以色列神權統治的特別情況下,耶和華一直吩咐:以色列區分政府和教會的不同,在權柄及工作方麵是各有所司。[2] 教會會員肯定應該愛護、順服他們的國家和政府,為他們禱告,遵守國家法律,納稅(羅131 – 7;彼前213 – 17;提前21 – 4;可1216-17)。不過,當政府命令人民所信或所行的違反聖經時,則他們必須“順從上帝,不順從人”(徒529)。就教會治理而言,沒有任何理由可違背這個原則。因為聖經就是上帝的話,是信徒的信仰和生活準則(提後316–17),它也提供教會治理原則。所以基督藉著祂的話語和聖靈治理祂的教會,不是藉著國家政府或宗教事務管理局。

雖然上帝在教會中設立了領袖,可是祂沒有將 “教會元首”的職分給任何人。這職分唯屬耶穌。所以,雖然天主教的教皇,被其信徒稱作是地上教會的元首,但這是不合聖經教導的。有人說耶穌揀選了彼得作首任教皇。彼得有可能是最顯著的使徒,甚至也可能是耶穌建造教會基石中之一(太1613–19[3],如同其他的使徒和先知也作了教會的基石一樣。但是,唯有耶穌可以自稱是教會的房角石(弗220;太2142)。這也確定表明,沒有任何地上的國王、總統、政府可以自稱是任何教會或宗派之首。

同樣,在《歌羅西書》210節,16 – 20節, 保羅說:

 

你們在祂[主耶穌基督]裏麵也得了豐盛。祂是各樣執政掌權者的元首……  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不可讓人因著故意謙虛,和敬拜天使,就奪去你們的獎賞。這等人拘泥在所見過的,隨著自己的欲心,無故地自高自大,不持定元首,全身既然靠著祂,筋節得以相助聯絡,就因神大得長進。你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脫離了世上的小學,為什麽仍像在世俗中活著,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嚐,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

 

在這段經文裏,保羅反對在教會裏的一些人,他們試圖把猶太人的遺傳或舊約規條(是基督已成全,而不再施行的),強加在基督徒的身上。它們在基督徒的身上,是沒有任何權柄的;因為上帝的話從未如此吩咐,並且基督已經來臨,成全終結了這些規條。所以,在保羅當時的一些人,想要把它們強加於教會,是犯了十分嚴重的罪。將這種遺傳規條強加於教會,是特別危險的,因為它們反對上帝所吩咐,明確記載於聖經的命令,正如新約時期法利賽人的規條“廢了上帝的道”一樣(可79 – 13)。因此,除了命令或教義是“明確記載於聖經之中,或由聖經引伸出必然的結論”[4]之外,沒有任何教會領袖或者教會議會,可以把任何規條或信仰強加於教會。教會與主基督聯合,唯有基督是元首,唯有祂有權柄命令教會;如果任何人把不是來自基督聖道之命令,包括教會治理的原則,強加於教會,則所強加的是“世俗規條”。[5]

 

第二原則:長老治理教會

除了眾使徒以外,[6] 新約經文都是論到“長老”(有時稱為“監督”)治理教會(徒 11301423151–622–231642017;提前217–19517–23;多15–7;雅514;彼前51–4;在《啟示錄》也有多處提及長老,他們看來是教會的代表)。[7]   這些經文所用的“長老”、“監督”二字,可互換使用。例如《提多書》15–7節論及教會領袖的資格:“我從前留你在克裏特,是要你……在各城設立長老。若有無可指責的人……[因為]監督既是神的管家,必須無可指責。”《使徒行傳》2017–28節也同時用這兩個字;對以弗所的長老(第17節),保羅稱他們“監督”(第28節)。有人說在早期教會,監督或主教的職分與長老不同,監督有別於長老;監督的地位、權柄比長老高。可是聖經從未如此說,聖經也從未說到教會中,有其他比長老具有更高權柄的領袖。

