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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致成都市民政局、四川省民政廳的兩份投訴書

(2009-07-10 15:57:16) 下一個


致成都市民政局、四川省民政廳的兩份投訴書

按:昨天,我和一位執事、一位弟兄,前往四川省民政廳成都市民政局,遞交了兩份投訴和舉報書。省民政廳法規處的幹部表示不了解家庭教會,我們希望本地的民政部門,借著這一事件,可以開始了解家庭教會。因為最終,是民政部門而不是宗教部門,將在政府與教會的關係上,承擔一個法治化的管理者角色。我不知這個過程是10年或者20年,為此獻上禱告,求主的心意成全在這個時代

 

對成都市民政局的投訴書

 

四川省民政廳:

 

我們是基督教家庭教會,是一群基督徒公民在信仰中的團契。2009621日下午,我們收到成都青羊區民政局發給“秋雨之福教會”的一份“予以取締”的“行政處罰通知書”。

我們626向成都市民政局,提起了不服青羊區民政局“取締秋雨之福教會的行政處罰通知書”的行政複議申請。

71,我們收到成都市民政局的“不予受理決定書(成民複不字2009年第1號)。其中稱:

由於申請人未能提供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登記證書,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因此不是適格的行政複議申請人,根據《行政複議法》第9條、17條,決定不予受理”。

我們認為這個不予受理的決定,缺乏法律依據。是行政不作為。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0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因此我們向四川省民政廳提起對成都市民政局的投訴,請求四川省民政廳責令其受理,或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於75發布了《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幹意見》,指導各級法院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及時妥善化解行政糾紛,避免群體性事件。

我們認為,按著我們的信仰,我們稱之為“秋雨之福教會”;按著當前的法規,我們不是一個社團法人,也沒有以社團法人的名義對外從事民事行為。但既然四川的民政部門介入了嚐試界定、解決基督教家庭教會地位的法律過程,並以“秋雨之福教會”為當事人,給出了“予以取締”的行政決定。我們認為成都市民政局這一“不予受理”的決定,剝奪了行政措施的當事人的權利。既是錯誤的,更是以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故意激化、製造基督徒公民與政府管理部門之間的矛盾。

我們將不得不依法對成都民政局提起行政訴訟,但我們仍然懇請四川省民政廳能夠積極地行使職權和行政監督的職責,給基督徒公民一個開明、公平的回應。

附上相關的資料、說明。

感謝你們的工作。

                                        

                   “秋雨之福教會”負責人王怡

 

 

對青羊區民政局執法人員黃偉等人的舉報信

 

 

成都市民政局:

 

我們於2009621日下午,我們收到成都青羊區民政局執法人員黃偉,簽發的給“秋雨之福教會”的一份“予以取締”的現場“行政處罰通知書”。

我們626向成都市民政局,提起了不服青羊區民政局“取締秋雨之福教會的行政處罰通知書”的行政複議申請。

71,我們收到成都市民政局的“不予受理決定書(成民複不字2009年第1號)。其中稱:

由於申請人未能提供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登記證書,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因此不是適格的行政複議申請人,根據《行政複議法》第9條、17條,決定不予受理”。

 

我們認為這份不予受理的決定書,實際上對青羊區民政局的非法行政行為作出了實質性的判斷。並采納了我們在複議申請書的意見:

1、決定書中對被申請複議的青羊區民政局的行政行為的描述,沒有提及“行政處罰通知書”這一錯誤用法,而按我們的複議申請意見稱之為“行政措施”。這一描述,實際上已更改了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2、決定書以我們不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為理由,認為我們不是“適格的行政複議申請人”。這恰恰是我們在複議申請中提出的意見,即今天中國的家庭教會,不是社團法人,而是非法人的公民聚會,因此本來就不在《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的管轄範圍內。我們不是“適格的行政複議申請人”,這一判斷等於否定了青羊區民政局對“秋雨之福教會”的取締措施。因我們在民政局的權限範圍內,本來就不是“適格的當事人”,不能取締,也無可取締。

但是,盡管青羊區民政局對“秋雨之福教會”作出的取締決定,是向著不適格的當事人作出的非法行政行為。但《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6條明確規定,沒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在其成為行政行為的當事人時,仍然具有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的資格:

第六條前款規定以外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複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複議。

因此,我們很遺憾的認為,成都市民政局的“不予受理”決定,是錯誤的行政不作為的行為。我們希望成都市民政局能積極主動地撤銷其所知曉的下級部門的錯誤的行政措施。而不是用一個不予受理的決定,來終止民政部門在這件事中所扮演的錯誤角色。我們更加希望成都的民政部門在未來處理本地家庭教會的議題上,能夠有一個公允、開明和相對中立的立場。我們也希望相關政府部門在與家庭教會的每一次摩擦和衝突中,互相都能以理性和平的態度來麵對,以至於逐漸積累起對相關議題的推動。我們願意為此隨時與任何政府部門保持對話,交流,聽取執法人員的意見。

 

因此我們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4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有權向上級行政機關舉報、控告和投訴”;向成都市民政局提起對青羊區民政局錯誤執法行為的舉報,並投訴青羊區民政局黃偉等人錯誤的當場行政措施,並根據《條例》第26條,“投訴人提出的符合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的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在決定撤銷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督促被投訴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賠償”。要求責令青羊區民政局就我們21日的會友大會被強製停止所導致的損失進行行政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於75發布了《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幹意見》,指導各級法院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及時妥善化解行政糾紛,避免群體性事件。

我們認為,按著我們的信仰,我們稱之為“秋雨之福教會”;按著當前的法規,我們不是一個社團法人,也沒有以社團法人的名義對外從事民事行為。但既然成都的民政部門介入了嚐試界定、解決基督教家庭教會地位的法律過程,並以“秋雨之福教會”為當事人,給出了“予以取締”的行政決定。我們認為成都市民政局的“不予受理”決定,剝奪了行政措施的當事人的權利。如果明知下級部門的執法行為是非法的,又不主動按著行政監督程序進行更正,而且對我們的投訴和舉報,也不作出積極正麵的回應。我們認為這更是以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故意激化、製造基督徒公民與政府管理部門之間的矛盾。

如果這樣,我們將不得不依法對成都民政局提起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訴訟,但我們仍然懇請成都市民政局能夠積極地行使職權和行政監督的職責,給基督徒公民一個開明、公平的回應。

附上相關的資料、說明。

感謝你們的工作。

                                          

                          “秋雨之福教會”負責人: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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