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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教會治理八大原則

(2009-01-21 20:27:26) 下一個


基督教教會治理八大原則

--選自王誌勇《基督教聖約世界觀神學原理傳習錄》

 

 既然教會如此重要,到底什麽樣的治理方式才是合乎聖經的方式呢?在這個方麵,我們不加思考,盲目順從是錯誤的;不聞不問,漠然置之也是有罪的。作為基督徒我們必需在各個方麵喜歡真理,順從真理,如果我們沒有這樣的心誌,倒要省察我們自己有沒有真正得救!這些治理教會的原則主要是針對人心的敗壞,保護教會免受內外敵人的顛覆和破壞。

 

 一.主權原則:主耶穌基督是教會唯一的元首

 教會的帶領人在教會的事務上不得屈服於任何世俗的掌權者,唯獨主耶穌基督是教會的元首。其實,耶穌基督不僅僅是教會的元首,他更是“為教會作萬有之首”(弗122)。在使徒時期的教會中,對外而言,帶領教會的人在屬靈真理上不屈服於世上任何有權柄的人;對內而言,也不屈服於教會中任何有影響的人之下。使徒保羅在其教牧書信中經常提醒閱讀他的書信的人,他使徒的權柄直接來自上帝的旨意,並不是來自人的寵愛。“作使徒的保羅(不是由於人,也不是藉著人,乃是藉著耶穌基督,與叫他所死裏複活的父上帝)”(加11)。從聖經中所記載的使徒時期的教會來看,教會從來沒有承認世俗的君王對教會的事物有統治的權柄,也從來沒有為了得到一時的好處就把放棄一部分宗教自由的權柄。在福音中,我們沒有看到任何一個弟兄在關乎上帝的事物上居於至高無上的地位,更不用說讓外邦人管理教會了。聖經上明確地說:“凱撒的物當歸給開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可1217)。在世俗事物上,使徒時期的教會成員認為自己有責任順服自己所在國家的統治者,但在宗教事物上,他們尊重更高級的權柄――耶穌基督的王權。

  同時,教會中的神職人員,不管有多大的屬靈的恩賜,為主受過多大的苦,為教會盡過多大的力,都不可在教會中享有至高無上的權柄。聖經上吩咐教會的成員當順服教會的長老,但同時也吩咐教會的長老不得轄治群羊,倒要以身作則,作群羊的好榜樣(彼前53)。甚至當初的使徒們也主張:“我們並不是轄管你們的信心,乃是幫助你們的快樂”(林後124)。在使徒中間,也沒有任何使徒具有超越別人的權柄。彼得隻是眾使徒中的一員,雖然羅馬天主教主張使徒彼得乃是第一任教皇,但是彼得本人從來沒有這樣聲稱過,聖經上也沒有記載。有一次,他還曾經因為一時的過錯而被另外一位使徒當麵責備(加211)。20

  聖經上明確地說,基督是教會的元首:“就是照他在基督身上,所運行的大能大力,使他從死裏複活,叫他在天上坐在自己的右邊,遠超過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有能的,主治的,和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的,連來世的也都超過了。又將萬有服在他的腳下,使他為教會作萬有之首。教會是他的身體,是那充滿萬有者所充滿的”(弗12023)。“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弗523)。“他也是教會全體之首。他是元始,是從死裏首先複生的,使他可已在凡事上居首位”(西118

 因此,唯有基督是教會的元首。教會不可能有兩個元首並立,基督與教皇,基督與君王,二者必居其一。試圖在這中間調和,都是撒旦的作為。這一原則教訓我們,教會的所有成員都當降服在基督的權下。既然聖經之外,我們並不曉得基督的旨意如何,教會的事務就當由主耶穌所授權的人員來施行致力,不當受到其他任何外部權威的幹預,唯獨按照聖經中所啟示的上帝的心意進行治理。

 