此原則也反對“會眾製”治理;會眾製是以民主方式,由地方教會的所有會員,來治理地方教會。雖然好的長老應該聽教會會員的意見,“不是轄製所托付你們的,乃是作群羊的榜樣”,但是事實上,長老是要“牧養……上帝的群羊”(彼前51–3)。有時,眾長老應該召開地方教會會員大會,來討論重要的決議(例如:教會事工的重大改變、建堂計畫、預算的巨大調整等等),尋求會員的認同。在這些情況下,長老應盡可能地不反對會員們的意見。可是,這也隻是明智的治理策略,而不是讓地方教會會員來治理教會。

 

第三原則:眾長老治理一個教會

《使徒行傳》1423節說:“二人[保羅和巴拿巴]在各教會中選立了長老,又禁食禱告,就把他們交托所信的主。” 雖然中文的翻譯不太清楚,可是希臘文“長老”是複數名詞(“眾長老”)意思是在各地每個教會裏,選立多位長老。同樣,保羅向以弗所教會的長老(希臘原文為複數)講話(徒2017–28);在《腓立比書》1章1節,保羅寫信給“諸位監督”。《雅各書》514節告訴有病的人,該請教會的“長老”(希臘原文為複數)來為他們禱告。

這並不必感到驚訝,因為耶穌差遣門徒也是兩個兩個地(福音67)。耶穌這樣行,無疑是根據聖經原則:作見證必須“至少憑兩三個人的口” 才可定準(民3530;申1761915;太1816;約817;林後131;提前519;來1028)。早期教會在宣教事工上也應用這一同工原則,彼得和約翰(徒3141),保羅和巴拿巴(徒132),保羅和西拉(徒1540)”。[8] 兩位教會領袖,不但能互相幫助(傳49–12),也能向彼此負責,因為他們都是罪人。當隻有一位領袖治理教會時,他更容易成為驕傲的人,濫用教會的奉獻,甚至虐待會友

現今許多教會領袖管理教會的方法,是違反這一原則的。有時一個地方教會隻有一個牧師、傳道人或長老,結果這人成了獨裁者,自己作所有的決定。這些領袖常會覺得他帶領的教會,是他自己的教會,是屬於他的,怕其他的領袖可能篡位奪取他的權柄,或帶領教會到他認為不是最好的方向。但是,正如本文指出,基督是教會之首,而不是牧師或長老。在《哥林多前書》112–13節和33–9節,保羅明確地反對個人主義,任何教會或基督徒團體都不是屬於個人的。以一位領袖為中心的個人崇拜,是不合聖經的。眾長老必須一起作出決定,若他們彼此意見不一致,少數應服從多數,即使是在少數中有最資深的長老,也當如此。年輕的長老應該仔細深入考慮那些資深的長老之意見,並尊重他們,一般而言聽從他們的意見,(1932;伯326;箴1631;提前51–2)。可是,多數長老的共同決議,其份量還是超過少數人的看法。除了緊急情況或者情況不太重要以外,堂會的長老們通常應該努力,直到全體都能同意所作的決定,否則就不繼續進行,直到他們達到一致的看見。

這當然會使決定的進程更難、更費時,然而遵行聖經最終而得的結果更是有福的。既然上帝把聖靈賜給了祂所有的子民,不隻是賜給教會中的一個領袖,所以上帝能賜給一群領袖謙卑的心,以致他們可以一起同工,作出決定,領導教會。

 

第四原則:教會有兩種長老,具有同等權柄

當人們談到教會的牧師和長老時,常以為此二者是教會中截然不同的兩種職分。其實在聖經中,“牧師”是一種“長老”。[9] 《提摩太前書》517–18節顯示:在新約時代有兩種不同的長老。保羅說“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因為經上說:‘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它的嘴。’又說:‘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這段經文顯示所有的長老都有治理的責任,然而有些長老也有“傳道教導人”的責任。因此許多教會稱這兩種長老為“治理的長老”和“教導的長老”。人們用“牧師”此詞時,他們真正的意思是指“教導的長老”,而用“長老”來指“治理的長老”;但是嚴格說,“牧師”和“長老”其實是兩種具同等權柄的長老。因此,不應該認為“教導的長老”是地方教會的君王或總裁,而視“治理的長老”是他們的屬下。

