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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秋雨之福教會:對成都宗教局和警察衝擊教會的聲明(2008年5月6日)

(2008-05-07 13:29:23) 下一個

雷默時評:最近海外華人充分運用西方各個民主國家聚會和言論自由,紛紛走上街頭和其他公共場所,表達對中國的關注和奧運會的支持。但是,令人感到痛心和遺憾的是,我們在國內的同胞卻連基本的聚會自由都受到自己納稅支持的國家機關的粗暴幹預和踐踏:室內聚會被非法終止,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製,財產被非法扣押,信仰自由被踐踏!假如我們中國政府自己繼續這樣對待自己的同胞,我們怎能要求國際社會高度尊重中國政府呢?我們不許外國人侮辱、扭曲中國形象,當然是愛國的熱情。但是,我們自己卻長期壓製、損害自己的同胞!在這種情況下,邀請全世界愛好自由的人來中國參加奧運會,又有什麽意義呢?懇請真正熱愛中國的助威同胞,運用各種渠道影響中國大陸政府,采取切實的措施改善國內人權狀況。如何解決成都宗教局和警方衝擊秋雨之福教會一事,對於08年夏天主辦奧運會的中國政府來說,確實是一個考驗!中國大陸政府到底想向全世界華人和其他國家公民和國家發出什麽信號呢?!海外華人拭目以待,全世界拭目以待!


我們對成都宗教局和警方衝擊秋雨之福教會的聲明

 

成都秋雨之福教會

 

 

200852日,成都市宗教管理部門和警方出動約40餘人,對秋雨之福教會的室內聚會進行衝擊,對在場的信教公民進行強行登記、拍照,對聚會的主要帶領人進行隔離詢問,並以“涉嫌非法傳教”的名義,扣押了信教公民的私人財物,並強迫中止了信教公民的合法聚會。我們認為,宗教管理部門和警方的這一行動,缺乏法律依據,在執法程序上嚴重違法,執法過程中也令人遺憾地出現粗暴野蠻的現象。這對政府對和諧社會的提倡,對文明執法的要求,及奧運會之前倍受國際國內關注的社會氛圍和人權狀態,尤其是對我們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私有財產,都構成了極大的損害。

 

我們認為,成都宗教管理部門和警方的這一粗暴執法:

1、與2004年《宗教事務條例》第12條“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的立法精神相悖;

2、與2007年《四川省宗教事務條例》第8條“信教公民按照教義、教規和習慣,有在宗教活動場所內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也有在自己家裏過宗教生活的自由”及第24條“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的立法精神相悖;

3、違背了1997年以來國務院對國際社會關於“以親友為主的以親友為主參加的禱告、讀經等宗教活動(中國基督教習慣稱之為'家庭聚會'),不要求登記”的說明和承諾,而以粗暴的執法,陷中央政府於不義和無信的處境。

4、與國家主席胡錦濤以中央中央總書記身份,在20071218日發表宗教問題講話中所說的“堅持以人為本,團結信教群眾”的主張和要求,也是直接抵觸的;

5、與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葉小文在20083月在《南方周末》的訪談中所說“我們隻管理宗教事務,不管理宗教”的開明態度,也大相徑庭。

 

我們也注意到, 51日,美國部分參眾議員聯合12個國際人權組織召開新聞會,強烈譴責中國奧運之前的人權狀態,其中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方麵的情況。作為信教公民,我們既對這些針對中國的批評感到痛心,更對成都宗教管理部門在52日對我們的這一粗暴執法,繼續為類似的批評提供口實,而感到更加痛心。

我們決定:

1、向成都市宗教局說明我們對這一粗暴執法的意見;

2、也向眾家庭教會、社會各界及關注信仰自由的國際國內輿論,說明事實經過和我們的意見;

3、耐心等待宗教局的行政處理結果;