二. 民主原則:教會中所有擔任聖職的人都經選舉產生

 教會中所有的職分都源於主耶穌。他既是聖職的設立者,也是各樣聖職完美的化身。當他在地上服侍的時候,親自設立了十二個使徒。因此,這十二個使徒的職分是直接源自主耶穌的揀選。在主耶穌升天之後,隻有使徒保羅是個例外,是由主親自呼召的。使徒馬體亞也是經眾人選舉和搖簽確定的,並不是由使徒彼得個人或其他使徒一起指定的(徒11326)。保羅在巴拿巴在宣教的過程中,也是 “在各教會中選立了長老”(徒1423)。在《使徒行傳》第6章中,七個執事也是“大眾”揀選的(徒616)。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說,在使徒時期的教會中,擔任聖職的人員都是由會眾選舉產生的。布雷克指出:“盡管牧師的按立是由上帝差遣的牧者來實施,但外在呼召與會眾有關,會眾呼召牧師有兩種方式,一是讓所有弟兄投票選定(荷蘭一些教會至今仍然保留著這樣的習俗),另外也可由眾長老來選舉牧者。”[1]這一原則在中國教會中受到的抵擋最大,基本原因有兩個方麵:中國教會習慣了源自異教背景的家長製、一言堂治理,那些竊取教會權柄,既無德又無才的假教師害怕會眾的選舉;二是對民主原則的誤解和疑慮,認為民主僅僅是大多數人說了算。豈不知在社會中的民主原則也是“多數人的統治”與“少數人的權利”的製衡?!教會治理中的民主原則並不是獨立運行的,乃是受其他原則的製衡,比如按立原則就使得牧職候選人接受一定的資格審查,未經過品格和學術資格考察的人不能成為教牧候選人。

 

 三.平等原則:聖經中所說的監督與長老的職分是同一的

  聖經中經常提到一個職分,就是“長老”(elder, presbyter),有時提及“監督”(bishop)-現代中文有時也翻譯為“主教”,但在中文和合本中沒有使用這個詞。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監督”和“長老”在新約聖經中從來沒有同時出現過。保羅寫信給腓利比教會的時候,提及“諸位監督、諸位執事”(腓11),並沒有提及“長老”。當雅各談及服侍病人的時候,他說道“教會的長老”(雅514),並沒有提及“監督”。因此,監督和長老並不是不同的職分,而是同一職分不同的稱呼。在《提多書》157節談及“長老”和“監督”,不僅沒有明顯的區分,反倒清楚地表明二者是一致的。56節講的是長老的資格,第7節講明原因,所以英文欽定本有一個“因為”作為轉折,但中文和合本並沒有直接翻譯出來。《當代聖經版》直接翻譯為“因為長老既是上帝的管家……”。《現代中文譯本》翻譯為:“他既然作教會當然領袖……”。另外,在《約翰二書》和《約翰三書》中,使徒約翰也稱他自己為“長老”。彼得也稱自己為“長老”(彼前51)。在《使徒行傳》201728節中,使徒保羅與以弗所“教會的長老”話別,在28節提到“監督”,此處的“監督”一詞在希臘文中與《腓利比書》11節的“監督”完全一樣。因此,可見,以弗所教會的“長老”也是聖靈所立的“監督”。

 

 四.共和原則:在每個地方教會中都當有數位長老治理

  在《使徒行傳》14章中描述了保羅和巴拿巴的一次宣教旅程。他們在宣教旅程中所作的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二人在各教會中選立了長老(chosen for them ,by suffrage, elders in every church)又禁食禱告,就把他們交托所信的主”(徒1423)。此處的“長老”(elders)一詞在原文中是複述形式, “選立”在原文中還有“通過投票的方式”( by suffrage),這一點並沒有在中文翻譯中明確地表達出來。。在聖經中,教會就是聖徒的聚集,不管是在大城市裏,還是在小鄉村中,不管聚集的人數有多少,都被成為那地方的教會。那時,福音剛剛傳開,教會麵對各樣的逼迫,人數並不多。但是,不管人數多寡,保羅和巴拿巴仍然沒有在一個教會中隻按立一個長老或監督。聖靈親自教導我們,他們在每個教會中都是按立數位長老。因此,根據路加的記載,非常清除的是,在使徒時期的每個教會中都有不止一位長老。在《使徒行傳》20章中,保羅正在趕往耶路撒冷。當他來到米利都的時候,“打發人往以弗所去,請教會的長老來”(徒2017called the elders of tha church)。顯然,在以弗所的教會中不止有一位長老,在28節則非常顯明“聖靈立你們為全群的監督”,這些長老也被稱為“監督”。在寫給腓利比教會的書信中,保羅也提及“諸位監督”(腓11)。因此,我使徒時期的教會中,在每個教會中都有數位長老。

 