聖經從未說教導的長老比治理的長老更有權柄。既然教導的長老是奉獻一生全職教導真理,所以他支領教會的敬奉。在《提摩太前書》517節,保羅說到“加倍的敬奉”時,意思是長老配得兩種“敬奉”:職位的尊重和生活的敬奉。正常情況下教會應該以經濟支持全職長老,如同農夫不可籠住牛的嘴,不給它吃勞力所得的(林前91–14,特別是14節)。[10] 無論如何,受薪長老的權柄並未高於其他長老。因此,受薪長老仍應甘心樂意地順服其他教導長老和治理長老。

因為職教導的長老的工作是傳講上帝的道(有權柄地教導、講解和運用上帝的話),所以他們比其他長老對聖經有更多的認識。因此,教會在作決定前(特別是決定關於怎麽理解或者適用聖經),應仔細思考全職牧者的意見;通常由牧者作長老團的主席,這是明智的,但並不意味著他的權柄比其他長老更高。當長老團不能有一致的決議時,即使少數中有教導的長老,也應該同意大多數的意見,因為教導的長老的權柄並未超過其他長老,而且少數應服從多數。如前所述,堂會長老開會的目標,正常情況下應是達到全數長老都同意的共識。

有些長老宗和改革宗教會,按照《哥林多前書》1228–29節和《以弗所書》411節所提到的恩賜區分,認為有另一種長老,稱為“神學教授”、“博士”或“教師”。然而,《以弗所書》411節提到“傳福音的”、“牧師”和“教師”,可能隻是“教導的長老”三種不同的主要職責(請看上麵第10注)。例如,有些長老教會有三種教導的長老:1傳福音的他們主要的責任是向未信者傳福音,植堂;2牧師他們主要的責任是牧養地方教會;3教師他們主要的責任是教導聖經和神學,經常在神學院或聖經學校擔任教職。

 

第五原則:執事是教會職分(被按立的領袖),他們幫助長老照顧那些生活有需要的

除了教導和治理的長老外,新約也提到另一種教會領袖:執事。第二原則指出治理教會主要職責是長老。然而在《提摩太前書》31–13節保羅說明長老的資格以後,也另外提到執事的資格。在第八節,他說:“作執事也是如此。”這指出長老和執事有別。《提摩太前書》第三章沒有提到執事的工作範圍,但是《使徒行傳》提到了。

《使徒行傳》61–7節述說了早期教會中的一個問題。教會領袖本該負起照顧會員中有需要的寡婦。在當時“有說希利尼話的猶太人,向希伯來人發怨言。因為在天天的供給上忽略了他們的寡婦”(第一節),所以需要專人負責照顧教會中有需要的人。第二節,使徒們對他們說,“我們撇下上帝的道去管理飯食,原是不合宜的。”結果,眾門徒選出了七個人管理這事。雖然在這裏沒有提到“執事”的職稱,可是希臘文“執事”(diakonos; διάκονος)一字,是從這節經文中“管理飯食”(diakoneoδιακονέω)此字而來的。這段經文也表明職責的區分:有些領袖的責任是“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第四節),也有其他的是“管理飯食”(第二節),負起教會照管會員生活需要之責。

因此這兩段經文的最佳解釋是:教會領袖負有《使徒行傳》6章所述的責任者,應當具有《提摩太前書》3章所說的“執事”資格。在上帝的教會曆史中,長老與執事的區分,對於教會實際生活是有用的。長老主要的責任,是牧養教會成員的屬靈生命;執事主要的責任,是照顧教會成員的生活需要。

在中國,多數教會的執事是女性(不符合下列第六原則),而且也未經正規按立(不符下列第八原則)。許多時候,中國教會的“執事”工作,未被按立的弟兄姊妹都可以作。此處‘執事’的希臘原文,通常是指“仆人”或“事奉的人”(例如,太2026;羅134161;弗37)。但是,當聖經用此字稱呼教會中的領袖時,例如《使徒行傳》6章、《提摩太前書》38–10節和《腓立比書》11節,它是指被按立的弟兄,在教會裏負有權責照顧會員的生活所需,通過幫助教會外遭遇苦難的人,來表明基督的憐憫。執事可以也應該將一些工作委托給可信賴的、有能力的會員,然而這些會員和他們的工作,必須在執事的監督下執行,而執事也應在長老團的監督下事奉。

