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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約、自然法與上帝的律法

(2009-01-20 16:13:13) 下一個


聖約、自然法與上帝的律法
 --選自王誌勇《基督教聖約世界觀神學原理傳習錄》     


(本文來自2009
120日和Richard A. Muller教授見麵談話整理,共談及四大方麵的問題。文責作者自負)。


首先是關於自然法的問題。凱波爾、巴特、範泰爾以及美國重建主義神學家路斯德尼、邦森、諾斯等一味否定自然法理論,缺乏聖經和曆史的根據。自然法理論一直在基督教正統神學範圍之內。當然,合乎聖經的自然法理論與目前盛行的世俗化的自然法理論大不相同。前者至少強調十點:1)自然法來自上帝,是上帝在創世之初就刻在人的良知之中的;2)自然法是行為之約的標準,受造之人都有責任遵守上帝的律法;3)在墮落之後,人對自然法的認識已經受到了罪的汙染和歪曲;4)人心中所殘餘的對自然法的認識仍然使人具有基本的判斷善惡、建立政府和次序的能力;5)上帝以特殊啟示的形式把他的律法賜給以色列人;6)自然法和上帝藉著摩西所啟示的律法都是上帝的律法,隻是顯明的形式不同;7)自然法的基本內容反映在十條誡命之中; 8)基督徒必須以聖經為最高權威和標準來解讀自然法; 9)基督徒應當明確以上帝所啟示的律法為標準和框架建立基督教文明;10)自然法理論是基督徒與非基督徒麵對共同問題的切合點。


其次是關於聖約的問題。1)行為之約的效力問題。瑞慕勒教授認為行為之約在違背之後已經廢止。我進一步澄清並補充說,這種廢止並不是說行為之約本身已經完全無效,而是說罪人並不能靠自己遵行上帝的律法在上帝麵前稱義;但是罪人仍然在行為之約的約束之下,罪人仍然有責任完全遵行上帝的律法;並且罪人隻要能夠完全遵行上帝的律法,仍然能夠贏得永生這一賞賜。因此,行為之約的無效性在於兩點,從實際的結果來看,因為在始祖墮落之人沒有任何人能夠完全遵行上帝的律法,所以靠遵守行為之約得救是無效的;其次,耶穌基督已經為選民成全了行為之約,選民不需要靠自己遵守行為之約得救。行為之約的有效性也包括兩個方麵,從創造的角度而言,作為造物主與受造物之間關係的基本框架,行為之約仍然是有效的,人仍然有責任完全順服上帝。從救贖的角度而言,沒有歸信上帝的人完全出於行為之約的祝福和咒詛之下;已經歸信上帝的人仍然由責任根據行為之約追求完全,效法基督,榮耀上帝。瑞慕勒先生表示讚同。2)行為之約的標準問題。上帝所啟示的以十誡為核心的道德律乃是行為之約的標準。這一標準並沒有因為恩典之約的到來而廢止,因為恩典是要成全自然,而不是廢止自然;恩典之約是要成全行為之約,而不是廢止行為之約。對於基督徒而言,他們不再處於律法的咒詛之下,但上帝的律法仍然是他們行事為人的標準。基督徒遵行上帝的律法不是為了靠自己的行為贏得永生和恩寵,而是在基督裏得到永生之後行事為人與蒙召的恩典相稱。


第三是關於基督教文明的問題。1)敬畏上帝的核心體現是遵行上帝的誡命;基督徒所要順服的並不是福音,也不是預言,乃是上帝的誡命;2)歐洲在中世紀就已經確立了法治的傳統,即使君王也必須俯伏在上帝的律法之下;3)改革宗神學,特別是清教徒神學,不僅給個人的生活帶來了巨變,也直接帶來了政治、經濟、法律等社會生活的變革;4)目前拉丁美洲、非洲和亞洲盛行的基督教並不能夠從根本上改變社會,建立基督教文明,其根本原因就是強調個人的救恩和經曆,卻不敬畏上帝,也不順服上帝的律法。所造成的結果就是所傳講的基督教混合、蛻變為民間宗教,注重的是一時的功用和感覺,不能進行長期的、深層的建造。


第四是關於《羅馬書》的解讀。1)《羅馬書》的主題並不是罪人的稱義或得救,而是上帝的公義;2)上帝所悅納的公義乃是聖約性的公義,是指遵守聖約中所明確的律法;3)使人得救的信心的基礎並不是個人的信心,而是耶穌基督的忠信,正是因為耶穌基督忠心地代替選民成全上帝的律法,使律法的義歸於他們的身上;4)使人得救的信心所強調的不是信心本身,而是信心所指向的對象和根基。信心的對象是上帝,而信心的根基則是上帝在基督裏已經成全的救恩;5)在《羅馬書》和《加拉太書》中所強調的並不是任何個人的信心,乃是上帝的信實和基督作為中保的忠信;6)真正的改革宗神學不僅強調個人主觀性的經曆和領受,更加強調上帝在基督裏已經成就的客觀性的救贖;7)隻有在聖約的框架內才能對信心和救恩有更加深刻、全麵、精準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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