五. 按立原則:地方教會中各種聖職人員由長老會按立

  按立是指由神職人員按手,使一個人分別出來,從事教會的聖工。不管是長老,還是執事,在教會中擔任聖職的每個人都當經由按立嚴肅地分別出來。按立有禁食、禱告和按手三部分組成。按手用於傳遞屬靈的恩賜(徒817196),施行神跡醫治病人的時候也按手(可1618;徒917288)。但是,按立中的按手與上述情況不同,是用於教會聖職人員的設立,也許並沒有傳遞超常或神啟的恩賜(徒661313;提前414522)。在這種情況下,按手並不是聖靈賜下的途徑,隻是賦予教會職分的形式。在按立方麵所存在的最大的問題就是:到底是由一個普通的人或多個,一個長老或多個長老,一個監督或長老會予以按手呢?當然,主耶穌基督可以給任何工人特殊的呼召,並差派他在他的葡萄園裏作工,這是毫無疑問的。假如得到聖靈默感的使徒還在世上,若是他認為合宜,他也可以單獨有權施行按立,這也是沒有多大疑問的。另外,假如目前有傳福音的,能夠像提多那樣證明,確有更高級的權威賜給他特別的權柄,使其可在在各地設立長老(多15),這也不成問題。問題是在使徒不在,也沒有人能夠明確地證明自己由使徒授權的情況下,我們就當考察聖經,依據聖經中所顯明的原則行事。首先我們來看提摩太的按立。他有聖靈所賜的恩賜,也由使徒保羅親自教導他,但他並沒有因此就自己尊大,仍然是由“眾長老按手”(提前414with the laying on of hands of the presbytery)。 在安提阿教會中,有幾位先知和教師。聖靈吩咐他們要把巴拿巴和掃羅分別出來,去到外邦人中作宣教的工作。那時,巴拿巴和掃羅都已經是傳道人了,但是,當他們要進入新的領域侍奉的時候,仍由數位教師為他們按手,按立他們為宣教士:“於是禁食禱告,按手在他們頭上,就打發他們去了”(徒133)。即使在使徒都在的場合下,若是可行,也是由眾使徒為人按手,設立教會的職分。在《使徒行傳》6章中就是如此:“使徒禱告了,就按手在他們頭上”(徒66they laid their hands on them)。因此,當初基督所設立的一個使徒也可以進行按立。但是,在能夠聯係別的使徒的情況下,他們都沒有單獨為人施行按立。在使徒不在場的情況下,則是由多位先知和教師為巴拿巴和掃羅按手。提摩太則是明顯由眾長老按手設立的。所以,在使徒時代的教會中,按立是由眾長老施行的。

 

.上訴原則:地方教會可以向眾長老組成的總會上訴

《使徒行傳》15章所講的就是這個原則。有幾個人從猶太來到安提阿,宣稱要得救,割禮是必不可少的。保羅和巴拿巴雖然和他們大大地紛爭辯論,但是並沒有解決問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他們並沒有因為這個問題而分裂教會,也沒有互相壓服,甚至使徒保羅也沒有行事他使徒的權柄一錘定音,直接吩咐大家聽從他的意見,而是選派代表前往耶路撒冷的總會,把他們所麵對的問題交托總會處理:“眾門徒就定規,叫保羅、巴拿巴和本會中幾個人為所辯論的,上耶路撒冷去見使徒和長老”(徒152)。他們到了耶路撒冷,參與解決爭議的是“使徒和長老”,解決的方式是“聚會商議”(徒156),在會議中有發言權和決策權的隻有使徒和長老們,即彼得、巴拿巴、保羅和雅各,而“眾人都默默無聲”(徒1512)。最後形成一致性的決議,並寫成書麵文字,差派代表前往安提阿傳達。不僅安提阿教會遵行會議的決定,其他地方的教會也要遵守:保羅和提摩太“經過各城,把耶路撒冷使徒和長老所定的條規叫給門徒遵守”(徒164)。為什麽當初的使徒們采用這種方式來解決教會內部的爭議呢?本來隻要有任何一個使徒把聖靈默示的信息傳遞出來,眾人就會無不遵行了。但是,問題並沒有以這樣的方式解決,在聖靈的引導下,使徒們以聖經中所記載的這種方式解決問題,把一個地方教會內部不能解決的問題提交總會,有眾長老以集體商議的方式解決。因此,地方教會向眾長老組成的總會上訴,有總會予以商議裁決,並傳遞給地方教會一致遵守,乃是聖經中所啟示的解決地方教會問題的模式。

 

七.次序原則:地方教會必須由弟兄帶領

教會中的長老職分必須由弟兄出任,這是許多不明白聖經的人甚為反感的。在教會的治理上,我們既不能男權主義,也不能女權主義,而是神本主義,一切以上帝所啟示的無謬的聖言為標準。“上帝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自己的形像造男造女”(創127)。男女在人格、尊嚴和價值上,在上帝麵前是全然平等的,但是,卻各自承擔不同的性別角色。男女良性的不同不僅是為了生理上結合的需要,還涉及到我們人性的根源深處。所謂的“女權運動”最終所導致的乃是神聖的女性和母性被貶低,導致對兒童和家庭的破壞,最後女性也成為受害者。