 

第六原則:長老和執事應該是合格的弟兄

雖然在中國教會有許多婦女為領袖,但是,根據聖經,應該唯有弟兄才能擔任教會的長老和執事。[11] 在《提摩太前書》211–15節清楚地教導這一原則:

 

女人要沉靜學道,一味地順服。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她轄管男人,隻要沉靜。因為先造的是亞當,後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亞當被引誘,乃是女人被引誘,陷在罪裏。然而女人若常存信心愛心,又聖潔自守,就必在生產上得救。

 

接著在31–13節陳列了長老和執事的資格在每節經文中,都使用陽性代詞來稱呼他們,表明他們都是作丈夫的,這都顯示長老和執事都是弟兄(第二和第十二節;同樣,《提多書》15–9節也顯示長老是弟兄)。在這些經文中,保羅提供了兩個原因,說明為何隻有弟兄可以作長老和執事:1)先造的是亞當,後造的是夏娃。2)不是亞當被引誘,乃是女人被引誘,陷在罪裏(創27 20–2431–13)。這兩個原因是曆史事實,當然也不會不隨著時代和文化而改變。《哥林多前書》1434–35節也很清楚地教導這一原則: “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像在聖徒的眾教會一樣。因為不準她們說話。她們總要順服,正如律法所說的。她們若要學什麽,可以在家裏問自己的丈夫。因為婦女在會中說話原是可恥的。”

這原則也顯示在新約與舊約中:從亞當到保羅,每位帶領上帝子民的人(底波拉可能是例外)都是男性,耶穌也是男性,寫作聖經的也全是男性,聖經總是用陽性代詞來稱呼上帝。中國教會經常有許多人不順服此真理,找很多借口或完全回避這問題;但是在聖經中,這種不順從的行為是無可推諉的。

然而,不是所有男性會員都有資格作教會領袖,也不是因為與教會領袖有親戚關係,或有好關係、高學曆、事業成功就可以,這些都不是作教會領袖的資格。《提摩太前書》31–7節和《提多書》16–9節列明了長老的資格,而且《提摩太前書》38–13節列明了執事的資格。這些資格是領袖必須有的(多17),不是可有可無的。總之,這些經文教導,長老和執事都必須是無可指責和敬虔的人,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他們也不可是初入教的,因為教會不夠認識他們,不能夠了解他們的品性,這樣的人容易自高自大。他們應該堅守聖經的教義,固守“真道的奧秘”(提前39)。長老也必須善於教導,又能駁倒假教師。雖然上帝不是呼召每個長老都在地方教會的正式敬拜中,在所有會員麵前講道;不過,至少他們必須能一對一地教導信徒個人。雖然在有些情況下,治理長老或執事擁有高學曆或社會地位,是有幫助的,但這並不是必須的。另一方麵來說,因為教導長老主要的責任是教導聖經,所以他們必須在聖經、神學與實踐事工上,必須受徹底的裝備和教育。總之,教會應該能認出長老與執事的靈命是否成熟(徒6:3,加6:1)。

 

第七原則:教會成員召請教會領袖任職

很多教會,包括天主教、循道會和大多數三自愛國運動教會在內的地方教會,會員無權選擇或召請他們教會的領袖。通常,教會由本堂領袖帶領選出新的教會領袖,但是在三自愛國運動教會裏,隻是由政府單方麵來核準教會領袖的選立。這並非遵照聖經的實例。雖然在認可與按立新的長老和執事上,長老扮演重要的角色(參第八原則),可是地方教會的會員,在選立與召請他們的領袖,也是舉足輕重的。

在《使徒行傳》61–7節中,使徒們授權給全會眾(“眾門徒”第二節,“弟兄們”第三節)來選出七位弟兄作為初代的執事。第五節說“大眾”揀選了這七位執事。此翻譯成為“揀選”或“任命”的希臘字是‘εκλέγω(eklego),它的基本意思就是“舉手選舉”。[12]