4、決心以合法和溫柔的態度,順服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和程序,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向國家宗教事務局等部門申訴、控告、請願,向成都、四川及全國人大提出個案監督、特別調查、違憲審查及公民請願,以及根據憲法第41 條,向政府及其具體執法人員提出公開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等方式,來表達我們對任何侵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為的不同意;

5、並懷著為政府禱告、為國家祝福的心,幫助政府在文明執法和尊重公民信仰自由、並克服對一個信仰自由的多元社會的恐懼感等方麵,盡到基督徒作為一個好公民的責任。

 

 

一、       事實經過

 

200852日,基督教家庭教會、成都秋雨之福團契,在成都雙流縣九江雙龍園度假村,包下14個住宿房間,和一間會議室。利用五一假期,進行團契的退修聚會,預備內容包括6小時的“全人敬拜”課程,敬拜讚美,新信徒的洗禮,以及遊戲、體育等活動安排。團契共有11個家庭、大人孩子共44人參加聚會。預計從52日早上10點,到53日下午15點結束。

200852日下午1544,大約20名著便裝的執法人員,未經允許,強行闖入正在唱詩的聚會室內。未進入室內的,尚有著便裝或警服的宗教局執法人員、轄區派出所民警,及未表明身份的公安係統幹警及少數聯防隊員不少於20人。隨後,雙流縣民宗局和成都市宗教局的兩名幹部出示了執法證件,帶隊的是成都市宗教局副局長紅曉。他們表示,收到舉報,認為我們的聚會“涉嫌非法傳教活動”。

 

團契的帶領同工王怡,向執法人員出示了身份證件,表示願意接受調查。本教會的三名主要同工王怡、周茂建、陳中東,與成都、雙流兩級宗教局的帶隊幹部,及一名未表明執法身份的公安人員,進行了約半個小時的談話。主要針對以下幾個問題,進行了交流:

1、什麽是不需要登記的、“以親友為主的家庭聚會”?

2、如何界定“親友”的範圍和規模?

3、什麽是“公共場所”?度假村的包租房間,是否屬於公共場所?

4、什麽是“傳教活動”?家庭教會內部的團契活動,是否屬於“傳教活動”?

5、未登記的家庭教會的基督徒,是不是《宗教事務條例》所說的“信教公民”和胡錦濤講話中要求團結的“信教群眾”?

 

三名同工表達了對上述問題的基本意見:

第一,我們是以“親友”為主的家庭聚會,包租的房間是私人場所,信教公民在包租的房間內聚會,與在其家庭住宅內聚會的法律意義是一樣的。

第二,我們的聚會是團契內部活動,在封閉的非公共場所進行,並未涉及具有公共性的和針對非信徒的“傳教活動”。即使不提憲法保護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按《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我們此次聚會也不具有行政違法性。

第三,信教群眾在度假村包租房間,聚會、度假,不但受到宗教信仰自由的保護,更受到人身自由、財產自由和民事契約關係的保護。無論根據《宗教事務條例》還是《治安管理條例》,都無權對公民的人身進行強製,更無權要求我們離開。

紅曉副局長表示,除家庭教會的基督徒也是要團結的“信教群眾”外,其他問題均與我們的看法相反。三名同工表示,請執法人員出具衝擊聚會的法律依據,遵照程序執法,並願意等待他們的現場處理決定。

 

在三名同工與執法幹部談話期間,其他執法人員將聚會的信徒群眾軟禁在室內,強行進行身份證登記,和拍照、錄像。其中出現不少粗暴執法的行為,如不出示執法證件;對未帶身份證的公民進行人身威脅;試圖搶奪私人財物等。在進行完登記、拍照和錄像後,並威脅和強迫部分信教群眾回房間取行李,要求離開。在三名同工與執法幹部談話完畢後,一名未表明身份的公安人員,並以粗暴的方式,將三名同工堵在房間內,阻止他們回到聚會的室內。