聖經中明確吩咐,在婚姻關係上有神聖的次序:“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弗522)。在教會中,使徒保羅強調:“女人要沉靜學道,一味的順服。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他轄管男人,隻要沉靜” (提前21112因此,在地方教會中。婦女應當學道,而不是帶頭來領導男人,婦女不能教導或管轄男人婦女可以是卓越的老師,並且也有領導的能力。但當教會聚集時,男人要教導和治理教會這個家,而不是婦女。保羅對此所提出的理由是:“因為先造的是亞當,後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亞當被引誘,乃是女人被引誘,陷在罪裏。然而女人若常存信心愛心,又聖潔自守,就必在生產上得救”(提前2915)。因此,保羅訴諸創造的次序,並不是因為當地的文化,婦女缺乏教育等。“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像在聖徒的眾教會一樣。因為不準他們說話。他們總要順服,正如約法所說的。他們若要學什麽,可以在家裏問自己的丈夫。因為婦女在會中說話原是可恥的。上帝的道理,豈是從你們出來麽?豈是單臨到你們麽?若有人以為自己是先知或是屬靈的,就該知道,我所寫給你們的是主的命令。若有不知道的,就由他不知道吧。所以我弟兄們,你們要切慕作先知講道,也不要禁止說方言。凡事都要規規矩矩的按著次序行”(林前143440)。不管是舊約中雅各的12個兒子,摩西和各支派所選舉的長老,還是耶穌基督所揀選的12個使徒,都是男性。而且耶穌基督所揀選的12位男性使徒的名字,將被用來命名新耶路撒冷城的根基,永遠地被記念(啟2114)。在《約翰福音》17章中,主耶穌為教會的合一禱告,而不是為男女的相等禱告。

當然,使徒保羅並沒有絕對禁止女人教導(徒1826;多234;提後15);但在正式公開的聚會中,不蒙頭是不可以教導的(林前115)。蒙頭所代表的是謙卑,是順服上帝所創造的次序。

順服並不等於在地位上就低一級。使徒保羅明確地說說:“我願意你們知道基督是各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上帝是基督的頭”(林前113)。保羅在此處強調父上帝與子上帝耶穌基督之間在權柄上的次序。基督自己順服了父上帝。耶穌基督是上帝的兒子,在本質、全能、榮耀和尊貴上,他是完全並且永遠與弗上帝同等的,但在職事角色上則是不同的。在他為救贖者,被父上帝差派的角色和職事中,在功用上順服父上帝,甘心樂意地順服於父上帝的權柄和旨意(林前1528323)。因此,平等與順服能夠同時存在,最好的例子就是主耶穌基督的服事,“出於神而為神,出於光而為光,出於真神而為真神”(《尼西亞信經》),在他真正的順服中完成了他的使命。

因此,男女在上帝麵前是平等的,但卻有不同的角色,教會應當由弟兄帶領,這是基於:(1)上帝創造的次序;(2)教會中普遍的實行;(3)在上帝位格中的次序;(4)耶穌基督的吩咐;(5)基督和教會的關係。

當然目前教會比較軟弱的狀況下,特別是在中國家庭教會中,許多聚會都由婦女帶領並講道,我們不能因為教會當由男性帶領,就主張這些教會都停止聚會。曾經有一位弟兄問婦女是否能在教會中講道的問題,我的回答是:“為什麽弟兄不能講道呢?”如果弟兄還沒有興起,姊妹仍要繼續服事。但是,要在禱告中尋求上帝的憐憫,求主在教會中興起、加添弟兄來帶領教會。[2]

在中國教會中,由於教會本身的軟弱,上帝興起很多底波拉式的姊妹,勇敢地肩負起帶領教會的責任來。“以色列中的官長停職,直到我底波拉興起,等我興起作以色列的母”(士57)。這是上帝的憐憫,不屬於一般性的通則。

 

 八.愛心原則:教會行政方麵的一切事物都當以愛心為依歸

  在處理教會問題的時候,首先要給具體的問題定性定位:到底是涉及基要真理的問題,還是涉及非基要真理的問題;倒是是涉及對真理的認識的問題,還是涉及到如何落實真理的問題;是需要緊急處理的問題,還是需要多多忍耐的問題;若是對問題本身缺乏清楚的準確的定位,往往就會混淆主次,小題大做,大事化小。

1)在基要真理上絕不妥協,堅決保持一致(unity);

2)在非基要真理和枝節問題上求同存異,可以保持多樣性(diversity);

3)不管是在涉及基要真理的問題上,還是在涉及非基要真理的問題上,凡是都要以建造對方為目的,保持愛心(charity)。

 



[1] 布雷克:《基督徒理所當然的侍奉》,第27章。

[2] 教會治理的六大原則主要參考了Thomas Witherow所著的《使徒教會》一書 (The Apostolic Church, Free Presbyterian Publications,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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