在《使徒行傳》112–26節中,教會揀選馬提亞的方式,也同樣彰顯這個原則。按照第14–15節,在耶路撒冷“有許多人聚會,約有一百二十名,”包括耶穌的母親瑪利亞和幾個婦人,“選舉”(第二十三節)一位弟兄得猶大的位分。雖然決定的時候,這個集會肯定是被聖靈領導的,然而是經由全體會眾做出了決定,不隻是使徒們或者長老們。[13]

同樣,在《哥林多後書》819節中,提多“被眾教會挑選”做保羅的助手。這段經文所用的希臘字‘χειροτονηθείς(cheirotontheis)翻譯為“挑選”,它的意思就是“舉手選舉,舉手表決”,[14] 或者“伸出手;藉著投票任命。” [15]

教會藉著遵行這一 原則,使教會領袖向教會負責。若教會領袖失職或犯嚴重的罪,地方教會會員可要求“長老區會”[16] 開除他教會領袖的職位,並且其他教會也可選擇不任用他;因為他們有權召請,也有權要求罷免教會領袖。

 

第八原則:由眾長老按手,來按立教會的受職者

《使徒行傳》1423節:“二人[保羅和巴拿巴]在各教會中選立[或者“揀選”或者“任命”;在原文也用‘εκλέγω(eklego)]長老。”但是,第七大原則不是說:地方教會選立召請他們自己的領袖任職嗎?這節是否違反了第七大原則呢?不是。論到上節經文所談的,西門吉斯特梅克(也稱為祁施廷麥加,Simon Kistemaker)指出:“這些例子表明:各教會的會眾聚集選出候選人,又禁食禱告,按立他們。同樣,就呂高尼和彼西底的長老來說[這些事發生的地區],使徒們認可教會所揀選的,禱告與禁食後,就任命他們。”[17] 換句話說,這些經文論到的教會,“揀選”或者“推出”候選人來被按立,然而是保羅和巴拿巴必須為他們禱告,最終按立他們,從而表明使徒的認可。

按照其他經文,長老或者執事的“任命”、“選出”或“按立”[18] ,是以眾長老(或者在新約時代教會特別情況下,是眾使徒與眾先知)按手執行的。例如:論到提摩太作教會領袖的身份,在《提摩太前書》414節,保羅說:“你不要輕忽所得的恩賜,就是從前借著預言,在眾長老按手的時候,賜給你的。”同樣,在《使徒行傳》66節,首先的執事是藉著按手被按立,而且在131–3節保羅和巴拿巴藉著被按手,被委任作宣教士的工作。保羅和巴拿巴,二人一起選立了長老(徒1423)。聖經一慣地說“眾長老”(複數名詞)執行按立。由一位長老或牧師按立其他教會領袖的作法,是不合聖經的。在聖經裏沒有任何地方授權神學院來按立任何人;教會總是經由自己的長老們,來按立新的長老。

按手沒有什麽魔法,好像長老的按手必然自動地賜予特別能力或恩典。長老們在某人身上按手,隻是一外在方式,公開認定上帝呼召了並賜給這位弟兄資格,使他在教會裏擔任領袖的事奉。[19] 《提摩太前書》414節說到提摩太的按立是藉著眾長老之手,威廉韓瑞森(William Hendrikson)博士說:“這表明是聖靈施恩的行動,藉此祂賜給提摩太特別的恩惠,使提摩太能夠執行‘使徒代表’的重要職責”(徒66817133[20] 提後16)。長老們既作為教會的領袖和代表,就有責任確認:那些教會“選立”或“揀選”的候選人是不是準備妥當,被聖靈呼召作教會領袖。例如保羅在《提摩太前書》522節鼓勵提摩太說:“給人行按手的禮,不可急促,”而且保羅列舉“長老與執事”資格要求,指導提摩太與提多如何按立弟兄(提前31 – 13;多15 – 16)。同樣,保羅在《提摩太前書》310節告訴提摩太:執事“也要先受試驗。”

顯而易見,聖經論到選立長老執事,毫無任何政府或宗教局插手幹預的事。

 