各方執法人員現場開會,大約一個小時後,告訴我們,成都市兩級宗教部門,決定以“涉嫌非法傳教”的理由,暫扣涉嫌非法活動的物品。三名同工表示不服,但表示接受他們的現場決定。執法人員提出扣押王怡的個人電腦,王怡表示不接受,但願意將電腦桌麵預備的聖經課程、敬拜讚美、遊戲活動等PPT文件複製給執法人員,以配合調查。但在王怡被隔離調查的情況下,三名執法人員在沒有被調查方在場的情形下,曾強行重新啟動王怡的個人電腦,嚴重侵犯公民的財產權和隱私權,後因被發現而中止。

 

執法人員提出暫扣的物品包括合法印刷的《聖經》,及部分合法出版物。三名同工表示反對,認為這與所涉嫌的非法行為無關。因為公民在任何地點和時間,都有權攜帶、閱讀和贈送合法的出版物。但在執法人員堅持下,我們再次表示了配合調查的態度。

 

宗教局扣押的物品包括:

1、唱詩班服裝10件;

2、複印的詩歌文件本12本;

3、書籍兩本,聖經10本;

4、教會的空奉獻箱一個;

5、用作遊戲獎品的DVD18張。

此外,執法人員未經許可、列表,拿走課程講義、課程複印資料若幹,及王怡個人聖經中的筆記本等私人物品。

 

此後約半個小時內,執法人員對王怡、周茂建、陳中東三人,進行了分頭的調查筆錄。三位同工在調查中表明自己是聚會的組織者,表示我們的聚會是合法的,對他們的認定和決定表示不接受。

成都宗教局副局長紅曉表示,他的工作到此為止,暫扣的物品調查結束後,一定會如數返回。但公安人員轉而對度假村的老板進行威脅,要求他們中止與我們的合同關係,以間接的方式逼我們結束聚會和度假。為了不與度假村發生糾紛,我們同意離開。

大約當晚1900,我們全體離開度假村。在確定我們上車離開後,40餘名執法人員也陸續離開。

整個過程中,盡管我們不同意宗教局和警方的上述行政行為和行政決定,但對執法人員的工作,始終保持了克製、配合和順服。

 

 

 

 

二、我們的意見

 

這是一次缺乏法律依據、違背法律程序的非法的行政調查行為:

1、整個執法過程中,進入執法現場的公安人員沒有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當王怡向執法人員清楚詢問當天的執法主體是誰時,紅曉表示是雙流、成都兩級宗教局,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執法。其中一名便裝公安人員,在整個過程中粗暴、野蠻,在被調查人王怡幾次反複強烈要求他出示證件的情況下,仍然拒不出示。因此在法律上,我們不能視其為政府執法人員。我們將根據事態發展,考慮向社會公布我們所獲知的這名非法人員的個人信息。

2、整個執法過程中,宗教局的執法人員也沒有向我們出示和提供任何法律依據,甚至連《宗教事務條例》和《成都市宗教事務規定》也沒有出示。一切針對公民人身和財產的強製措施如登記、拍照、錄像、人身扣留和暫扣財產等,均沒有根據國務院、四川省或成都市的宗教管理法規和規章,提供行政執法的依據。因此在行政法上,這是一次典型的非法的行政調查行為。

3、整個執法過程中,沒有向我們出具現場的行政決定書,沒有向我們提供任何行政執法的正式文書。隻有一張臨時手寫的暫扣物品清單。暫扣清單上,沒有任何一名執法人員的簽名,也未說明這一取證行為已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因此,暫扣決定也是一個缺乏法律依據的非法的行政強製措施。

 

 

三、我們的要求

 