第九原則:教義信仰和實行規矩相同的地方教會,應該同心協力成為聯合的教會

首先,基督隻有一個身體,不是多個(弗44下)。基督不是分開的(林前113)。所有基督徒都屬於一棵葡萄樹,就是主耶穌(約154–5與其後經文)。耶穌用祂的血立了一個新約,不是多個(太2628,林前1125)。耶穌禱告要求聖父使祂的子民“合而為一”,正如聖父與聖子的合一(約1722–23)。因此,教會應該“合而為一”,在每個地方教會的每一信徒都應該幫助其他信徒,即使他們是另一地方教會的成員(弗431316)。

每個地方教會的會友都應該合一,如保羅勸哥林多教會(林前110);地方教會應該為其他教會禱告,效法保羅以及羅馬和以弗所教會的榜樣(西13–4;帖前12–3525;帖後13–431–5)。然而,地方教會是否應和其他地方教會聯合,成為區會或總會?他們應該一起同工嗎?在前述經文中所說的這一合一原則,已經足夠證明:這樣的合一是應該存在的。然而,還有些重要經文必須思考。

第一處是《使徒行傳》931節。雖然在中文聖經較難看出,但是在希臘文這節說到“猶太、加利利、撒瑪利亞各處的教會[是單數,不是複數]。”[21] 換句話說,有時聖經用“教會”表達地區教會,包括很多地方教會;“教會”此字並非每次皆指“地方教會”。同樣,聖經說到“在耶路撒冷的教會[單數,不是多數]”(徒8111122154)和其他大城市的教會[單數](例如徒131;林前12等等),這些城市中當然不是隻有一個地方教會;例如,在耶路撒冷有八千五百多個基督徒(徒24147 44;林前156),難道他們有可能經常都在同一個地方聚會,一起敬拜嗎?另外,耶路撒冷教會(是由幾個地方教會組成)的眾長老共同治理這些教會(徒11301546222117–18)。因此,今天一些地方教會聯合成區會或是總會,這是適當的。

更重要的是當明白:在聖經中有許多地方教會,當他們麵臨共同問題時,就同心協力聯合成一體的教會,蒙上帝的祝福來彼此幫助。在早期教會時,有許多教會領袖不能確定:外邦人是否必須受割禮,才能成為教會會員。在《使徒行傳》151–35節,來自很多不同地方教會的長老,聚集討論這問題,因這問題很嚴重,影響全教會。在《使徒行傳》164–5節,所有使徒們和長老們作出決定以後,保羅和巴拿巴把所定的條規交給眾地方教會“遵守”。於是“眾教會信心越發堅固,人數天天加增。”今天,遵照這個原則,相信聖經的地方教會應該彼此聯合成一體,表明基督身體的合一,同心協力處理共同的事項;另外,當他們議決教會的聖工事項時,應該把所作出的決定交給各教會“遵守” [22]



[1]進深書目:《基督榮耀的身體》,A.B.凱波而著(特別是21–2632–3545–47章);《教會治理問答》,托馬斯史密斯著;《基督徒理所當然的侍奉》,威康姆斯布雷克博士著(第四卷“教會論”第二十四到二十九章);《基督教神學概論》,伯克富博士著(卷六、論教會與蒙恩之法);《基督教神學》,赫爾曼巴文克著(第二十三章);《基督教要義》,約翰加爾文著(卷四);《威斯敏斯德信條》(第二十五到三十一章);《海德堡教理問答》(問八十三到八十五);《比利時信條》(第二十七到三十六章)。中文版本可在網上查閱:http://www.chinachristianbooks.org    

[2]例如掃羅王獻祭的時候,篡奪上帝賜給利未人的權柄(撒上138–15)。這事結果使來他和他的家庭受到上帝的咒詛。在烏西雅王一生中,有相似的事情發生(代下2616–21)。另外,聖經沒有說到上帝應許任何君王,可選擇或任命他自己的祭司、先知。另外,耶穌很清楚地分別祂的國(就是說教會)和屬於這世界的國有所不同。所以若這兩個國度各自有上帝任命的領袖,這兩種領袖有他們自己獨特的權柄和責任,這並不令人驚訝。參路1213 – 14;太2221

[3]在《馬太福音》1618節,耶穌說:“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會建造在這磐石上。”希臘文名字“彼得”(Petros; Πέτρος)是從“石頭”的意思這個單詞(petra; πέτρα)來的。因此,耶穌所指的“磐石”有可能是彼得(然而,曆史上大部分的基督教(新教)神學家解釋,這個“磐石”是耶穌或者是彼得的聲明“你[耶穌]是基督”)。天主教徒借著這節經文試圖證明彼得是教會首任的教皇。不過這節經文沒有說彼得和其他使徒、先知有任何不同,他們都是教會的根基(弗220);也沒有否認耶穌是教會“房角的頭塊石頭”(太2142)。天主教徒也指出在第十九節“耶穌”把天國的鑰匙給“彼得”,能讓彼得“捆綁”、“釋放”;可是在《馬太福音》1815–20節,耶穌把同樣“捆綁”和“釋放”的權柄也給了其他門徒。在這些經文中,耶穌把這權柄給“你們(複數代詞),”不隻是把這權柄給“你(單數代詞)”。我們可以簡單地說,在聖經裏,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耶穌在教會裏設立教皇,或者任何與教皇相似的職分。

[4] 《威斯敏斯德信條》,第一章,第四段,王誌勇譯。

[5] “然而我們承認……有若幹關於敬拜上帝和教會治理的處境性細節,與人類日常生活和社會團體有相通之處,可以根據自然之光和基督徒的智慧予以規定,但總要遵照聖道的通則。” 《威斯敏斯德信條》,第一章,第六段。例如聖經沒有任何命令說星期天什麽時候、什麽地方、教會應該聚會、敬拜,可是顯然教會的長老必須選擇某個地方、某個時間。

[6]看來使徒們也具有長老職分,因為在《約翰二書》1節和《約翰三書》1節使徒約翰自稱為“作長老的”。在《彼得前書》51節,彼得稱他自己為“同作長老的”。使徒是(先知也是)暫時性的教會職分,唯有使徒時代才有使徒。基督的教會“被建造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有基督耶穌自己為房角石”(弗220)。一旦這個根基被建造完成,在教會裏那些暫時性職分,就沒有必要繼續存在下去。因此,自從使徒離世之後,教會的治理必須唯獨按照聖經所說的命令,在教會的普遍職分(長老和執事)的帶領下。”(Kevin ReedBiblical Church Government (Dallas: Protestant Heritage Press1994),第二章,本書作者翻譯。請查閱網址:http://www.swrb.com/newslett/actualNLs/bcg_ch00.htm )。

[7]關於長老責任的細節,請查看本書第二章“地方教會的堂會之工”。

[8] R.C. Sproul(史普羅)編輯,Reformation Study BibleMary Lake, Florida: Ligonier Ministries, 2005),1425頁,《馬可福》音67節的注釋。本文作者翻譯。粗體字與底線,是本文作者所加。

[9]在大部分聖經譯本,包括中文和合本中,“牧師”此詞隻出現在《以弗所書》411節,這兒說基督“所賜的有使徒、有先知,有傳福音的,有牧師和教師。”在希臘語原文,“牧師”就是‘ποιμήν’(poimen);在其它地方,中文聖經把這詞翻譯為“牧人”,或者“牧羊者”。這詞很可能沒有現代話的“牧師”或者“教導的長老”完全一樣的意思,可是這詞肯定地告訴我們有些關於在教會裏“長老”角色的事情。在他的《以弗所書注釋》裏(李永明譯,《丁道爾新約聖經注釋:以弗所書》,台北:校園, 2002年,137頁),富克斯(Francis Foulkes)說:

 

然後(在希臘原文中用同一個冠詞)連在一起的,是牧師和教師。牧師和教師指的或許是地方教會的傳道人,而使徒、先知、傳福音的職分則與普世性教會的事工相關。不過,本節的主要思想,仍是屬靈的職事和恩賜。使徒和傳福音者的任務,是在各處建立教會,先知的任務則是在特定處境中,帶出從上帝而來的話語。牧師和教師所得到的恩賜,則負責在每日的生活中建立教會。兩者間的分別並沒有明確的界線。牧師(直譯‘牧羊人’)的職責是以靈糧喂養羊群,保護他們免受屬靈上的危險。主耶穌以《約翰福音》10章11節、14節的話,來形容自己的工作,祂乃是牧長(來13:20;彼前2:25;5:4),其他人在祂手下蒙召‘牧養上帝的群羊’(彼前5:2;參約21:1517;徒20:28)。每位牧師都必須‘善於教導’(提前3:2;參多1:9)。但是,顯然其中部分的人有出類拔萃的教導恩賜,可以成立教會中獨特的事工部門;這些人是基督給予教會的特殊賞賜(徒13:1;羅12:7;林前12:28)。