1、我們敦促成都和雙流兩級宗教管理部門,慎重處理此事,撤銷現場行政決定,對違法行政的人員作出嚴肅處理,退還被暫扣的信教公民的私人財產。

2、我們要求成都市宗教局副局長紅曉,代表執法各方,對執法過程中的上述違法情形,向被調查的成都秋雨之福教會的會眾,作出書麵和口頭的道歉。

3、我們要求雙流和成都宗教管理部門,對於我們在雙龍園度假村聚會被衝擊、停止的損失,包括我們長期預備安排此次活動所投入的財力物力人力,進行賠償。我們將在適合的時候開列出損害賠償的清單,提交給成都市宗教局。

4、我們要求成都市宗教局提請國家宗教事務局,盡快出台《宗教事務條例》的實施細則。尤其是對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的規定,是否包含了家庭教會的非公開聚會的例外;對“親友”的定義,“為主”的涵義,“親友為主的聚會”是否受到規模的限製;以及家庭教會的聚會是否可以在包租的私人場所舉行等問題,作出清楚合法的解釋,以防止地方部門濫用自由裁量權,對政府與家庭教會信教群眾日益緩和下來的關係,造成破壞、挑撥,人為製造社會衝突和惡劣的國際影響。

5、我們要求成都宗教局給予說明,52日的執法是否屬於與警方的“聯合執法”,若是,其法律依據何在?若不是,為什麽在依據《宗教事務條例》的執法中需要動用警方?我們強烈質疑這一在針對家庭教會的行政調查中,利用警方進行威脅,並以粗暴的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的方式,來處理政府與信教公民的關係。我們極其遺憾地指出,這往往是導致宗教管理部門與中國家庭教會的信教公民不能進行文明對話和溝通的一個主要原因。

 

我們認為,在這一事件中,不但暴露出成都宗教管理部門行政執法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淡漠等問題,也暴露出《宗教事務條例》在行政程序規定上的一些欠缺。我們將一麵等待成都宗教管理部門對這一行政調查的結論和決定,一麵考慮在適當時候對暫扣私人財產這一非法的行政強製措施單獨提起行政訴訟。並以愛心、耐心和毅力,等待、觀察和監督成都市宗教局和其他政府部門對此事的態度,以決定我們對此事進一步的回應和辯護,並保留一切以溫和適當的法律手段,表達和維護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

 

 

四、我們的願望

 

1、建議宗教管理部門邀請家庭教會的代表,對如何團結信教群眾、發揮家庭教會信教公民的積極社會作用,如何促進政府與家庭教會基督徒的相互諒解、彼此尊重和良好溝通等問題,進行交流和研討;

2、建議宗教管理部門就政府宗教管理方式的改革、《宗教事務條例》和宗教事務執法中暴露出的問題,以及如何保障家庭教會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社團登記等一係列議題,召開聽證會,以積極和法治的方式,共同推動社會在此方麵的進步;

3、建議各級宗教管理部門聘請既懂法律、也了解基督教信仰的法律界人士,擔任法律或學術顧問,舉辦宗教與法律問題的講座、培訓和探討。秋雨之福教會的同工、成都大學的法律教師王怡,願意義務擔任成都市宗教局的法律顧問。秋雨之福教會也願意為此類的講座、培訓和研討,提供人力財力的支持;

4、既然國務院的白皮書、國務院和四川省的條例,均承認基督徒未登記的家庭聚會是合法的,為了逐步消解宗教管理部門對家庭教會的誤解和隔膜,我們真誠地邀請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葉小文先生、成都宗教局局長趙璐先生、副局長紅曉先生,以及任何宗教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的公務人員,在任何你們認為適當的時候,訪問和參加成都秋雨之福教會的家庭聚會。

 

 

成都秋雨之福教會 全體同工

王怡  周茂建 陳中東

黃維才 吳茂華 蔣蓉 王海文 王偉

200856日星期二

 

附:

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地址:成都市東勝街6 

電話:028-86637474

傳真:028-86241503
郵編:610015

電子郵箱:cdmzj@cdmzzj.gov.cn

局長 趙璐

副局長 紅曉(分管二處)

二處(基督教)處長 王一潮

電話:8625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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