[10] 牧師(教導長老)收到的謝禮,應該夠他和他的家庭所需,達到與教會其他會員差不多一樣的生活標準。除非連教會會員也真沒有能力提供他們自己的生活費,教會沒有任何理由讓長老挨餓或忽略其家庭的財物需要;正如一頭牛為他的主人勤懇工作,就不應該讓它挨餓。如果地方教會成員們順從聖經,都把十分之一奉獻給教會(利2730;瑪38 – 12;太2323;林前167),教會就不會出現此類問題。在中國,許多教會覺得:如果他們提供這麽多謝禮,牧師很可能容易驕傲。這個看法是非常令人感到悲哀的!如此看法造成的結果是:許多姊妹(依靠他們丈夫的薪水)起來領導教會(違反下麵第六原則),或者牧師的妻子被迫上班賺錢,提供大部分家庭開銷。如果一個教會真正無法供應牧師,就應該允許牧師用部分時間賺得薪水,如同使徒保羅在某些時候織帳棚(徒183;林前9章)。雖然牧師通常應該全時間奉獻照管教會,可是在特別情況下,牧師做其它的工作也不為過。

[11]關於辯明此真理的細節討論,請參看《中國教會改革宗教義的男性領導家庭和教會》。

[12] Thomas Witherow,The Apostolic Church, Which Is It? (Glasgow: Free Presbyterian Publications, 1978) 38頁。

[13]這段經文牽連一些議題,因為會眾通過搖簽在兩個人之間作出最後的選擇(現在教會不可以這樣行),而且有人疑問是否可由任何人選擇一位新的使徒(上帝不是特別地選出保羅作第十二位使徒嗎?),然而,不論正確理解這些議題的方法為何,這段經文還是闡明:教會裏選擇新的領袖同工,不是單單由長老們定案的。

[14] 包爾(Walter Baur):《新約希臘文中文詞典》,戴德理(Dr. Wright Doyle)譯者(台中市:浸宣出版社,2003),688頁。

[15] Harold K. Moulton:《新約希臘文:時態、各變、文法分析》,楊蓁彧譯(台中市:浸宣出版社,1999),436頁。

[16]因為長老們批準、按立教會領袖,長老們也有責任把他們免職。在長老教會隻有長老區會能把長老免職。請看下麵的第八和第九項原則。

[17] Simon Kistemaker,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Acts (Grand Rapids: Baker Book House, 1990), 525頁。本書作者翻譯。

[18] 有人懷疑“按立”是否合乎聖經。在這小冊裏,論到長老和執事時,“選立”和“按立”是同意詞。這些引用的經文清楚顯示:這些教會有長老們和執事們,而且這些教會和他們的長老“選立”了這些領袖。因此,我們若這樣了解‘按立’,‘按立’明顯是合乎聖經的。

[19] 所以,按立的目的若是公開表明上帝召了某人作教會領袖,則私下的按立通常是不當的,也沒有什麽價值。然而,在有些情況下,逼迫可能迫使按立聚會必須以比較私下的方式進行。可是,應該有幾位見證人參加,見證按立典禮,而且按立了的弟兄,通常不應隱藏他們作教會同工(被按立的領袖)的身份。

[20] William Hendriksen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1-2 Timothy and Titus (Grand Rapids: Baker Books, 1957) , 159-160頁。本書作者翻譯。

[21]有些抄本在此用“眾教會”(多數名詞);可是最早的抄本和很多“教父著作”的引用這節,都證明“教會”(單數名詞)是正確的文本。請看,Thomas Witherow,同上,24–25頁。

[22]第四章中所敘述的長老區會製度,可以完成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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